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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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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是由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毛泽东 
  一.“复转军人进法院” 
  1998年新年伊始,我的同事贺卫方教授在《南方周末》上发表题为《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杂感,对中国法官选任制度,特别是这种做法背后隐含的社会和政府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一般看法提出了批评。其基本观点,在我看来,完全是正确的,既今天的法院已经不同于新中国前30年时期的法院(“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今天的法院是依据普遍的规则解决具体纠纷(实现司法/正义)并在解决纠纷中确认规则的一个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制度机构;仅仅强调军人作风、军人气质和军人的严格的组织纪律性,这反映了我们社会对法官和法院的理解已经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当代法院工作乃至整个中国法治发展的需要。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一些决策官员仍然坚持传统的观点,把安置转业军人进入法院作为一项有利于法治建设的政策推行,有可能不利于法院和法官的专业化发展。 
  一篇2000字的短文,并且要求标题引人,文字生动,观点鲜明,就很难把该说的话都说到。而且,我自己也认为,贺文中确有一些甚至可以说是“硬伤”的地方(例如,他含混地认为复员军人和军转干部都是由国家安置的)。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贺文的基本思路是对的,他是在借事说理,而不是完全是就事说事。 
  但是,恰恰是由于借事说理,就可能惹得与这“事”有关的人或一些人不高兴。特别,一方面,当时中国政府已宣布将再次裁军50万人,不少军官面临着“下岗再就业”的问题;而另一方面,中国的改革已经使得劳动力供求日益市场化。因此,这个本来可能很简单的问题和道理在这种情势下就变得很敏感。很快,一篇题为《复员军人缘何不能进法院》的文章首先在《中国国防报》随后又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作者曹瑞林,一位受过法学教育的现役军官,某军报记者,与我也曾有过一面之交。 
  严格说来,这篇文章集中关注和讨论的和贺文完全不是同一个问题,仅仅是一个在某些地方有交叉或钩连的问题。大致说来,曹瑞林认为,现代社会的工作样样都要求专业化,那么转业军人回到社会,回到哪儿去呢?同时该文又称,“军人经历是一笔无形的财富。加上他们刻苦学习,锐意进取,顽强拚搏的精神和实践,完全可以成长为一名称职的人民法官”。曹瑞林的前一个问题,军人的就业问题,并不是贺文要讨论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势必更多由广义的市场和市场活动的参与者本身来决定,将来,则应当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尽管,在目前来说,还不可能且也不应当仅仅由市场来决定。而曹文的后一个说法,则必须假定复转军人“刻苦学习,锐意进取,顽强拚搏”。而一个人如果能做到这些,又有谁不能成为法官呢?为什么只有军人有优先权呢?因此,这种论证,在我看来,并不具有说服力和反驳力。此外,仅仅声称军人经历是一笔无形的财富,也并不能说服人。因为每个人只要活着,都会有经历,至少对于其本人都是一笔无形的财富。敝帚自珍,这是一种常识。这并不得出军人经历就一定在司法实践上是一种无形的财富。至此为止,我的结论似乎都明显偏向贺卫方:军人不等于法官;如果要加强法制,以法院作为安置军人的主要场所作为一项长期政策是明显有偏差的。但我这样说,既不是对献身国防、保家卫国的军人的一种冷漠(其实,我本人就曾是一位军人,如今虽然没有――但并非不能――进法院,却如同贺卫方教授所戏言的“复转军人进了法学院”),也不是说军人一定要一锤子定终生,退伍转业后就不可能从事法院工作,一定不可能成为一位称职的法官。因此,问题并不在于,中国的转业军人能不能进法院,而在于凭什么进,或进去干什么。 
  这个问题从逻辑上讨论很简单,军人不等于法官。但是,本文并不想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探讨问题。对于我来说,重要的是理解中国的法官状况,这种现状是如何构成的,然后在此基础上可能提出什么样的改进方案。我们有一系列问题要了解。比方说,中国当代基层法院的法官的状况究竟如何?究竟有多少复员转业军人或――说开来一点――没有进过法学教育的人进了法院?他/她们能否履行司法审判工作的职责?能或不能,原因都何在?而且,他/她们履行的是什么样的审判职责?就其承担的审判工作而言,是否一定法学院毕业生一定能比他/她们履行得更好?为什么?是否有相当数量的受过现代法律训练的大学生希望进入法院工作?希望进入什么样的法院?复转军人以及其他非科班出生的人进法院是否挤占了法学院毕业生的位置?挤了什么位置?司法审判所要求的知识是什么类型的知识?是否被现有的学科体制标签为“法学”的知识就一定是司法审判的知识,或是对司法审判有用的知识?目前中国法学教育传授的是什么样的知识,对审判工作在那些方面有用,在那些方面不够?如果没有足够的称职法官,复转军人进法院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替代,有没有更好的替代?军人生涯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经验与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是否不兼容,在哪些方面不兼容,哪些方面可能兼容?甚至,我们还要提问,是否所有的法官所需要的知识都是同样的?以及,在当代中国社会条件下,从现实到相对理想的法治状态,我们如何可能做出一种比较好的选择?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必须细细考察和分析的,而不可能简单地可以从逻辑上推论出来,并且也不可能依据逻辑推理或概念分析来解决所发现问题的。 
  这里的问题已经很多了,有的还很大,具有所谓的哲学意味,但是,本文作者并不是为了追求哲学意味而研究这个问题,而是为了研究问题而不小心或不得不触及这些哲学的问题。必须指出,实证问题研究并不只是收集资料;在我看来,它至少应当同样(如果不是“更”的话)具有智识的挑战。但是,鉴于种种制约,我又不可能对所有这些问题都做出清楚的或自信的回答。因此,本文将着重考察当代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现状,所运用的材料仍然是我近年来在湖北省进行的基层法院研究和访谈获得的。通过对这些材料的研究,我们也许会对中国基层法院和法官的状况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学实践和理论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甚至对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也未必不无启示。但是,我清楚但读者未必清楚因此要强调的是,正是由于我的研究材料的局限,本文得出的一些可能具有政策意味的结论大都只能限于基层法院,有些结论可能对其他层面的问题或其他法院有所启发,但绝不能无限扩展。 
  二.基层法院法官的大致状况。 
  我首先从中国当代基层法院法官的现状开始。首先,我必须界定一下本文中所使用的“法官”。在本文中,法官,我指的是法院内部有书记员以上职称的在法院工作的人员。为什么这样界定?首先是因为,在基层法院的调查中,我发现,书记员在许多时候扮演的实际是助理审判员的角色,他们往往会参加案件讨论和决定,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不但会听取他们的意见,而且往往会要求书记员提出自己的看法。这种做法,固然有中国昔日的“民主”因素,但是也不无一定的“师徒”因素。事实上,至少在基层(我相信在上层法院或多或少的也会如此,因为如同我在后面将讨论的,司法经验是无法在学校教授的,用时髦的哲学概念来说,那是一种“实践理性”),绝大部分(如果不是所有的)法官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包括法学院毕业生,要想真正成为一个法官,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必须经过这种真正意义的实习。其次,至少到目前为止,大部分书记员,只要继续在法院工作,不出太大的问题,都会逐步提升为助理审判员或审判员,正式参与和主持审判。相反,有些有审判员职称的法院人员却可能从来没有参加审判,而且也没有能力参与审判。例如一个有审判员职称的人可能仅仅是因为他/她“打恢复建‘院’就在这里工作了”。第三,在基层社会的许多普通老百姓看来,书记员与审判员的区别也是模糊的;甚至在目前法院工作人员自己眼中,这种区别也是不重要的,仅仅是一个“级别”问题,而不是“职业”问题。因此,考察基层法院法官的状况,仅仅因为职称而把他/她们这些人排除在视野之外,显然是从标签、从概念出发,而不懂中国的“行情”。 
  在同100多位法官访谈中,以及依据我们实地调查的两个县级法院的情况看,我们发现,首先在文化水平上,现有的法官确实与理想状态的法官(这个理想状态的法官是怎么来的?值得知识谱系学的研究。转述冯象君的话,“美国直到帝国主义初级阶段,考律师也不要求法学院学历”)相距甚远。尽管很多法官已经以各种方式(自学高考、函授、法律业大、电教、党校学习等)获得了大专甚至大学本科文凭,但是,除了少数通过自学高考获得学历的法官外,绝大部分法官自己都不把这种学历当回事,他/她们公开自称自己是“水货”。因为这些学历都是为了满足各种要求,在上级领导和法官本人合谋下批量化生产出来的。其中,在他/她们看来,最不值钱的就是由法院系统自己办的法律业大。 
