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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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的3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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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注​册​需​要​个​人​提​供​的​证​件​?​转​注​册​需​要​个​人​提​供​的​证​件​?​报​考​时​考​试​年​限​不​够​,​证​书​无​法​注​册​,​X​年​后​年​限​够​了​,​证​书​还​能​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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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
我现在在北京某施工单位工作,想要把二级建造师挂靠在建设单位,请问可以吗?
(1)二级建造师不能挂靠在建设单位。(2)建设单位没有相关专业施工资质。
来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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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有效期是三年,具体注册方法参见下文。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及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厅)为本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地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
其实我想问的主要意思是建造师可以注册在建设单位吗?应为我现在在北京某施工单位,二级建造师本一直放在本单位,但是我想换工作了,想要去个甲方,想问本可以注册在甲方吗?
施工单位才需要二级建造师证书,建设单位是用不到的
您好,只要有证书就可以挂靠出去。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可以注册在建设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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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1、获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超过3年未注册的,需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粘贴一寸免冠照片);
2、《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
3、附件材料:
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章的页面均需复印);
《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增项专业需提供,正反面复印);
2)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4)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需提供);
四、材料要求
1、申请建筑工程(房建、装饰)、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冶炼)、机电工程(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
)专业的: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一式二份;
2)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一份。
2、申请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工程专业的: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一式三份;
2)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二份;(每增加以上一个专业的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各一
3、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选择“网上政务大厅”中的“人员”,使用本单位数字
证书登录“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许可”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1-2)》。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中国建造师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
别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和企业登录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2、申请材料制作:申请的书面材料左上角回形针装订。
3、书面申请受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
4、审核结果公示(”中国建造师网”公示栏);
5、审批结果公告(”中国建造师网”公告栏);
6、证书(章)领取(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通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办理结果:
领取证章:具体详见“网上政务大厅→上海市建设工程执业人员资格公示、公告及领证通知”栏中领证通知。
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符合以下4种情况: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4)企业注册地变更
注: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一)执业企业变更(含本市变更、跨省调入)
1、《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2、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3、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
4、原执业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退休证明复印件;
5、《企业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
(二)执业企业变更(跨省调出)
《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一式三份。
(三)执业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企业更名)》;
2、“中国建造师网”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3、企业更名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姓名变更
1、《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3-1)》;
2、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后的)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五)企业注册地变更流程及材料
1、“中国建造师网”(www.)申报“注册地跨省变更”。打印《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注册地变更申请表》
原注册地省级部门盖章);
2、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选择“网上政务大厅”中的“人员”,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建设
工程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许可”栏目进行网上填报。申报一级建造师(一级临时)跨省调入申请(建造师人员数量要与中国
建造师网申报人数一致);
3、下载《注册地跨省调入汇总表》填写完整后打印盖章,并携带该《汇总表》电子文档到窗口办理。
(下载地址:)
四、材料要求
1、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选择“网上政务大厅”中的“人员”,使用本单位数字
证书登录“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许可”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企业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
2)“中国建造师网”申报
申报单位在“中国建造师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管理系统
”进行网上填报。
执业企业变更的,网上申报程序:
步骤1:先由原执业企业登录“建造师个人申请入口”,填报变更信息后,再登录“企业登录入口”,完成“同意调出
”的操作;
步骤2:由调入执业企业登录“企业登录入口”,完成“同意调入”的操作;在“已调入状态”栏进行查询并点击“上报
”;在“上报状态”栏进行查询并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步骤3:涉及跨省变更的,需携带《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加盖双方公章)及相关材料,到注册地省级注
册管理部门办理出省手续。
2、材料制作:在书面材料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
3、书面申请受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
4、审批结果公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公布);
5、证书(章)领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通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办理结果:
领取证章:具体详见“网上政务大厅→上海市建设工程执业人员资格公示、公告及领证通知”栏中领证通知。
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取得相应专业《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通过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
注: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2)《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增项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
四、材料要求
1、申请增项建筑工程(房建、装饰)、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冶炼)、机电工程(电力、石化、机电安装、
冶炼)一个或多个专业的:
1)《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一式二份;
2)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一份。
2、申请增项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工程专业的:
1)《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一式三份;
2)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二份;(每增加以上一个专业的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和附件材料各一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选择“网上政务大厅”中的“人员”,使用本单位数字
证书登录“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许可”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企业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
(1-2)》。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在“中国建造师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
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和“企业申请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
2、申请材料制作:在书面材料左上角,用燕尾夹装订即可。;
3、书面申请受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
4、审核结果公示(”中国建造师网”公示栏);
5、审批结果公告(”中国建造师网”公告栏);
6、证书(章)领取(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通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办理结果:
领取证章:具体详见“网上政务大厅→上海市建设工程执业人员资格公示、公告及领证通知”栏中领证通知。
