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的保护区在保护哪些珍稀动物有哪些? 有哪些保...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动物园内外
自然保护区
<input type="hidden" value="" id="gskeyword">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区有哪些?_百度知道
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区有哪些?
面积5。 水上绿洲 ——东寨港自然保护区 位于海南省东北部,目前已发现昆虫5000多种,它的地质,而且以古树,面积20亿平方米,面积25亿平方米。 仙鹤之家 ——扎龙自然保护区 位于黑龙江省乌裕尔河下游,面积亿平方米,那儿生活着许多北方珍贵动物,面积21亿平方米。 干地湿润岛 ——哈纳斯自然保护区 位于新疆阿尔泰山主峰南坡,主要保护大熊猫和金丝猴等,面积6亿平方米,昆虫资源特别丰富,以热带动植物王国而著称——卧龙自然保护区 位于四川省岷江上的卧龙县。 人间仙境 ——九寨沟自然保护区 位于四川省南坪县。 生物资源宝库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 位于云南省、地理。 昆虫世界 ——武夷山自然保护区 位于福建省,不 仅生物资源丰富、地貌,是著名的水禽天然繁殖栖息地,主要保护海岸边的红树林。 古树之乡 ——天目山自然保护区 位于浙江省临安县.7亿平方米。 绿色宝库 ——长白山自然保护区 位于吉林省原始森林腹地,面积约5000万平方米、大树多而著称,面积1000万平方米,是一个森林自然景观和珍稀动植物的综 合保护区,面积20亿平方米、生物区系成分丰富而复杂多样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苏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山西阳城莽河猕猴自然保护区 青海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藏羚羊河南焦作太行山猕猴自然保护区 湖北石首糜鹿自然保护区 福建厦门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 四川长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鱼类自然保护区 苏盐城沿海滩涂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长江天鹅洲白暨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长江新螺段白暨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东惠东港口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西合浦营盘港-英罗港儒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有一个 香港有一个 湖北还有一个是神农架 其它两个不记得名字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现在世界上有哪些组织?_好搜问答
|注册&您有新任务,
现在世界上有哪些组织?
被浏览86次
采纳率:57%
1、 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 是独立的非政府的人道主义团体。它是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国际性联合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红十字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2、 国际红十字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坚持公正和不偏不依的立场,在世界各地工作,以帮助那些受武装冲突或国家内部动乱影响的人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一个人道组织,其总部在日内瓦。它的使命是由整个国际社会所赋予的,即:落实国际人道法规则的监督者。它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创始机构。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国家始终保持对话,但它在任何时候又保持自己的独立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只有能独立于任何政府和权威以外,才能为武装冲突的受害者的利益工作。而服务于战争受害者则是人道工作的核心 国际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 3、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成立于1948年,总部设在瑞士,是世界上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世界性自然保护组织。其宗旨是:利用科学途径促进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以便为人类目前和未来的利益服务;保护潜在的再生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未被特殊保护的土地或管辖的海域,使其自然资源得以保护;使其众多的动植物品种和数量得以保持在适当的数量范围内;保护幸存的、有代表性的或特殊性的动植物群体的土地和新鲜海域;制定特殊措施以保证植物和动物群体品种不受伤害或灭绝。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4、 国际绿色和平组织 绿色和平是一个非牟利的组织,并在四十个地方设有分部,遍布欧美、亚洲及太平洋等地。 绿色和平独立于任何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并严格不接受政府、财团或政治团体的资助。 所有费用全赖于热心市民和独立基金的直接捐助,以维持独立性。 作为一个国际环抱组织,绿色和平致力于阻止任何威胁地球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活动,并发起了一系列的环保运动,如制止气候变暖,保护原始森林,停止海洋污染,阻止捕鲸,反对基因工程,停止核威胁,减少有毒物质和促进可持续贸易等。 国际绿色和平组织 国际绿色和平组织(中国) 5、 野生动物保护组织 野生动物保护组织(WCS)是一个保护野生动物为宗旨的公益组织。他们通过教育,建立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动物园等行动,改变人们对自然的态度,让人们意识到动物和人类一样拥有同样的生存权利。 野生动物保护组织 6、 世界自然基金会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是世界最大的、经验最丰富的独立性非政府环境保护机构。在全球拥有470万支持者以及一个在96个国家活跃着的网络。从1961年成立以来,世界自然基金会在6大洲的153个国家发起或完成了12000个环保项目。目前世界自然基金会通过一个由27个国家级会员、21个项目办公室及5个附属会员组织组成的全球性的网络在北美洲、欧洲、亚太地区及非洲开展工作。 世界自然基金会 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 7、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减少商业剥削和野生动物交易, 保护动物栖息地及救助陷于危机和苦难中的动物来提高野生与伴侣动物的福利。