  就法律专业训练状况而言,基层法院的法官更是极少有经过正规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学教育。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汉平原的某县级市,我们被告知,该法院只有两个正式法学院毕业生;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鄂西山区某县法院,我们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位正式法学院毕业生,甚至没有一位普通高校的毕业生。间接印证这一点的是,在我们访谈过的来自湖北全省的100多位法官中,以及在中南政法学院自1996年春天以来举办的7期法官培训班(每期约60人)中,也没有一位是法学院的毕业生。 
  如果一定要做某种划分(我将在后面对这种分类做出批判),目前中国基层法官队伍的大致有下面三个来源:一是正规院校来的学法律的或非法律的毕业生,包括大学本科和专科,但这些人数量很少,在绝大多数法院,这类人数都不到10%;二是从当地招考或政府其他部门调入法院的,这些人数大约有30%;其他的则是本文一开始说到的复转军人,大约超过50%。据某县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他本人也是一位复员军人,但已从事法院工作近20年了)告知,在他们法院,甚至70-80%的人都有某种军人的经历。 
  必须指出,这种分类其实并不具有什么意义,除非我们采取某种本质主义的立场。例如,军转干部中如今已有少量具有正规大学学历的军官;许多复员军人是先在地方工作,以后通过各种途径自愿或非自愿地(组织分配)进入法院的;也有一些大专院校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先从事其他工作,然后从当地政府或其他部门或外地调入法院的。至少在我们的访谈中,我感受不到有哪位法官是依据这种分类划分阵营的。在法院内,和如今各个行业的游戏规则已没有什么差别,重要的并不是这种“家庭出身”或“门第”,而是专业能力。这种区分是法学界人士创造的至少在中国基层法院没有多少分析性使用价值的一个概念。此外,进入法院的人,即使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的职称,也未必都从事审判工作。有许多人调入的人,无论是军转干部还是地方干部,一辈子就是干机关,当司机,法警,或者当收发,或者搞业大、纪检、基建、后勤、接待、工会,甚至搞的也算是法律业务的告申、执行或法医鉴定之类的工作。但是,我们又必须指出,只要进了法院,无论是干什么工作,只要不是太笨,只要自己努力(主要指强烈要求;而不是指努力学习审判业务),也并不是没有可能,某一天法院院长会同意让你去搞审判。因此,我们也还可以暂时借助这个分类来更细致地讨论一下法官的情况;目的却是为了“过河拆桥”,否定这种分类。 
  1.复转军人 
  首先,我们必须注意,复员军人与军转干部进法院完全不是一回事,将两者归为一类完全是一种误解。复员军人一般是18、9岁或更大一些入伍,在部队上履行义务少则2-3年,多则5-6年之后,退伍回到地方。如果是农村兵,国家没有任何义务安排他/她们工作。只有少量所谓“城市户口”的兵,在90年代以前,国家才有某种责任安排他/她们就业,但一般也并不进法院,因为他/她们的身份是工人而不是干部。即使有少数复员军人进入法院,也是作为工人或职工身份(比方说,司机、打字员)进入的,不会直接成为法官。当然,一旦进入法院后,其中有不少人后来成为审判人员了,但这往往要经过招干,或通过某种形式的自学高考然后转干,才成为审判人员的。例如: 
  法官甲,女,60年出生,高中毕业后,下乡1年,18岁当兵,两年后退伍,到了法院,搞“内勤”(收发文件,打字、保管档案)10年,这期间,自修大学毕业,后转搞审判,在刑庭任审判员,现正在考大学本科学历。 
  法官乙,男,61年出生,79年当兵,在部队当驾驶员,83年复员,因法院刑庭需要司机,招考进入法院开车,95年起转干,在刑庭参加审判,先当书记员,现在是助理审判员。 
  法官丙,男,苗族,58年出生,78年当兵,82年复员,到司法局工作,几年后调到法院政治处,96年后到法院办公室,搞法制宣传,档案和收发。 
  法官丁,男,54年出生,16岁当兵,19岁因父亲去世,自己是长子,要照顾母亲和弟妹,要求退伍(本来在部队是干部苗子),回到地方,到法院工作。从书记员干起,担任过人民法庭庭长、民庭庭长,现任县级市法院副院长。此人对法院工作极为熟悉,对历年的法院审理的案件数字如数家珍(例如,在访谈中未看任何纪录就谈到“民事案件,1985年全年法院民事案件264件,88年2860件,增长了10倍。”),对法院现行体制的弊端分析很透彻,批评很尖锐、深刻。86、87他曾率先提出法院改革,提出走出去办案,开发案源,并因此被评为全省优秀法院;但在访谈时他自我批判,认为这条路已经走死掉了,法院必须“坐堂办案”。是一个极聪明的人。 
  应当说,这些人――我将在后面分析――与进入法院并逐步成为法官的其他审判人员实在没有什么差别。在经历了多年甚至长达20年的法院工作经历,已经很难用他/她们的数年的军旅生涯来界定他/她们,把他们本质主义(作动词使用)了。正如,你很难用“连长”来概括霍姆斯一样;也正如我今天常自诩为军人,但我想中央军委绝对不会考虑是否该授予我少将军衔一样。 
  因此,所谓的复转军人进法院的问题实际上更多是军转干部进法院的问题。这些人都是有各种职务的军官,转业到地方,一般是回自己的故乡或妻子的故乡(这往往视哪个地方的生活条件以及其他条件更好而定)。国家对这些人有安置的责任,而且一旦进入法院后,一般都要比照原先在部队的行政级别,在法院安排或不安排某个行政职务(过去10多年来,一般都是高职低就);并且――对我们的研究更为重要的是――往往会相应地给予助理审判员甚至审判员的业务职称。据了解,在基层法院,一般是排长“套”书记员,连长“套”助理审判员,营长以上“套”审判员。如果说法院系统感到有负担的,也只是这类军人。 
  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一下,法院系统感到负担主要也并非因为这些人曾经是军人,无法承担法院内部的工作(因为,中国法院内的工作也是很多种多样的)。最主要的负担是,这些人来了之后,必定会分享法院系统内部已有的各种本来已非常稀缺的资源,其中最主要的又是行政职务、业务职称这样一些符号性资源以及与之相伴的物质资源。其次,才是军转干部占有这些业务职称却无法履行相应的职责(比方说,有审判员的职称却无法独立审理案件)。因此,如果有某个法院院长公开表示拒绝军转干部进法院,完全不意味着他/她开明,欢迎法学毕业生进法院。他/她可能不欢迎一切要分享法院已有资源的人进法院。对这一点人情世故,我们必须要看透。 
  转业军人是否希望去法院呢?我们曾访谈了几位法官,都涉猎了这个问题。基本上没有什么定论。主要原因是当代中国的情况变化很快。一位70年代中期文革尚未结束时就到法院工作的法官说,他们那时没有什么选择,就是分配到“政工组”工作,以后就转到了法院工作。8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中国裁军100万,大批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军转干部才成为一个问题。当然,转业干部如果本来有专业,选择工作基本不成什么问题,一般都可以到原来熟悉的工作岗位,如少量的技术干部。问题是绝大部分军转干部都没有可以在地方对口的专业(而并非如同我们习惯想象的那样“没有专业”),只有部队带兵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据说,军转干部愿去企业的不多。在他们看来,效益好的企业不会分他们去;不好的企业去了则意味着工作不稳定;而且,到企业,自己的工作能力也很难发挥。因此,至少到90年代初,军转干部的首选都是党政机关,特别是组织部这样的管人事有实权的单位;其次是工商税务这样的行政执法机关,既有一定的权力,同时待遇也比较好;公检法机关一般排名靠后。即使在“政法系统”的公检法中,法院仍然一般不是首选,而是最后,因为法院被视为不那么有权,且业务不如公安与部队更为相近。因此,在一些访谈者看来,至少到90年代初,进法院的军转干部实际上一般都是当地熟人不多,关系不硬的人。当然,这种状况可能近年有所变化,也许会有更多军转干部愿去企业或法院这样的单位了。 
  2.大专学校毕业生 
  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法院工作的,在90年代初以前,基本全是国家分配来的。近年来,由于大学毕业生的工作实行双向选择,往往是毕业生自己同法院联系,法院接受的。还有少量是从其他工作转行到法院工作的大学或大专毕业生。但是,这些大学或大专毕业生中,极少有人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 
  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中,这些人所占比例也很不相同。例如,前面提到的江汉平原上的某县级市法院中,法律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只有两人。一人1983年毕业于某政法学院刑侦系,现担任某人民法庭庭长。我们到该法院调查时,院长大力推荐我们到他所在的人民法庭看看;这表现出,院里对他的高度重视。当我们到该法庭调查时,在同他的交谈中,我们也明显可以感到他在法院内是正在上升的明星。另一位是一位女同志,1992年毕业于某政法学院法律系;1998年春,我们调查时,她已经担任了该法院民庭的副庭长,而在基层法院,民庭是最重要的庭(而不是之一),因为民庭承担着指导所有派驻各乡的人民法庭审判的责任。民庭庭长在访谈中称其为本院的“才女”,因为只有她发表过两篇“论文”。显然,她也是受到法院重用的人物。 
  在这些法院,我们都没有调查从其他专业转行来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但是在我们访谈的在中南政法学院培训的法官中,有数位是从其他行当转过来的。下面列举四位的情况,可以大致看到基本情况: 
  法官A:现任副院长,审判员,51年出生,工农兵大学生,75年入学(参加工作),78年毕业回乡,一直在县委机关工作,从办事员到秘书到县委办公室主任。1997年2月由县委办公室主任调任县法院副院长,主管财务、机关、人事。调动的原因:“从来没有人在县委办公室退休”,据他自己说,到这个年龄在县里一般已经没有什么升迁的前途了,要为自己退休做准备,同时法院也有点真正的业务。 
  法官B,72年出生,95年某大学政教系毕业,按原则应到县教委报到,分配到乡镇中学教书。但他自己找到法院,进了法院;97年春我们调查时,他已担任助理审判员(不到两年)。其父是在任县委副书记,他自称与父亲谈不拢,其父也没有为他的工作讲话;但他不否认,自己能进法院可能与其父在任有关,甚至提职也可能有关,至少“他人可能这样看他”。他不认同其他法官,在同我们交谈时,反复称其他法官为“他们”,而认同我们这些调查者,多次称“我们”;并称自己在法院很寂寞,无人谈话,多次强调自己的“人格”。进入法院的原因:不想教书。 
