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医的论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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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文章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 00:02:01 阅读次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编入统一名册并公告。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在诉讼中,对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为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少地方纷纷设立起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宜昌市也不例外,按照《决定》规定的条件,以各县市区医院为发起人,设立了十家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医司法鉴定所。为了解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运作半年来的情况,笔者通过各单位填写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人员、业务情况统计表等形式进行了调查,初步掌握了该市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1、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布局比较合理,设置点覆盖范围广,方便当地司法机关和群众就近委托鉴定。宜昌市10家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均由医疗卫生单位发起设立。分别分布于城区及九县市,各地方至少设有一家机构。主要采取由各地技术力量较强、设备设施先进、实力雄厚的医院为发起人,由医院院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机构负责人,聘请公检法机关退职、退休法医或医院内经验丰富的医疗专家、业务骨干为鉴定人的办法,各医院划拨了部分资产,调整了办公用房和设施设备,并向省司法厅报送了相关材料,经审核登记,被统一编入名册。在各县市分别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为各地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鉴定提供更多的方便,不必在有鉴定需求时,必须到地级市或外地进行委托鉴定,避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及时解决鉴定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和纷争。 &&2、各机构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部分机构有自有单独办公用房。各机构在设立时均有自有或部分自有仪器、设备,价值6410万元,机构设立后有1家购置了5万元的仪器、设备,现共有仪器、设备6415万元。鉴定时需要进行检验,如果没有相关自有仪器、设备,还可利用其他医院的仪器、设备。6家机构拥有自有单独办公用房约295m2,4家机构办公用房系租用或与其他部门混用,共计约171.7m2。不论是仪器、设备,还是办公用房,基本能够满足开展鉴定业务的需要。 &&3、鉴定人队伍的整体素质较高,年龄结构基本合理。我市10家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现有鉴定人30名,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4名,占总人数的47%,其他学历16名,占总人数的53%;副高以上职称22名,占总人数的73%,其他职称8名,占总人数的27%。50岁以下19名,占总人数的60%,50岁以上12名,占总人数的40%。 &&4、所有鉴定人均参加过多次业务培训,法律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得以提高。所有鉴定人通过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举办的岗前业务培训,取得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其中有6名鉴定人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举办的全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基础培训班。通过培训,鉴定人进一步掌握了新知识、新法规、新标准和新技术,增强了现代法治观念、公正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为确保新设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如期正常开展鉴定业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5、大多数司法鉴定人能够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尽职尽责,实事求是, 重程序、讲质量,抓规范,不办人情案,不接受被鉴定人的吃请,对外树立了良好的形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6、除1家机构没有开展鉴定业务外,其他9家机构已开始办理司法鉴定事项,开局良好。各机构今年上半年共办理法医司法鉴定事项612件,其中,法医临床鉴定事项558件,法医精神疾病鉴定事项54件。按委托主体划分,以个人委托居多,有281件,占总数的46%;公检法部门委托228件,占总数的37%;律师事务所委托74件,占总数的12%;企事业单位委托10件,占总数的2%;其他主体委托19件,占总数的3%。鉴定意见主要用于诉讼活动,有493件,占总数的81%。鉴定人出庭1人次,鉴定意见采信数612件,采信率为100%。业务收费16.57万元。无投诉案件。 &&7、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鉴定工作程序比较规范。各单位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制订较系统、全面、符合各机构实际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做到制度、规范上墙,按照规定阳光作业。 && &&二、主要困难和问题 &&1、受部门保护主义影响,部分县市的公检鉴定机构仍在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些由个人委托新设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被司法机关认可。其原因之一是“面向社会”的法律界定比较模糊,不同机关有不同的解释,容易造成较大的分歧,但出于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保留内设的鉴定机构是必要的,而不应面向社会承揽有偿的司法鉴定业务。原因之二是长期以来不符合法制要求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所造成的司法观念、管理理念严重滞后,一些部门及其鉴定机构由于利益驱动,对执行《决定》的态度不够端正,有消极抵触情绪。如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但交警部门告诉当事人必须到公安法医门诊鉴定,否则不予处理,当事人只得在公安法医门诊再次进行伤残鉴定。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当地鉴定机构的职责不明确,关系未理顺。县级政权在行政管理体制中具有特殊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大量的司法鉴定业务也必然在基层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但没有相关规定赋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出现问题和纷争不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如外地一家法医司法鉴定所在某县医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违规开展鉴定活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不便直接管理,迄今该机构仍未进行整改。 &&3、大部分鉴定机构无专职法医,专业鉴定人员不足,鉴定事项由兼职医生办理。各鉴定机构一般有鉴定人员3人,其中1人专职在门诊上班,另2人必须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业务只有抽空办理,不能满足于门诊接诊要求。同时,鉴定人大多数为外科医师,其工作性质较为特殊性,上班实行“三班制”,经常要上手术台,或“关机”在家休息,在鉴定时限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影响到“诉讼时效”,被鉴定人由于在鉴定机构找不到鉴定人只好到外地去委托鉴定。另外,法医类司法鉴定事项涉及内外科、五官科、神经科、妇产科等多项科目,而目前仅少量持证医师可以从事鉴定,不能满足被鉴定事项的多样性需求。 &&4、鉴定人劳务与报酬不一致,积极性不高。由于各机构刚开始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工作,宣传未到位,社会尚未足够了解,同时,部分公检鉴定机构仍在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从而影响到新设鉴定机构的业务量。所以鉴定业务收费并不多,鉴定人付出了一定的劳务,但没有多少报酬。 &&5、收费标准不规范。截止目前,司法鉴定收费标准采用参照外省收费标准执行,全省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服务性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亟需正式出台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以利于鉴定业务的依法开展,维护鉴定市场的正常秩序。 &&6、各机构业务单一,大多仅可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10家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只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项,司法辅助性活动性质体现不够充分、全面。鉴定业务范围有待拓展,以使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尽可能达到利民、便民的目的,更好地服务社会。 &&7、鉴定人安全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有少数委托人在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之后,见鉴定意见对其不利,即认为鉴定结论有误,就找鉴定人胡搅蛮缠,有的甚至威胁、伤害鉴定人,恶化了鉴定环境,给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8、存在自医(诊)自鉴。