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积极寻求途径,唤起公众参与,制止对动物的残酷虐待,推动政府机构制定使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动物福利和保护政策。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以宣扬公平,仁慈对待一切动物为宗旨。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濒临灭绝的种群,杜绝对动物的残暴虐待,倡导对所有生命的尊重和爱护。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 8、 中华慈善总会 中华慈善总会(CCF)是经中国政府批准的民间慈善机构,全国性社团法人,现在全国各地已经拥有79个团体会员,他们均为地方慈善组织。 中华慈善总会 9、 中国福利会 中国福利会由孙中山夫人宋庆龄于日在香港创建。其前身是保卫中国同盟,1945年改名为中国福利基金会,日,改名为中国福利会。中国福利会的工作方针是:在妇幼保健卫生、儿童文化教育方面进行实验性、示范性工作,加强科学研究,同时进行国际交往和合作。 中国福利会 10、 中国收养中心 中国收养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负责接收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的外国人来华收养儿童的申请及其它证明文件;负责接收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证明文件;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外国收养人寻找和安排收养对象,并签发《来华收养通知书》和《同意送养通知书》;跟踪了解并掌握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外国生活、成长的情况;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中国被收养儿童的涉外权益保护案件;保管涉外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包括外国收养人、中国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各种原始证明材料,以及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生活、成长情况的资料;负责涉外收养工作的对外联络、咨询、协调和服务;办理其它与涉外收养工作有关的事务。 中国收养中心 11、 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于日成立,是我国第一个以募集资金的形式,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服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 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 12、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青基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于1989年3月联合创办。其宗旨是: 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中国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促进国际青少年间的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3、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级和537个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拥有会员4万多人,它是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自然保护区工作者和广大野生动物爱好者组成的群众团体,其宗旨是推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为保护、拯救濒危、珍稀动物作出贡献。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贯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方针、法令,开展拯救和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提供经营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的技术业务咨询,筹募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同各国自然保护组织和机构建立联系,参与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14、 自然之友 “自然之友”以开展群众性环境教育、倡导绿色文明、建立和传播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文化、促进中国的环保事业为宗旨。“自然之友”面向广大公众。所有真诚关注并决心身体力行地参与我国环保事业的朋友,都可以参加到它所举办的活动,或申请成为其成员。“自然之友”主要通过各种专题活动、出版物、大众传媒向社会,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环境教育,传播绿色意识。我们深信,绿色事业,归根到底,是我们大家共同的事业 自然之友 15、 藏羚网 藏羚网是一个有志愿者组成的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野生动物保护项目,主要是进行藏羚羊的宣传和保护。 藏羚网 16、 拯救中国虎国际联合会 “拯救中国虎”国际联合会的成立,是致力于保护和拯救今天仍在中国国土上生存的老虎及其它濒危猫科动物,这些猫科动物对维持大自然的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 主要宗旨是: 提供相关信息,让您了解中国老虎的处境和未来命运。 向所有愿意帮助保护老虎的人寻求支持。 就如何保护这类稀有动物,为当代人和子孙后代造福,帮助向公众提供教育和咨询。 将国外的先进野生动物保护概念和模式带进中国,寻求国际社会的支持,与中国相关组织建立伙伴关系。 寻找方法,解决人虎之间的矛盾,使两者和平共处。 以目标明确和负责任的方式,对有价值的环保和教育工作给予资助。 帮助在海内外各方面,包括公众、教育、商业、科技和政府的相关机构和组织之间进行沟通。 与现在和未来的组织合作,最大限度地增加通过共同努力取得的成果。 拯救中国虎国际联合会 17、 海外中国教育基金会 海外中国教育基金会(曾称 "海外中国教育救援基金会" 或 SOS China Education Fund) 是于九二年十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正式注册,并于二零零一年四月在德克萨斯州重新注册(因更名)的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其唯一使命是筹集资金援助中国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 参考资料: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分享到:
下面是答答童鞋给您的小建议,您看靠谱吗?初来乍到,弄错了您不要生气哦(*^__^*)答答小贴士
等您帮助的附近的朋友换一换
大家都在搜好搜APP下载好搜摸字APP 随时随地随心搜索 用好搜, 特顺手!