  法官C,助理审判员,66年出生,89年毕业于某海运学院,到某大城市的远洋运输公司工作;因家中需要人照顾(但据我估计可能个人婚姻问题更重要,因为海员结婚极难,并且他也自称“调回家乡后不到两月就结婚了”),92年调动回乡。先在镇政府工作,95年通过县法院的招干考试,进入法院,97年任人民法庭副庭长,实际负责该庭工作(庭长即将退休)。此人麻利,聪明,诚实,至少对乡土社会所要适用的法律已非常熟悉了,并对乡土民情熟悉。据称,本来,凭他现有的业务水平,培训没有他的份,“是我争着来的”。为什么进法院:法院工作是业务,单纯,而镇上的工作很杂。 
  法官D:62年出生,80年参军(考入军校),毕业后到了某海岛工作,90年底转业回家,进法院,搞行政审判,现任行政庭副庭长。为什么转业:长期两地分居,在海岛工作,升迁路仄。为什么到法院,没有直接回答,但称“转业干部愿去企业的不多,不稳定,部队的工作经验用不上”。 
  从这些大学生的情况看,除了有较高的学历之外,他们对法院和审判业务在熟悉程度上并不比其他复转军人有任何优势,有的本人同时也是转业军人。 
  此外,还有一些也可以列入这一系列的中专毕业(司法学校)的学生。他/她们现在还很年轻,大部分如今都是书记员或助理审判员,人数也不很多。他/她们对自己能到法院工作一般感到相当满意,同时也充满相当现实的理想。其中有些人之所以能进入法院,往往也有某种关系。 
  3.其他地方单位调进法院的 
  这似乎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慢慢经由其他与法律相关的岗位逐渐转入法院工作的。下面两位法官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法官W,55年出生,高中毕业后,回乡务农;76至79年在生产队和大队先后任生产队长,大队党支部书记;80年招干,在公社干了一年司法助理员(主要职责是调解各种纠纷),此后在公社和乡里干了8年半的民政干事(其主要职责是登记结婚,协议离婚的有关手续,农村社会保险等,在中国至少在地区和县一级,民政部门有时划归公检法司民移系统,因此与法院也有点沾边),90-95年在乡里担任组织委员(相当于乡里的组织部长,只是不这么“叫”而已)。95年6月起到人民法庭上班,10月份正式调进法院系列,任命为审判员,在原来所在乡人民法庭工作,保持了其原来的行政级别,但是在法院没有行政职务。为什么要调法院:法官职业有威严;政府工作太杂,下乡太多,完全受工作支配,没有自己的时间,法官工作,比较单一,想学点专业,办点实事。 
  法官X,62年出生,高中毕业后,在家务农,当选为村委会主任,85年参加招聘考试,在本乡当干部。90年转到本乡所在人民法庭工作。法律业余大学毕业。几度迁任,现任某人民法庭庭长。 
  另一类则是作为领导调入法院的,担任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前面提到的法官A就是一个例子。还有两个例子: 
  法官Y,58年出生,76年高中毕业后考上公安学校,毕业后干公安,“什么都干过”,直至担任预审科长;后调到市委(县级)党校当教员,87年调司法局任副局长,搞“二五”普法,89年调检察院任副院长,94年调法院任副院长(第4把手),审判员,主管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和审判监督庭。此人对从公安到司法局、检察院、法院的工作都非常熟悉,对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非常熟悉,信手拈来,对许多问题也都很有看法和想法,且非常坦率,极聪明。 
  法官Z,50年代出生,一直在基层工作,从生产队长干起,一步步到了乡党委书记,该乡是全县最富的乡,据称,连县里有时花钱都要求他,是全县最有威望的乡党委书记。没有任何狭义上的法律或司法工作的经验,94年调任法院院长(副县级)。所访谈的人一致认为他很能干;认为他的到来,大大提升了法院在县里的地位,要钱,要人都更容易了,到人大会上,法院的报告最得到满意,其他单位不大敢来干涉法院的案件了;包括一位法学院毕业生也对我们称,大意是,“法院第一把手是外行未必不好”。 
  除了这两类人外,其实还应当有一类从地方其他单位调进来的人,这些人用一些法官的话来说,是以各种名目硬“塞”进法院来的,这些人往往在地方往往有比较硬的关系,甚至在法院内部也有比较硬的关系。这些人或者是“水平太低”在原来单位待不下去了,或者是原来单位福利待遇较差,或者是残疾人,或者是某个领导的亲戚子女。法院由于其在人事上、财政上都不能独立,或有求于人,不敢得罪其后台,不得已而接受下来的。这种人,每个法院都有几个,但是由于谁也不愿说出究竟是谁,因此我们也无法访谈。 
  应当承认,我在此介绍的法官,并没有严格的方法论依据,没有严格的抽样;尽管如此,我认为,他/她们大致代表了湖北省基层法院目前的状况;就中国全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在东部沿海地区,基层法院法官的文化和专业素质可能相对会高一些,西部会更低一些。但是,大致说来,情况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因此,我认为这种描述甚至对中国基层法院的状况也是由代表性的。并且,鉴于我将在下面谈到的原因,这种状况在近期甚至20年内都可能难有多大改观,因此,我觉得是可以作为进一步分析问题之基础的。 
  三.法学院学生都去哪儿啦? 
  如果把上面的状况同我们目前基本是依据近年对西方法官和法院并非全面的理解而构建起来的理想型的法官和法院标准相比,我们不能不承认,中国当代基层法院的法官状况在文化素质和专业化程度上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这种状况是怎么造成的?我们可以把原因追溯到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政府和执政党对于法律一直重视不够,对法律人才训练不够。但是,中国改革开放也已经有20年了,全面恢复法学教学也已经20年了。 
  据一个官方的但显然是很不充分的统计数据,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每年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法律专业的本科和专科毕业生都已经超过万人,90年代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更是一直以空前的速度发展,从普通高校法律专业1996年的招生数字推测,到2000年毕业生估计将接近37000人。普通高校的法学函授和夜大的毕业生自80年代中期以来,也在急剧增长,到80年代末已经每年有10000人左右毕业,如今每年的毕业生估计在20000人左右。此外,这个统计数字似乎还不包括了隶属诸如司法部、公安部的高等政法院校毕业生每年平均一直在万人左右。如果以过去20年里平均每年法律专业的本科和专科毕业生约30000人记,那么仅在过去将近20年里,中国法学院培养的法学院的学生估计也应当在50万-55万之间。假定其中有1/4进入法院(其余3/4进入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行当),那么在中国目前约25万人左右自书记员以上(不包括法警)的被笼统称之为“法官”队伍中,就至少应当有一半以上具备高等院校法律本科和专科的学历。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数,根据我的推算,至少应占了全国法院总法官人数的2/3,约16万人。假定中级法院以上的8万左右法官中2/3有正式的法律专业“学历”(其他人则有其他专业的学历或没有正式学历),那么至少也应当有约6-7万法律本科和专科毕业生进入中国的基层法院,这就意味着,在基层法院,至少应当有1/3的法官是法律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如果,情况真的如此,那么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法律训练和专业素质将远不是这个状况。 
  我曾多次听到这样的指责,法院之所以是目前这种状况,是因为现在受过正规法律院校训练的人进不了法院、检察院系统,复转军人挤了法学院毕业生的工作岗位。真是这样吗?当然,偶尔的情况总是存在,但是,这是否一种普遍情况?或者在基层法院这是否一种普遍情况?这些都是我们必须考察的。据我了解,发生这种情况的往往是比较大的城市,比较富裕的地区;并且是城市越大、地区越是富裕,这种状况越是普遍;并且至少是发生在中级以上的法院。至少在我们访谈调查了解的基层法院,没有一个属于这种情况。在访谈中,至少有一些法院的副院长,表示要“找秀才”,非常希望有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到他们法院去工作,并且为没有正规的政法院校毕业生而头痛。因为,在日益强调领导班子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的今天,领导班子中要进年轻的有较高学历的成员,这是一项从中央压下来的政治任务;否则,换届的班子,上级就不批。而我们在前面也看到的,我们所调查的法院中唯有的两位政法学院的毕业生,实际上得到了重用,至少在这些法院内部与他/她们同龄的没有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人――这个限定很重要――看来是如此。因此,所谓现在法院排挤法学院毕业生的情况,至少在基层法院,作为一种一般状况,是不存在的,是虚构的。 
  那么,法学院毕业生都上哪去了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有更深刻细致的分析探讨。我的基本观点是,由于种种广义的利益原因,法学院的毕业生,除非不得已,一般都拒绝进入法院系统,特别是拒绝进入基层法院系统。我的基本分析逻辑是,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日益开放,计划经济分配毕业生的制度已经废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学院毕业生,以及其他先前已经进入法院的法学院毕业生都面临着更多的选择,这些选择在各个方面都要比去基层法院收益更多,而且收益的差距不是一点点,而是相当巨大。正是这种巨大的收益差别,促使法学院的新老毕业生一般都更趋向于向收入相对更高、职业前途相对说来更为广阔的大中城市、地区和行业流动。在这一过程中,广大的基层法院丧失了任何优势,不仅无法吸引新的法学院毕业生进入,而且,如果没有其它原因,甚至无法留住已经进入法院的法学院毕业生(注意,我们在县级法院找到的两位法学院毕业生都是在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前进入基层法院的)。 