以前,法医鉴定机构设立在公、检、法等机关内,鉴定人参加鉴定案件的侦查、审理工作,出现了“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等现象,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现在,法医鉴定机构由医院设立,且一地方仅有一家鉴定机构,被鉴定人往往就在该医院由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医生治疗,后又由经治医生鉴定,不可避免出现“自医(诊)自鉴”,影响鉴定的社会效果,科学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怀疑,失去群众信任。 &&9、鉴定机构没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尽管各鉴定机构可以使用价值不菲的医院的设施、设备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但还不能够建立起独立的符合《决定》规定的检测实验室。目前有限的司法鉴定投入和分散重复建设,与司法鉴定集约发展以及高科技高投入的需求不相适应,而且鉴定水平难以提高,更谈不上新领域的开发。 &&10、与司法鉴定有关的立法方面尚有缺失。《决定》的颁布解决了如统一管理、鉴定机构社会化、鉴定人中立等许多长期以来司法鉴定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但是也遗留下一些问题尚未解决,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缺乏与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有关的规定,例如,《决定》中没有涉及到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也没有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有关权利,更没有规定当一个案件中出现多个鉴定结论时如何采信的问题,这亟需诉讼法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规范。 &&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要在对《决定》和两《办法》进行认真学习、领会、正确把握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大众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贯彻落实《决定》的良好氛围,把思想统一到《决定》的要求上来,让《决定》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深入群众。 &&2、理顺与司法机关有关部门之间的横向关系,建立起司法鉴定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机制。随着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审判机关不再实行自审自鉴,公安、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限为本部门侦查刑事案件服务,不再面向社会开展有偿鉴定业务。现在需要建立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反馈制度,推进各部门司法鉴定工作协调一致,共同发展。实现从多个环节对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人员进行监督。为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保留内设的鉴定机构资源优势,这类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或者社会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委托,协助进行某些特定事项的鉴定。 &&3、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设司法鉴定管理职能。法医司法鉴定需求主要集中在基层,不可能要求一个普通的伤害案件的当事人也到省城、地市州去鉴定,服务诉讼、方便人民群众,是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则。同样,发挥基层作用,构建完整体系,就近、及时指导鉴定工作,需要赋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职权,使其能够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当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日常工作的管理。 &&4、进一步充实、整合司法鉴定人队伍。一是需要更多的职业水准高、业务能力强的医师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发挥其技术专长;三是促使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从兼职逐步走向专职,减少兼职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弊端,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调动其积极性,使他们一心一意投入到司法鉴定工作中,以更优质的服务取得社会的认可。 &&5、加强司法鉴定人的业务培训,建立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整体素质。一方面,鉴定人的专业知识结构先天不足且老化很快,常常不能适应鉴定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鉴定人法学方面的知识严重不足,而法医学鉴定存在的前提和目的就是为执行法律法规服务,在鉴定时难以区分清楚每一鉴定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犯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做出的鉴定结论必然常常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这也是造成鉴定失误的原因之一。司法鉴定工作本身具有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特点,日常的鉴定工作常需要鉴定人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科学研究。这必然要求通过大力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和标准意识,提高鉴定人依法鉴定、科学鉴定、规范鉴定的实际能力以及对先进技术设备的操作运用能力、熟练程度,更好地为司法诉讼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建立一支思想可靠、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文明公正的司法鉴定队伍。 &&6、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运作机制。要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鉴定工作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运作机制,实现有效的制度保障,靠质量赢得信誉,发挥司法鉴定管理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要建立和完善鉴定人岗位责任制度、鉴定回避制度、鉴定流程制度、鉴定听证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错鉴追究制度、鉴定收费制度、鉴定援助制度以及信访接待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制止可能发生的“暗箱操作”行为,以利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 &&7、加大投入,努力建立符合《决定》规定的检测实验室。要改善法医鉴定机构的技术设备,需要有足够的投入,使鉴定机构拥有与所从事的鉴定业务相匹配的高端设备或高级技术,增加法医学鉴定的科技含量,进而增强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8、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发挥鉴定人协会作用,维护鉴定人权益,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规则和自律机制,制定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建立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机制。 &&9、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司法鉴定质量控制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执业分类及技术等级实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和评估制度,对鉴定技术设施和实验室实行统一的质量控制管理和定期检查认证制度。对评估结果、经过查证实施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违纪情况要向社会公布,供社会选择。通过市场选择机制、竞争机制,淘汰一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10、可以考虑用法律的手段来治理因部门利益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的管理痼疾,为司法鉴定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以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活动日益复杂化、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新要求,促使鉴定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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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2013 .cn All Rights Reserved【牛bb文章网 法医类鉴定】问:我爱人上个月被人伤害,脸部伤口达16公分(医生鉴定)。当时已经报案,公安人员告知我们要等到3个月后才能进行法医鉴定。我想知道这个说法是否是国家规定的,可否查到相关政策?中顾网司法鉴定律师答:伤情鉴定应当即时作,伤残鉴定为治疗终结后作,一般掌握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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