第9天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达到生命的彼岸。知道了如何保护珍稀动物?
如何保护珍稀动物?
08-12-16 & 发布
人类的社会和生产活动,由于只考虑当前需要以及少数人的贪婪,直接地盲目捕猎,或者间接地破坏了动物的生活环境,致使动物无法生存,造成一些珍稀动物灭绝 了,一些动物正在濒于灭绝。据科学家估计,自十六世纪以来,世界上约有二百五十多种动物已经绝种了,尚有六百种动物正濒于绝灭之灾。从哺乳动物来 看,1771年至1870年的一百年内,有12种绝了种;在1871年至1970年的一百年内,至少有43种被灭绝。现在平均每年绝灭一种。可见,野生动 物绝灭的速度越来越快。因此,保护珍稀动物,抢救濒于灭绝的动物种群,保存和发展自然资源,是一件关系子孙后代的大事,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我国动物资源非常丰富。据不完全统计,仅陆栖脊椎动物约有二千一百种。驰名中外的东北虎,是世界上最大型的虎类,体重达六百斤以上,毛长而 密,色呈桔黄,黑色条纹稀疏,胸腹下乳白色面较大,在森林茂密,古树参天的大小兴安岭一带常常出没活动,但目前数量日趋减少,野生的东北虎只有20—30 只了。产在我国四川西北部、陕西南部和甘肃南部的少数地区的大熊猫,是我国特有的珍贵动物,是祖国自然界的宝贵珍产。大熊猫皮厚、毛密、身体粗壮,带着太 阳眼镜和“黑耳套”,人们都非常喜欢它。大熊猫在自然界生存已有六十万年的历史了,但现在仅有1000多只。金丝猴也是我国特有的珍稀动物,身体魁梧,颜 面天蓝色,鼻子朝上,毛色金黄,十分美观。头上长着弯曲扭转长角的扭角羚也是我国的珍贵兽类。它身体和头部象牛,角和蹄子又象羊,生活在二千五百米以上的 山地,夏天出没在高达四千米以上的高原,分布狭窄,数量稀少。丹顶鹤是我国保护的大型珍贵鸟类之一,体形高大,全身多为白色。青藏高原东北部的青海省有一 种黑颈鹤,也是我国特有的珍贵鸟类。还有许许多多珍稀动物,都是大自然界的历史遗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但它们的生存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由于森林被破坏,无节制的盲目猎取等原因,已经使许多珍稀动物,如麇鹿、湾鳄等在我国野外灭绝,野骆驼、普氏野马、海南坡鹿、滇金丝猴、黔金丝 猴、扬子鳄等正濒于灭绝,亚洲象、大熊猫、小熊猫、扭角羚、梅花鹿和绿孔雀等,生活区域正在缩小,直接威胁着这些珍稀动物的生存和发展。
我国政府十分注意保护珍稀动物,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一是就地保护。根据各种珍稀动物的生活规律和生存地带,建立自然保护区,有单项的自然保护 区,也有综合性自然保护区,制定法规,严禁捕猎。二是迁地保护。特别是对于稀有种、绝灭种和有特殊价值的动物,可从其活动栖息的地方迁出,移到人工饲养 场、动物园、水族馆等专门保养的场所加以饲养保护。三是离体保护。这种方法对饲养驯化的野生动物和家畜可采用,取其机体的一部分加以繁殖保存。比如人工贮 藏精液、人工授精、借腹怀胎等等。
除了上述的珍稀动物外,我国一些传统的经济动物,如黄羊、狍子、黄麂、野猪、野兔、黄鼬、狐狸、灰鼠等,在很多地区野外数量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有的地方已经绝迹。因此,我们除了要对珍稀动物严加保护以外,对于这些传统的经济动物,也要按照“加强资源保护,积极繁殖饲养,合理猎取利用”的方针办 事,不要随意乱捕滥捉,特别是在繁殖季节,更要严禁狩猎,以保证它们繁殖后代,代代相传,繁荣发展。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最简单的方法是,不捕、不卖、不买、不吃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1988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一、刑法有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   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海关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罪: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武器、伪造货币进出境的,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或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  ……  第四十八条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走私货物、物品数额不大的,或者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珍稀动物有哪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