  我们可以比较细致地分析一下。首先是收入。同样是法学院毕业生,如果进入大中城市的法院就要比在基层法院的收入要高。这种高,主要差别可能还不是来自国家档案工资,更重要的是来自法院内部的福利和奖金,以及“下级”法院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的“进贡”。“上级”法院法官个人有时也会收到“下级”法院法官的个人的礼品。此外,我没有听说过省级以上法院拖欠法官工资的事,但是在我们调查和访谈的法官中,由于有些县的地方财政非常紧张,不时会听到拖欠工资的抱怨。有的县的法官甚至一年中有9个月没有发全额工资。 
  从当官的角度看,也是如此。同样是法学院毕业生,两个人的能力也大致相当,如果进入高级以上的法院,由于中国的行政级别制度,也比进入基层法院更有发展前途。进入最高法院,很快就可以定为“科级”,5到10年后就可能定为“处级”;而在基层法院,即使忙了一辈子,当了院长,也不过是一个“副处级”,而这几乎是进入基层法院的法学院毕业生的事业顶点了。不仅如此,升迁的机会也完全不同等,在基层,这种符号资源更为稀缺,竞争也更为激烈,在我们看来一个连芝麻官也算不上的“法庭庭长”,在基层法院都可能需要工作5-10年时间,而且还要看机遇。因此,一些法官就对我们抱怨,说上级法院的法官不过是“投胎投得好”,投成了高级法官。与职务相联系的,接踵而来的就是经济上的收益。面对这样两种选择,很自然,法学院毕业生会选择留在升迁更有望的首都、省会城市乃至地市所在地;或者在同样的条件下,选择那些经济更为发达的地方,哪怕是基层法院。 
  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并非法学院毕业生的唯一就业路径。学生可以进入从中央各级党政机关,从事无论是相关的政策法律研究或是其他专业工作,无论就升迁还是收入而言都要比到基层法院要好;或进入大学科研机构(近年,法律教学很热,到处都在办法律系,且一般都在相对中心的城市),在那里,虽然没有很高的收入和升迁前景,但有相对来说更多的闲暇和自由,搞点兼职律师什么的,其货币的或非货币的收入都要高于进入基层法院的法学院毕业生。如果不当律师,也还有一份孤芳自赏的清高和不用“坐班”的自由。如果不喜欢从政或教学,法学院毕业生完全可以进入企业;在许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还可以进入外企,其月收入相当于到基层法院工作的收入的5-10倍;即使扣除消费水平的影响,高出3-5倍则是正常的。法学院毕业生如今还更多可以个人开业,无论是从事律师实务还是经商,尽管工作可能很累,总是要“求人”,但相对说来比较自由,收入要比当法官,特别是比到基层法院担任法官更要高出甚至上百倍。此外,还有许多其他非货币、非升迁的因素,例如,中等以上城市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文化生活,结婚生孩子之后的教育和上学的问题。这些无形的收益都是吸引法学院毕业生流动的引力。 
  而另一方面,基层法院也没有任何足以吸引法学院毕业生的地方。理想主义的因素如今在法学毕业生中如果不是急剧减少,也在相对减少。请注意,我并不是说,现在的学生没有理想,以前的毕业生更多理想;我更不是在赞美先前学生的那种理想。在我看来,其实,在前一代或两代人的理想中,除了少数的浪漫主义外,也仍然有世俗的利益驱动,比方说,要干一番轰轰烈烈的事业,改变XX的面貌等,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个人利益的驱动和谋划。但是,这种个人谋划,在客观上可能一度曾有利于法律毕业生或其他人才向中国社会基层流动。而如今,甚至这种为理想而献身的利益驱动机制也几乎没有了,或已非常弱了。目前的利益分配机制几乎都不利于法学院毕业生去基层法院,并留在基层法院。而且,在后面,我还将从知识的角度分析,分析法学院毕业生为什么即使偶尔到了基层法院,大多也留不住。 
  我在这里的分析,并不仅仅是一种粗鄙的功利主义推论,而是有大量的尽管是不系统的经验事实支撑的。比方说,我的同学中,就没有一个在基层法院,只有一个人如今在中级检察院担任院长,其他的所有人都在北京和其他省会城市或深圳这样的地区,或者在国外,绝大部分从事律师、经商的职业,或在政府机关工作,或者从是教学科研。根据1996年和1999年北大法学院参加就业(其余的都上了研究生或出国学习了)的毕业生来看,96年有59%的99年有52%的毕业生留在了北京,96年没有一人去地区以下的法院工作,99年有7人去了地区以下的法院,80%甚至更高比例的毕业生都去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国有、私有和外资企业,或律师所。进入法院系统的96年有3人(仅占3%),1999年有9人(也仅为9%)。而在我们调查的两个县,我们同样发现这种情况。在江汉平原上的那座县级市的市区,我们被告知有40多名律师,其中有8位据说是正规的政法院校毕业生;其中一位就是担任民庭副庭长的女法官的丈夫。据这位女庭长说,她丈夫原来也在法院工作,后来辞职去当律师了。而在她看来,一个“在外边”工作,比较不安定,但收入高;一个在法院工作,比较安定,可以顾家,这样比较好。在鄂西的一个县里,虽然全县只有8名律师,但是据说还是有一位中南民族学院法律系毕业生。还有其他一些法院的副院长告诉我们,即使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分到基层法院的法学院毕业生甚或是非法律的毕业生,到了92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都纷纷辞职到深圳、海南或武汉或其他大一点的地方“闯码头”去了,而且不少都“混得还不错”。 
  这些情况告诉我们,目前的根本问题似乎不在于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少了(当然可能还是少),进入不了县法院;而是即使进入了基层法院,这些法院也没有足够的资源来留住这些法律院系毕业生。这种状况如今甚至在许多中大城市,包括北京市的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都存在。据我所知,许多北大法学院的硕士、博士毕业生如今要进入北京市甚或其下属的区法院、检察院,竞争也很激烈。但是,更重要的是,他/她们当中的许多人从一开始就不打算真心实意地从事司法审判职业,而更多是将这些工作作为留京、转行的一个过渡,一个跳板,同时又作为毕业后的法律实务实习的一个最好场所。这种状况在其他许多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也都普遍存在。这些毕业生的打算是,在法院干几年后,了解了法律实务之后(这其中的意蕴我将在后面还要分析),用他/她们的话来说,就是要“出去”,自己干律师,或另找单位。也正是由于多次吃了这种亏之后,北京和各地的法院、检察院乃至如今许多国家党政机关都对申请工作的法律院系毕业生也更多甄别,条件也更苛刻,以致给许多申请工作的法学院毕业生造成一种不要“法学院毕业生”现象,得出了复转军人挤了法学院毕业生的错误判断。但是,只要这些毕业生设身处地地替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想一想,在考察一下自己的动机,也稍微公允一点,就会发现这种状况实际在某种程度是他/她们自己造成的。 
  我这样说,并不是指责这种动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有权利做出职业的选择;从长远来看,这种自由选择对于这个社会是好处多于坏处的。但是,我们也要理解,市场经济的选择应当是双向的,学历从来也不是而且也不应当是唯一的选择标准,忠诚、守信、热爱职业、有稳定的预期、有用人者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所有这些都是市场选择劳动力的重要标准,甚至会日益成为重要的标准。这些话都说远了。但是,我想强调的是,法官在目前中国对于绝大多数法学院毕业生来说,并不是一个很具吸引力的工作,更不用说基层法院的法官了。在中国,法官并不是官,不过是另一种公务员而已。 
  法学院的毕业生都去哪儿呢?答案是,在当代的市场经济改革中,法学院毕业生都追逐对于自身的发展和幸福更为有利的工作和机会去了。要让法学院的学生回到法院去,或进入法院,也许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动作,即使如此,我估计,这种状况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得到缓解。 
  四.“解放军是个革命大学校”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似乎发现复转军人以及其他并无司法经验的人进入基层法院就成了一种不得已的替代;而且,我将论证,在没有大量更高质量的法律/司法训练的人可以接替这些人之前,对于当代中国基层法院,这种替代至少不是一种糟糕的选择。 
  在我们同一些法院领导访谈过程中,他/她们表示,希望有更多的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大学生到基层法院来工作(我并不清楚这是否是对我们这些人所作的一种姿态?但是我认为不是,如果考虑到他/她们如今常常面临的上级下来的几乎具有命令性质的培养梯队和班子调整的问题)。但是,当没有的时候,并且在其他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他/她们更情愿要军转干部,或复员军人,而不是那些从县委、县政府或其他乡镇机关里过来的人。 
  为什么?一位访谈者(副院长)几乎是随口说了三条:军转干部组织性强,各种地方的老关系少,不容易出问题;二是素质要比地方干部要高;三是一般来说,更愿意学习业务,爱钻研。并且一般来说,一年半就可以胜任工作了。 
  这样的回答,多少使我有点感到意外。至少有一点,我原先多少有的一个前设是,乡土社会中出来的人可能更熟悉乡土社会的规则,无论是解决纠纷还是规则适用都可能更为实际,更多考虑当地的情况,而不是生搬硬套;而军旅生涯,强调组织纪律性,强调军人以服从为天职,这些特点也许在严格执法上会有某点好处,但是,就解决日常生活的纠纷而言,他/她们不可能比乡土社会出来的干部更有优势。但是,在仔细考察、思考、分析之后,我发现,这三条中其实有很大的学问。 
  首先,中国的军转干部和复员军人绝大多数离开部队都会回到故乡,因此都是本地人(基层法院的法官几乎全都是土生土长的,这可以部分地说明为什么地方保护主义在中国法院目前会比较盛行,此外,我还将在后面讨论这一点的弊端),在地方也有各种关系。但是,他/她们毕竟出去闯荡了几年,有的甚至十年二十年,这就使得他/她们同本乡本土的熟人社会比较长期地分离开来,多少拉开了一点距离。尽管中国军队内部并不是完全不讲熟人、同乡关系,但是,至少从我从军的经验以及治军的要求看,当代中国军队一直坚决反对士兵内部过分强调同乡关系。分班时,总是会考虑将来自不同地区的士兵混合起来,目的就在于要改变士兵的地域观念。因此,在部队,以及在部队驻地,军人总要学会同外地人交往。这就促进了信息的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那种乡土社会狭隘的地域观念和人情观念。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现代性的训练。因为我们知道,非个人化(impersonal),这是现代法治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同时也是现代法治得以运作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性社会条件。 