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注:本市注销仅限二级注册人员。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二、注销条件:
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2)、职业企业退工单、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协议或证明复印件;
或其他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选择“网上政务大厅”中的“人员”,使用本单位数字
证书登录“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许可”栏目进行网上填报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应在“中国建造师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
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和“企业申请入口”进行填报,打印
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
2、申请材料制作:在书面材料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
3、书面申请受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
4、审批结果公告(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公布)。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办理结果: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二、办理条件:
1、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1)《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7-1)》;
2)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遗失补办的: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2、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到受理窗口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3、污损更换: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四、材料要求
1、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2、《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7-1)》一式二份;其他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选择“网上政务大厅”中的“人员”,使用本单位数字
证书登录“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许可”栏目进行网上填报。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
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个人申请入口”和“企业申请登录入口”进行填报,打
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7-1)》。
2、申请材料制作:在书面材料左上角用回形针装订。;
3、书面申请受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
4、领取证书(“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通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办理结果:
领取证章:具体详见“网上政务大厅→上海市建设工程执业人员资格公示、公告及领证通知”栏中领证通知。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1、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参加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并与聘
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粘贴一寸免冠照片);
2、附件材料: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的页面均需复印)
1)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2)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4)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需提供);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
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选择“网上政务大厅”中的“人员”,使用本单位数字
证书登录“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许可”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生成的《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和《企业二
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示;
5、审批结果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通知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办理结果:
领取证章:具体详见“网上政务大厅→上海市建设工程执业人员资格公示、公告及领证通知”栏中领证通知。&&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含二级临时建造师变更)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二、注册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符合以下3种情况: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注: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一)执业单位变更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调动)》;
2、附件材料:
1)《企业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单位调动)》;
2)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4)原执业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退休证明复印件;
(二)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企业更名)》。
2、附件材料:
1)企业更名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更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更名后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姓名变更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
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选择“网上政务大厅”中的“人员”,使用本单位数字
证书登录“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许可”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和《企
业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示;
5、审批结果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通知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办理结果:
领取证章:具体详见“网上政务大厅→上海市建设工程执业人员资格公示、公告及领证通知”栏中领证通知。&
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 (含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
一、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2)《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
二、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三、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选择“网上政务大厅”中的“人员”,使用本单位数字
证书登录“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许可”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生成的《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和《企业二
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示;
5、审批结果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通知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领取证章:具体详见“网上政务大厅→上海市建设工程执业人员资格公示、公告及领证通知”栏中领证通知。
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注册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取得相应专业《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通过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
注: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2)申请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选择“网上政务大厅”中的“人员”,使用本单位数字
证书登录“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许可”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示;
5、审批结果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通知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办理结果:
领取证章:具体详见“网上政务大厅→上海市建设工程执业人员资格公示、公告及领证通知”栏中领证通知。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含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二、办理条件:
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2)职业企业退工单、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协议或证明复印件;
或其他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选择“网上政务大厅”中的“人员”,使用本单位数字
证书登录“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许可”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批结果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审核。
八、办理结果: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含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二、办理条件:
1、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2)遗失补办的: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污损更换的: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选择“网上政务大厅”中的“人员”,使用本单位数字
证书登录“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许可”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
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示;
5、审批结果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通知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办理结果:
领取证章:具体详见“网上政务大厅→上海市建设工程执业人员资格公示、公告及领证通知”栏中领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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