  地方干部的情况就要复杂得多了。尽管许多干部也是在现代的政府制度中待了很久,不知不觉中接受了这种现代性的训练;但是我们知道,在当代中国社会,在越是到基层,干部流动性越小,熟人关系越是重要,越是难以摆脱,越是拉不开情面。在一个县城里,几乎每个人之间都可以拉上关系;而在一个乡镇上,则更是如此。因此,就一般而言,基层干部的地方观念非常强,关系网络非常绵密。而我们知道,现代法律一旦进入了熟人网络,就很难运作。因此,相比起来,复转军人,特别是军转干部要比调进法院的地方干部在人际关系上要简单得多,不容易为人情所累。这就使得他/她们至少是显得“组织性”更强,更有原则性,更有政策法律水平。请注意我的着重号,我并不是说,军转干部一定在道德品质上更优人一等,或真的是组织观念强,完全不是,我只是说,由于他/她们较少这种关系,所以,求他/她们的人相对要少;即使有,由于关系不深,他/她们也比较便利抵抗。 
  另外一方面,如前所说,进入法院的军转干部,往往关系不那么硬,他/她们毕竟离开故乡多年,也缺乏足够的人际关系资源来行动,因此,他/她们也往往会更多依靠法院的领导。因此,即使对法院院长来说,这样的法官或干部也要比起那些有各种地方关系甚至很有后台的人好领导,不容易出事,即所谓的组织性强。这种强其实与通常理解的军队内拔正步、走队列,强调令行禁止有关系,但关系并不那么大。在我看来,与之关系更大的是部队的那个“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毛泽东语《为人民服务》)的环境以及在这种“陌生人社会”中人际互动。在这种环境中,他/她必须学会一种不同于熟人社会的交往方式,正是在这种潜移默化的熏陶中,军人或多或少地要比地方干部更多一点福柯所说的那种现代性。 
  第二条素质高,这也仍然与上面提到的军队环境很有关系。在乡土社会中,长期待在一个地方,为了适应地方的生活,很容易使人只关心小地方的人与事;那些发生在收音机或电视机中的事都是遥远的,与本地生活很少关联。因此,许多知识分子在基层都会觉得很寂寞。这并不是因为基层社会真的很寂寞。寂寞是寂寞者的自我创造;是与他人的文化和经验隔膜。其实,无论是乡民还是小镇上的市民甚或是基层干部都有自己的一整套地方新闻传播系统,有他/她们的关注点。他/她们会成天议论某人和某人“好了”,昨天晚上谁家夫妻又吵架了,等等。这些知识分子的寂寞仅仅在于他/她所关心的世界不是乡民或基层干部关心的世界,他们的生活世界不同。知识分子可能关心黛安娜之死与私隐权以及言论自由的问题(而对于农民来说,黛安娜又是谁?);是诸如中国改革的新举措,是“中国向何处去”(而对于乡民和基层干部来说,可能是今年“三提五统”该缴或能收多少钱)。 
  当代中国的大多数军人显然还不可能像知识分子那样或以那种方式关心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大事”。但是,他/她们毕竟脱离了原先的熟人环境。由于周围都是陌生人,以前自己熟悉的事,没法子再谈了(谈话总得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和话题;分别多年没有联系的老朋友,除了介绍分别后的经历外,大多只能靠回忆往事来维系);或者不敢轻易谈论。就这样,新的、陌生环境不仅堵塞了他/她们先前的交流渠道,更剥夺了他/她们的谈话资源,仿佛陷入了某种无法交流的“囚徒困境”。也正是在这个地方,这个时刻,中国当代军队中的一系列更具现代性的话语机制和非话语机制(包括它的军事、政治、文化学习)开始发挥作用,逐步使他/她们跨越了“从老百姓到军人”(毛泽东语)这样一个鸿沟。 
  在这一过程中,许多人往往特别强调当代中国军队中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这样一种话语机制;然而,在我看来,就塑造现代人而言,这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一系列与现代性相联系的军队内非话语机制的作用。比方说,在部队来说,依据军人的标准,一种相对平等的竞争机制开始发挥作用了。它在某种程度上把对于生活在具体社区中之个体非常重要的一些特点或身份都留在各自的家乡了。原来在家乡很可以作为资本并可能很吃香大队支书的儿子或乡长的儿子的身份在部队里会变得一钱不值,至少也是大大贬值了。你们张家可能是李家庄的少数,因此你父亲曾一直告诉你不要惹事生非,遇事要让着点李家的人;但到了部队,也许极少数非常高级干部的子女除外,这一切都不再有效了。部队的一套制度规则开始起作用了。在这里,虽然几乎完全没有商品,但在强调个人的能力这一点上却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分析的那种斩断束缚人们的形形色色封建羁绊的资本主义商品社会非常近似。在这里,强调的是军队规则下个人的能力和专长的竞争(枪打得是否准,投弹是否远,队列是否整齐,行动是否迅捷,计算机操作是否熟练等);而且,这里的规则是普遍的,实行的是现代的严格的科层等级制,而不是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差序格局”(费孝通语)。这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和社会环境,进行的实际是一种现代法律素质的培训。或者说,在这里,按照军队的标准,正在以一种集体主义的方式培养着一种实际与个人主义(强调个人本身的能力)更为近似的人格和品质。正是在这种过程中,对于当代许多中国人而言,当代中国军队,确实如毛泽东同志所言,“是一所革命的大学校”。 
  军转干部素质好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当代中国,参军以及军队内部的提干制度多年来一直都是很重要的人才筛选机制,尤其是在军队中下层干部中。在文革时期,由于其它的出路都被堵塞了,参军无论对于城市知识青年还是农村知识青年都是当时最好的出路之一(如果还不是最好的出路的话)。这种特殊的社会地位使得军队获得了一大批至少在文化上和智识上都相对说来更为优秀的人才。改革开放以后,由于高考制度的恢复,军队对于城市知识青年的吸引力已大大减弱;但它对于许多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中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中那些还充满理想、但考不上大学甚或无经济能力上大学的中小知识分子仍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可能改变自己命运的出路。在这个意义上,它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中一个重要的人才筛选机制。到了部队以后,由于军队必须随时准备面对的严酷战争环境,至少是基层干部的选拔机制基本是一种严格的merit-oriented的制度。其选拔的干部,如果仅仅从智力上看,也许未必是最佳的,但相对于军队的综合需要,一般来说是最佳的。他们往往又一定的文化,比较聪明、灵活,有组织能力和办事能力,有一定的感召力,同时具有一定的口才和威慑力,身体健康甚至在相貌上也都比较英俊。而所有这些特点,我将在下一节中分析,其实与基层法院的审判法官所需要的某些素质确有某种相通或兼容的地方。 
  我这样说,并不是否认军队内部也有不正之风,甚至有时也还很严重。但是,比起乡土社会的熟人社会来说,军队基本还是一个可以依据规则公平竞争的地方,这在野战部队中尤其如此。正是由于这一点,在实行军校制选拔干部之前,一般说来,选拔出来的干部,虽然不是人人都认为都公道,但就总体而言,就军队的要求而言,还是要普遍要高于一般复员军人的素质。这也并不是说军队的选拔机制和标准对于其他行当也普遍适用(事实上,我本人可以说是在这一过程被淘汰的人,尽管这种淘汰如今看来,可能无论对于我还是对于我所从事的法律研究来说,都未必是一件坏事)。军队选择的干部,一般来说,依据的是军队的标准。但是,正是经历了这样的筛选,因此,我们必须在一般意义上承认,至少当学业学历相当时,军人、军转干部确实要比一般人更具有某种优势。这种情况,在文革刚结束的时期,就已相当明显。当时,考上大学的文科学生中,军人或有过军人经历的远要比一直在城里当工人的或下乡知青在比例上要大得多。记得我们班,60余人,其中有超过1/3的人是退伍军人或现役军人。这并不是要为军队评功摆好,而是要分析为什么军旅生涯的环境有可能将社会中一些比较出色的青年选拔出来。而80年代乃至90年代初转入地方的营连级干部,可以说绝大部分都是文革中后期进入军队的。 
  即使再退后一步,假如我是法院院长,当面对我同样不熟悉的军转干部和同样不熟悉的县里某个单位调来的干部时,我会如何判断?我至少可以肯定,军转干部肯定不会有什么严重的残疾,不会有什么太乱七八糟的事(如果有,我拒绝也更拉得开脸面,也更有理由),至少不会有话都说不清楚或汉字都认不全的人吧!因此,仅此一条,就减少了法院收集确证这些干部素质之信息的费用。 
  第三条,军转干部一般要比地方调入的干部更愿意学习法律业务。军转干部进入基层人民法院的,绝大多数年龄都在35-45岁之间。在部队工作多年后,他/她们深知自己将进入一个新的、陌生的环境,在那里,人生地不熟,除了有很硬的关系外(但这样的人,至少在90年代中期以前,一般就不会转业到法院来),无人或很少人可以依靠或借助;相反,他/她们多少有种寄人篱下,要看人家颜色过日子的感觉。而且军转干部也都知道“地方复杂”。地方领导在欢迎会上讲的那些热情洋溢的话,好听,但当不得真;县官总是不如现管;要想靠国家对“军转干部”的政策照顾在地方混,是不行的。而且,军转干部一般也都明确知道,自己多年在部队上已熟悉的那一套在地方是不管用了,必须从打锣鼓另开张,必须要有业务,才能“混”得下去。因此,绝大多数军转干部要比地方调入法院的干部在思想准备上要充分的多。最后,军队转业使得这些干部大都有一种重新开始生活的感觉。因为,以前在部队上,流动性比较大,家往往不像个家,也知道不可能在部队上待一辈子;现在总算有了安定的窝,而且肯定不大会挪窝了,因此,即使在部队上最后混得不那么顺心,现在也算是有了一个重打锣鼓另开张的机会了。而且,35-45之间,虽不年轻,但年龄也还不算太大,努力也还来的及,也有了比较多的社会经验。正是基于这种迎接人生大转折的心态,使得军转干部更愿意甚至急于迎接生活的挑战。 
  我们在访谈一位法官时,就集中体现了这一点。这位法官72年底入伍,长期在部队搞政治工作,曾参加了普法并组织了部队上的普法,97年转业时回到故乡,决定到法院工作,能分到法院,感到很高兴。 
  问:你知道,地方实际上并不那么欢迎军转干部? 
  答:不受欢迎,我知道。这总要有个过程。但是,现在“混”到这个程度也已经不容易了。 
  问:讲有个过程,你是怎么过来的呢? 
  答:本来我在部队做政治工作,到法院后,法院要我待在机关,还是搞本行。但是,在部队,我有了经验,一定要懂业务,才能站的住,才有提拔的希望。因此,到地方后,我一定要学业务,站不站得住,就看有没有业务。所以,我坚决要求到下面的人民法庭工作,虽然,到法庭,回家机会少,但是在人民法庭里,什么案件都有,有一年下来,法律、程序都熟悉了;待在机关里,一辈子都学不到。 
  问:到人民法庭,你不懂法律办案不难吗? 
  答:就从最基本的事学起呵。比方说,有个案件是关于土地纠纷的,要把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这种事一般都是年轻人干的,我也抢着去;然后,我又到实地看了一下,一看,处理问题时心里就有个数了,上了法庭,讲证据就懵不住我了。 
  问:就靠这样学,行吗? 
  答:当然要看书,参加法院系统的业余大学学习,这次来这里培训也是我争来的。此外还经常问人,什么不懂,就问,甚至问书记员。现在问,不丢人,再过几年,还问人,那就真丢人了。有了业务后,即使在法院待不下去,也还可以去当律师。 
  坦白地说,听到这些话时,我多少有点感到心酸:一个四十岁左右曾带过几百号士兵的军人,有这样一种近乎破釜沉舟、鱼死网破的悲壮心态,即使我不曾是一位军人,也会有某种兔死狐悲的感觉。但这并不是我的关切,我关切的是这种心态会导致什么样行动和什么样的结果。 
  必须承认,不可能所有军转干部都具有这种或这么强烈的创业心态和开阔的气度。但是,也必须承认,相比之下,从地方各机关调入法院的人大多没有这种心态和气度。主要的原因是,地方的人员流动,人容易“疲”。如果是正常的工作调动,那么就不可能有什么大的思想波动;如果是因为升官来了,那么可能更多为升迁而感到欣喜,并且这也只是一个过渡(不可能在法院系统长待);如果是被排挤到这儿来的,在人家的眼皮子底下,换这样一个单位,也并非一个重新开始事业的地方。在县级机构这样一个非常熟悉的环境系统中,人们对自己的命运基本上已经有了比较确定的预期,因此不大可能产生发愤图强的勇气和决心;因为,在这样的地方,即使努力也不大可能有重整旗鼓的可能。请想一想,人们常常说“在那里跌倒,在那里爬起来”;这句话又什么特别?其特别就在于一般人很难在一个熟悉的环境内做到这一点。只有在一个虽属于自己预期之内但仍然是非常剧烈的变动面前,在完全摆脱原来的熟人网络(军队),并因此可能重塑他人对自己的预期之际,才是有勇气改变自己命运之际,人们才有可能产生一种强烈创造自身的欲望。 
  当然,这还仅仅是军转干部的个人意愿,而“意志无限,贯彻起来却障碍重重;渴望无边,行动起来总得听命于现实”。因此,我的分析,不能停留在对军转干部的心态分析,还必须看看他/她们的实际状况。据我们调查,几乎所有的法官都认为,军转干部只要努力,有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就完全可以承担起一般的审判业务。一位政法学院毕业生也承认,有一年多的时间,军转干部就完全可以办案了,“他/她们有他/她们的优势”,也对绝大部分军转干部表示了认同。 
  尽管这一节谈的主要是复转军人进法院,但是,我们还必须对其他党政部门进入法院的人做一个简单的分析,这样才可能是对基层法院法官状况的分析,而不是流于仅仅对复转军人法官的分析。 
  从上面第2节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从外单位调入法院的人,一部分是长期从事与法律有紧密关系工作的干部。例如前面提到的法官Y,高中毕业后进公安学校,多年从事公安工作,以后又担任过司法局副局长,副检察长,再调到法院管行政审判等。尽管没有法院工作特别是没有审判工作的经验,但是,由于长期在“政法口”工作,应当说,他不应当算是外行,而是一个内行。这样的人,即使在非常强调法官资格的美国,担任法官也是理所当然的。同样的例子还有法官W,高中毕业后,先后担任过生产队长,大队党支部书记,招干后干了一年司法助理员,此后在公社和乡里干了8年半的民政干事,5年的组织委员,对农村的纠纷处理极为熟悉,然后进入人民法庭。这样的人,虽然没有任何正式的法律学历,但是他长期从事的工作确实有许多是同纠纷解决、规则适用是一致的。实际上,可以说,乡村生活经历以及工作经历已经训练了他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判者的能力和经验。因此,当我们问他现在的工作与他以前的工作有什么差别时,他简单地回答说:“一个有程序,一个没有由于其不懂业务,反而更“爱才”,尊重懂业务干部(这种情况其实是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即人们对有自己缺乏的能力的人往往特别欣赏)。在这个意义上,这些人也并非对法院的发展完全是消极的。 
  但是,即使将所有这些好处加起来,并给予适当的考虑,我也认为弊大于利。原因是,第一,这些人不懂法律业务,就不可能很好履行法官和作为法院领导的责任,他/她们缺乏自己的见解。即使“爱才”,其结果也有可能是偏听偏信,更对法院的长远发展缺乏设想和推动。即使他/她们在地方的个人威信有可能强化法院在地方的地位,但是,这毕竟是暂时的。因为,对于我们访谈的那些地方法官来说,他/她们关心的是现在的外来压力小一点就可以了。而我们这些学者关心的则不是某个人敢不敢顶住压力,而是法院作为一个制度性机构是否能够保持独立审判,能不能更多排除外来的干涉,哪怕是有些似乎很有道理的正当的干涉。这才是法院制度建设的关键。第二,这些干部,由于其身份、地位和经历,即使年龄与军转干部相似,往往也不像军转干部那样有很强烈的学习专业的愿望。即使在法院待的时间较长,他/她们也不大可能改变其固有的知识结构和工作方式,不大可能将自己适应法院工作的需要,而可能是按照自己先前的工作方式塑造法院。从长远看,这些干部进法院不利于法院的制度建设。其实这些干部,情况还不是最糟糕的。最糟糕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总会有一些“根本就不行”或“什么也不行”的人也进了法院。我们没有访谈到这样的法官,因为能到法官培训班来学习的法官,至少是还可以塑造或提高的法官;即使到了县法院调查,我们也不大可能访谈到那些一事无能的“审判人员”。尽管没有人禁止我们这样做;但问题在于,不会有人提醒我们访谈这种“法官”,也不会有人向我们“指点”这种法官(这是很得罪人的)。这种人也会自动地躲得我们远远的,不想丢丑。不少法院的法官或领导都曾不指名地说,往往都不得不接受一些这样的人,其中有的是在各个机关工作都不行,而“弄到”法院来的。但这也并不是说,在县里,只有法院才是安置这种人的地方。其实,在中国几乎每个“单位”中,从中央到地方,从工厂到学校,都或多或少地会“养”这样一些人。此外,还有一些是因为有比较硬的后台或关系,法院为了工作方便,不得不接受。这两类人,往往是法院最头痛的。中国的所有党政机关乃至学校、科研机构目前实际上都没有真正的“用人权”,特别是没有解雇或解聘的权利,所以,这种人一旦进入了某个单位,除非你有什么办法将他/她“挤”或“赶”到其他某个机关去,你没有任何办法处理。因此,真正的问题,似乎是铁饭碗的干部制度。这些人无论到哪里都是麻烦,不仅干不了工作,而且往往还会带来各种麻烦,往往成为各种人情的进入法院的重要渠道。 
  五.“一盆水洗脸,一桶水也洗脸” 
  很多读者读到这里,很可能会表示某种怀疑:你是否过于抬高了现在这些基层法院法官本人的能力?法律真的能那么简单吗?一个外行,真得一年半就能胜任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吗?法律和其他基层农村社会的纠纷处理的差别真的仅仅在于一个有程序,一个没有程序吗?如果没有经过正规法律学习的人都能搞好审判,大学法学院还有什么必要办呢?法学院不就该撤销了吗?对于这些可能产生并完全正当的质疑,我将在下面两节予以回答。同样,这些问题都不能坐在家中从概念中推论出来,而必须调查;我相信“不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一节,我将考察基层法院的特点以及基层法院司法所需要的特殊的知识。而在下一节,我将考察中国当代法学院实际提供了什么知识。我相信,在考察了这些问题之后,只要不是教条主义,不是坚持从概念出发,那么就会对上述问题至少有一点新的理解。 
  我们现在许多人思考中国的司法制度时,在很大程度都是从一些很大的概念出发的。诚然,概念的产生可以使我们生活的更简单一点,但是,你不能不承认王朔的话很对,“从概念出发划出的曲线是一路向下,最终到达下流”(这里的下流不是道德意义上的,而是智力上的)。比方说,在研究法院和法官时,我们的许多研究者往往是从一个概念化的法院和法官出发,似乎只要是法院和法官,所做的事和所要求的标准都是一样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和各方面条件不同,同样有法官的头衔,但他/她所面临的问题有时甚至会很不相同。因此,各级法院的工作状况和关注重点并不相同,对各级法院的法官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也有所不同,并且,由此产生出来的职业知识和技能也不相同。 
  例如,在美国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初审法官和上诉审法官就很不相同。上诉审法院的法官不管事实争议,只管法律争议,他/她们一般也有更充分的时间来思考分析案件,此外当法律争议不清楚时,上诉审法官要对自己的判决做出论证性法律支持(大多数上诉审案件实际上是没有判决意见之表述和论证的,而仅仅有一个判决,即使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果法官认为不那么重要,也可以不予回答,仅仅签署一个法院的意见)。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更是有很大不同。他/她们不仅有很大的权力选择案件进行复审,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全不考虑案件结果对错对于当事人的意义。美国著名法学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弗兰克福特称:“只是对那些对我们的联邦制度之运作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求裁决的案件,才承担起予以复审的责任,仅仅是案件结果对于当事人很重要,这还不够”(着重号是引者加的)。首席大法官文森则宣称,联邦最高法院“并不主要关心,而且从来也不关心纠正下级法院决定的错误……。因此,职能是根据美国宪法、法律和条约来解决在联邦问题上具有广泛重要意义的意见冲突,并对下级法院行使监督权”(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而美国的初审法院,一般是地方法院的法官,则必须同时面对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由于事实争议往往不那么容易搞清楚,有些证据对于不同的人完全可能――且完全正常――有不同的认定,因此,事实争议一直相当麻烦,因此,陪审团制度建立起来了,用此来处理法官很难处理且很容易引发争议的事实争议。同时,初审法院的法官还必须用相对简单的规则来处理这些纷繁复杂的实施问题。由此,带来了一系列不同。此外,初审法院的法官要想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在波斯纳看来,就需要一种“尽管并非不可缺少的”但非常重要的“当机立断的判断反应能力,居高临下的风采以及主持审理的经验”,而这些特点对于上诉审法官就“并非至关重要”。此外,波斯纳还指出,这两种审判,受众或法官所关心的受众也不同。对于美国联邦系统的初审法官来说,他/她们就不大关心规则的问题,判决“看上去公平合理、维护法官的权威的以及保证各项事务进行得井井有条”成为初审法官的审判目的。而上诉审法官则不大关心自己在法庭上的举止做派是否得体(高龄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不时有在庭审期间打瞌睡,甚至打鼾的情况),因为其最主要的受众是其他法官(特别是下级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同级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律师,对上诉审法官来说,最重要的是判决得质量如何(案件的结果以及支撑这个结果的推理)。 
  在中国,审判法庭和上诉法庭的界限一直不很明确。可以说所有的法院在一定意义上都是初审法院(这一点很糟糕,如果有机会,我将撰文论述),但是,基层法院是无可争议的初审法院。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我们理想中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格式来套中国的基层法院的法官:熟悉各种法律,并且创作出无论在文字还是推理上都出色的司法意见,多数意见,附和意见,反对意见。而必须实事求是的考察研究中国初审法院的特点,特别是基层法院的特点,不仅不能简单地搬用美国上诉法院法官,而且不能简单地搬用中国的上诉审法官的要求;甚至不能套用美国初审法院法官的模式,而必须从中国初审法院所面对的问题、所处的社区、它在社区中的地位,它的行动能力以及其他制约或支撑条件来分析它的特点。 
  如果依据这一点,我们发现,在中国的基层法院的首要特点就是要“办成事”,这一点实际上在任何国家的初审法院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英文中也有类似的说法(“get things done”)。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非常实用的学科,任何法律,不论讲起来有多么天花乱坠,它必须得出一个在普通人看来在当事人看来合情合理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判决),这是任何法律的合法性之最终所在。这种合法性不在书本中,不在什么第一原则中,也不在什么“正义”“公平”这样的大词中,而在现实的人们心中。因此,在基层法院,面对着千奇百怪的事,法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了解基本法律原则的情况下,以各种可能的办法获得各方均能认可的结果。一方面,这个结果必须双方当事人基本能接受,其次,这个结果还必须大致符合当地人们的道德价值判断,最后,法官还要考虑这个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符合上诉审法官可能提出的其它苛刻要求。因此,所有的审判法官实际总是要在这样一个夹缝中施展自己的才华,把事情了结。这就是我在其他地方讨论过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之间的矛盾。这就意味着在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官的知识与上诉审法官的关切、与我们这些土洋法律博士的知识和关切并不相同。对于我们这些受到法学院知识体系格式化了的学者来说,关注的是规则性知识,是规则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这些规则在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律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正当性,是某种做法是否符合我们的概念和知识体系。而初审法官更关注的是能够解决具体问题,关注的是结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关心的是这一结果在于当地社区的天理人情以及与正式法律权力结构体系相兼容的正当性。而这种关注点的差别甚至会导致心态上的巨大不同。例如,易斯特布鲁克的研究就认为,纠纷解决是向后看的,是要根据已发生的事件来分配收益和损失;而规则确认是向前看的,目的在于诱使人们知情,并因此改变他/她们的未来行为。  
  尽管各国的初审法官似乎都有这样一种“把事办成”的倾向,但是,必须看到,中国的情况还有很大的不同。我在此前的一系列文章中已经对此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分析,在此不再赘述。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们看到,为什么基层法院那些并没有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法官,无论他/她们是来自部队、基层或是政府的其他部门,他/她们的丰富的社会经验有可能为他/她们解决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他/她们对于世态人心的把握,他/她们作为本地人对于当地民心民情的了解,他/她们作为30-40岁左右的成年人对于当事人所具有的信服力,甚至军转干部在军队中更容易养成并总是强调的麻利、泼辣,那种对于普通人容易产生影响的口才和更为通俗的语言,以及由于部队的筛选机制导致的军转干部相对说来比较英俊的相貌和健壮体魄,这些因素都显然要比一般的刚出校门的学生更具优势。当然,基层法官的这些特点到了上诉法院就不必然是优点。上诉法院可能更需要政策的头脑,更要考虑规则的一般性,协调性,要更多的反思。 
  而且,我们还必须看到,中国基层法院,特别是到了人民法庭这一层面,纠纷往往是既复杂又简单。说起简单,是因为从规则上看,并不复杂。比方说,一个男子在外面打工,有了新欢,要离婚;如果从法律上看,很简单,一方坚决要离,就可以允许离,这还有多少要学的吗?这种法律又有什么难的(因此我不知道,我当年在法学院的学习时,教授为什么会需要那么多时间来讲授“感情破裂”这样一个非常简单,却无法精确界定的原则)。正如我们访谈的法官所说,都到了这一步了,如果说,感情还没有破裂,那是假话;但是如果你就这样判了,那个被离异的妻子怎么办?孩子怎么办?财产又如何分割?又如何查获这个男子为了离婚做的一系列准备,包括资金转移等?而离婚案件在中国基层法院占了40%甚至更高的比例。此外,据称,人身伤害赔偿案件25%;赡养案件占了5―10%;其他的都是有关房产、继承、山林土地纠纷案件。而这些案件在法律上都不是非常复杂的,但是要处理的不出或少出意外,尽量能协调霍姆斯所说的“社区的希望和感受”与法律条文上的潜在冲突,这就必须有很多的非法律课本上的知识。在县法院民庭、经济庭也会有少量的经济案件,但是数额也不大,因为数额稍大一点的目前都被上级法院收走了(这样,按诉讼标的收费,实际上就可以把更多的诉讼费收到上级法院去)。据称,某县法院只能审理30万元以下的经济案件,30-100万元的案件都归了中级法院,而诉讼标的超过100万元的一审都归省高级法院。因此,就在基层法院所面对的这样一个初审管辖被严重瓜分的法律世界中,坦白的说,一个具有中等文化程度的人,只要还有点责任心,不贪,有点常识,注意点调查研究,加上一些法律的训练,完全是可以成为一个不错的法官的。并竟,司法不是一种纯粹理性的活动,而是一种实践理性的活动。一位在法院已工作了20多年的老法庭庭长说,现在做法官最基本的就是要有良心。尽管,我并不完全同意他这种泛道德主义的、推开来有可能贬低专业知识的话,但是,如果放到他实际生活的法律世界中看,就基层法院面对的许多案件来说,确实,规则问题并不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我们还必须看到,这种案件在基层法院是大量的,是常规化的,是平淡无奇的。在这一点上,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与美国的初审法院法官甚至治安法官的任务都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在美国,真正能进入美国法院审判的案件多少还有那么一些有意思的法律争议。因为大部分案件,90%的刑事案件,超过90%以上的民商事诉讼,只要事实清楚,在进入法庭之前就会分别通过辩诉交易和庭外和解等方式解决了。这种机制实际将绝大多数的一般性案件都过滤了,剩下来的、需要审判解决的案件多少都还会有点新的法律争议,这就使得美国的即使是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多少还会感到有点新的东西,有那么点智识的挑战,有点公务的意趣。而且,由于其初审管辖是一般性的,即审理一切其有管辖权的案件,这种管辖不能随便由上诉审法院剥夺,因此,不排除这些法官偶尔也会碰上个把全国瞩目的案件。而在中国,几乎所有的案件,只要到法院离了案,都是审理或庭前调解解决的,稍大一点的、稍有点复杂的因此可能有点意思的案件又都归上级法院管了,并且不允许法官根据情况裁量性创造法律的,因此基层法院的法官就很难面临什么新奇的案件,有意思的问题。特别是在人民法庭,情况更是如此。因此,有一年多的徒弟跟师傅的实际工作经历,加上自学,加上他/她们先前积累的其他方面的人生经验,已足以对付他/她们生活中的问题了。由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前面提到的法官W对法院工作与其先前担任的乡镇司法助理员或民政干事的工作区别仅仅在于“一个有程序,一个没程序”。我们也才可以理解,为什么不仅是军转干部,而且以前干其他专业的大学生也就只需要年把就可以独立办案了。因此,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也许要求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就是这些。正如,一位法官说的,你懂多一点也很好;但是,“一盆水是洗脸,一桶水也洗脸”。这种说法实际上与著名的法学家、弗里德利法官对美国的那种“十年磨一剑”的初审法官的嘲笑有很大的一致。这都是对初审法官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洞识。也许,我们这些吭哧吭哧了一辈子书本的法学家感到这话不中听,但是“敢取笑哲学者,方为真哲学家”!对司法知识也许也要同样有这种从容的态度。而且,更重要的问题是,问题也许并不在于法官有什么有多少知识,而在于乡土社会和基层社会需要什么知识。世界上的知识如果有用,它就必须是有针对性的;许多数学的知识如今已经成为定理,但是如果要解决的问题是化学,那么即使正确,这种知识也是没有用处的。也许有一天,现有的基层法官的知识必须更新,必须换代,但首先是因为乡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洗脸”,而是要“洗澡”。 
  六.“学校的那点东西,我都还给老师了” 
  这是一位政法学院毕业生对我们关于法学教育的知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用处时做出一个简单的回答,回答时,眼神里还流露出某种轻蔑。 
  他的这种回答不能全然当真。首先,他是一位在法院中地位正在上升的法官,十多年在人民法庭的审判实践确实可能使得他对书本上的那一套感到非常浅薄,非常脱离实际。尤其是他是1979年进入政法学院读书的,那时的法学院的教育课程确实非常糟糕,大量的课程是所谓的理论,有许多内容不过是当时流行的政治话语,像样的法律知识很少,与司法相关的知识更是少得可怜。例如,法理学,当时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是“法律的本质”或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关系,这样的内容对于一个现实生活中的要“办事”的法官有什么意义?难道,我不知道其本质或定义上少了两个字(老师会判错)判案就会错吗?尽管对于那些法哲学的研究者来说,这也许还算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又比如,经济法学当年的一个(也许至今仍然是)最重要的“理论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老师甚至会为此讲授大半学期。这种高深的学问与现实的法律世界实际上可以毫不相关。因此,许多当初在学校积极参加这种“法学讨论”的学生一旦进入社会,进入生活世界,特别进入司法实践或律师事务这种俗务,都往往会有某种受欺骗的感觉。自然,他/她们会很快将这些东西物还原主。但是,坦白地说,这位法官的这种回答,也未必不隐含着,面对我们这样一些调查者,北大的博士、教授,他的有某种不自信。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轻易将这样一个回答放过去。因为,在同许多如今做着律师或法官的当年同学或校友交谈时,他们也时常表现出或流露出这种态度,尤其是对向我这样的搞法律理论研究的人。  
  也许另一位政法学院的女毕业生的评价更为公允一些。在她(民庭副庭长,我们应当看到,这个身份很重要)看来,学校里教授的民法学、民事诉讼法、法理的某些原则还是挺有用的,其他的则用处不大;她还特别强调学校搞的模拟法庭特别假,不实用。尽管这些话在我们这些从学校来的调查者听来比较中听,但是,对她的这番话也同样值得分析。 
  首先,她是92年从政法学院毕业的,这时法学教育已经恢复发展10多年了,而且民法、民事诉讼法都是本来学术根底就比较强,改革开放以后的发展属于恢复性发展,因此学科知识相对来说比较扎实。更重要的是,她目前从事的是民庭审判工作,并且在县法院负责审理相对复杂的民事案件的民庭,并对全县人民法庭负有业务指导的职责,因此无论是从她所面临的案件还是从她工作地点乃至她的法定责任都使得民法、民事诉讼法至少对她来说比较有用。而且她的这种地位,已经具有某种上诉审的意味,要为人民法庭的疑难案件之处理提供法律指导,要协调各人民法庭的法律实践,这就使得原则性的知识变得重要起来。这就进一步表明我在上一节提出的问题,知识有没有用,很大程度是要与使用这一知识的人的需求以及她/他所要解决的问题相称,否则再好的知识也只能“待价而沽”。高射炮打蚊子,并非高射炮出了问题,而是知识不配套的问题。 
  模拟法庭为什么没有用呢?重要的在于,模拟法庭的基本设计就是用来提高学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包括运用法律知识对已经无争议的事实给案件“定性”,而不可能用来提高学生处理事实争议的能力的。如果事实有争议,不清楚,模拟法庭就无法开庭。请想一想,如何连一个人是否杀了人,怎么杀的都不清楚,这个案件又如何辩论?而在基层法院中,如前所述,最重要的争议可能恰恰是事实争议,比方村民打架,打群架,伤了人,赔偿的法律争议很简单,难就难在如何查清和认定事实。而查清事实和认定事实与读了多少书无关,而与社会经验有关。同时,模拟法庭注重的是程序训练。但是,在基层社会或农村,没有律师或请不起律师,就很难使设计的举证和质证运作起来;举证人的举证经常不着边际,举证的都是许多在法律上看来无关紧要的小事,但这些问题在农民看来却可能很重要,一遍又一遍的重复。由于诉讼直接涉及自己的利益,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辩都有意牵强,不像模拟法庭上,双方都已经对事实有了一个基本的认同,只是要从法律上争自己的正确答案。这可以说为什么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训练对于基层法院的法官没有用的最根本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据法官介绍,靠双方举证来查清案件,根本不行,越查越不清楚,越查越复杂,因果关系可以无限追下去,追几年,甚至上一代。法官的唯一办法是,直接接触了解案件,而不是纯粹靠举证,这样法官就有了自己洞察力。此外,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实际上主要都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如果能解决矛盾(医药费赔了,就没有争议了),有时并不一定要把责任说得那么清,而且也说不清(清官难断家务事)。一些法官还强调,在基层法院,有许多农民的预期就是希望法院为他/她们做主,特别是在那些离婚案件中被离异的妇女。在这种场合下,你的所谓的“不偏不倚”,让当事人自己辩论,这就是将那些明显受到伤害的人遗弃了,不仅自己的良心过不去,而且也违背了农民的预期。而法学院教的恰恰是“不告不理”。 
  这些话,尽管看上去很简单,但是,在我看来,却是一个基层法官从实践中来的经验。这些法官尖锐地提出了,基层法院必须面对的特殊问题及其所需要的特殊知识和技能。而这些东西,恰恰是法学院不教,而且确实是无法教的,只能通过实践学习的技巧。  
  此外,还必须看到资源对基层司法审判的限制。例如,举证,这在现代发达国家的法院中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个诉讼步骤,但是,在中国乡土基层社会中,这就很困难。我就亲眼看见诉讼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出自同一个人,但是证明的事实完全相反(甲先动手或乙先动手打人),而且两个“证据”上都有证人鲜红的手印。我没有调查,其中是否有一份是伪造的,或者为什么法官不追究伪证。这些问题在这里是无关紧要的。我相信,这两份证据可能确实是出自同一人的手。但是,我们还要想一想,难道这个证人能拒绝同村人要他/她作证吗,都是乡里乡亲的?也许他/她不识字,别人写好了证词,让他/她摁个手印。他/她能拒绝吗?法院难道真的要为这样一件“伪证”而去查证吗?这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财力,法院有这些资源吗?就算查清了,你又能怎么办?能把这些不识字,不知道“伪证”之法律厉害的人关起来,却丢下手上的这个案件不管吗?也许,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将眼前的这个纠纷按照某种不那么出格的方式基本公平地解决了。也许,这样做不那么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的司法基本要求,但是,如果符合这一切的结果也不过是如此,那么法官有什么动力,有什么资源,又有什么必要将本来就极为有限的资源花在这上面?如果世界本来就很不规则,那么过分强调规则是否有点“削足适履”呢? 
  当然,在于我们这些法学研究者、甚至上诉审的法官看来,认真对待这些小问题将对中国的法治有益,法治和一切事一样,也都要从小事上做起,一点一滴,累积起来;但是问题,我们不可能越俎代庖。我们需要的是建立一种机制和社会环境,使得这些法官们愿意且能够认真“查清事实”,一丝不苟。而这一切能仅仅通过告诉他/她们“严格执法”的重要性解决吗,能通过解释几个原则和概念解决吗? 
  必须注意,除了要注意这位女法官提到那些法学院课程重要外,我们还要注意她没有提到的课程,我们要考察那些不在场的东西。例如,尽管是在民庭,她根本就没有提及公司法、金融法、票据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目前在法学院喜好民法的学生中比较热门的法律。为什么?其实问题很简单。在这样的小地方,这种问题几乎没有,如果不是根本没有的话。 
  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现代法学院教育的另一个问题。尽管法学教育近年来有了很大发展,但是说实话,目前法学院的教育基本上是为了现代工商社会,为城市,培养人才。学校内的开设的那些所谓最前沿的课程,在很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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