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本位论代表人物和社会本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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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改革的“社会本位”取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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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党与国家、社会的关系模式选择问题  (一)三者关系在革命时期与执政时期的不同  从历史渊源来看,政党、国家与社会在发生学上是,先有社会后有国家,再后才有政党。大家知道,在原始社会是没有国家的,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的段产物。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出来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统治和管理社会。社会和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又产生了政党。自此就出现了政党与国家、社会的关系问题。资产阶级政党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同样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一般地说,无产阶级政党从其诞生伊始就面临着党与国家、社会(人民)的关系问题。只不过,在革命时期与革命胜利后的执政时期,党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有质的区别而已。  中国共产党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诞生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其历史使命是领导人民起来革命,推翻阻碍社会发展的反动国家政权,建立新的国家和社会。在革命时期,我们党作为人民中的先锋队组织,深深札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充分反映他们对旧的国家和社会的不满和变革要求,领导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起来,直接依靠他们进行革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政权,进而改造旧的社会,建设新的社会,使人民从旧的国家和社会中解放出来,成为新的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在革命时期,我们党同旧的国家政权处于势不两立的敌对之中,处于“异己”的地位,不存在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执政)问题,只有对社会(人民)的领导问题。党只能深深扎根于社会(人民)之中,领导、组织、动员人民群众,直接依靠他们的力量起来革命,推翻旧的国家政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党一刻也离不开人民群众,因而从总体上说,党与人民群众始终是一种鱼水关系,党不大可能脱离人民群众。  我们党领导人民夺取全国政权,成为执政党以后,所面临的党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就与革命时期大不相同了。从此,党如何给自己定位,如何处理党与国家、社会(人民)的关系,实际上就成为执政党必须解决的新的重大课题。但是,在一个长时期内,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我们未能重视和妥善解决这个问题,以致使这个问题在今天仍然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亟待加以解决。  “党的领导”在革命时期和执政时期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上。第一,领导的对象和范围有别。在夺取政权的革命时期,党只能对社会(人民)实行领导,而不可能对作为异己力量的旧国家政权实行领导;而在执政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因而党不仅要对社会(人民)继续实行领导,而且还要对新的国家政权实行领导(亦即执政)。第二,党对社会(人民)的领导方式不同。在夺取政权的革命时期,由于国家政权在反动派手中,党不可能依靠和利用,而只能直接依靠社会(人民)的力量,因此,党对社会(人民)的领导就不能不是直接的。而在执政时期,由于手中有了自己的国家政权,党就必须依靠政权的力量,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以其作为中介来对社会(人民)实行领导,这就使执政党对社会(人民)的领导由直接领导变成了间接的领导。这突出表现在:党的主张和意志,如不经过国家权力机关使其变成国家意志,就不能对社会(人民)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第三,党的领导的依据不同。在革命时期,由于法律是旧国家统治的工具,党对社会(人民)的领导不可能依法进行,而只能完全依靠党的方针政策本身来实现领导。而在执政时期,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必须依法领导、依法执政,而不能再单纯依靠党的政策来领导,来执政。  (二)在执政时期党与国家、社会的关系模式的可能选择和最佳选择  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党与国家、社会(人民)的基本关系,可以作如下简要描述。  1、就党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党对国家必须实行政治领导(执政),但不能因此而使党凌驾于国家以及国家法律之上,不受国家和国家法律的约束,也不能使党“寓于”或“融于”国家之中,使党国家化、行政化,变成国家机器的“核心”部分。因为党与国家是具有不同性质和职能的组织,应该各司其职,而不能混淆和代替。  2、就党与社会(人民)的关系而言,党对社会(人民)具有通过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国家而进行动员和组织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它作为社会(人民)的先锋队或先进部分,只能或者应该始终置身于社会(人民)之中,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而绝不能置身于社会(人民)之外,更不能置身于社会(人民)之上,居高临下,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  3、就国家与社会(人民)的关系而言,一般而论,国家是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管理社会的特设机关。像我们这样的国家(机关),从原则上说,它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组织和建构起来,并对其进行监督。国家机关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管理社会。国家公务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因此,我们的国家不同于旧的国家。但是,它既然是国家,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般国家的特征,就有凌驾于社会(人民)之上的问题。在这里,“应然”与“实然”之间存在的反差问题,需要经过长期努力不断加以解决。  由此看来,执政党与国家、社会(人民)这三者之间的合理关系应该是,党始终处于社会(人民)“之中”,既不是在其“之外”,更不是在其“之上”,也不是在国家“之中”。这是三者关系模式的最佳选择。如果用一种图形来表示,大致如图四所示。但是,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以及有些人的构想中,对于党与国家、社会(人民)的关系的处理,也还有其他一些可能的选择。一是长期存在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或者说“以党治国”,实际上就是国家处于社会之上,而党又凌驾于国家之上,这样一来党也就实际上双重地凌驾于社会(人民)之上。如图一所示。二是有人提出的所谓“寓党于政”或“党融于政”,实际上就是使党本身进入国家政权“之中”,成为国家机器的内在组成部分或“核心部分”。如图二所示。三是有的学者提出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桥梁”,这也就是说,国家在社会(人民)之上,而党在国家和人民“之间”,或者说,党在国家之外,也在社会(人民)“之外“。  综上所述,以上前三种模式不尽相同,但却有一个共同点:党处于社会(人民)“之外”,而不是处于社会(人民)“之中”。对于党作这样的定位,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党脱离人民群众的问题的。只有使党始终处于社会(人民)“之中”,领导人民组成国家政权机关,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并率领人民监督国家的活动和对社会的管理,才能使党不脱离社会,不脱离人民群众。因此,这应该是党与国家、社会(人民)的关系模式的最佳选择。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国家与社会三者关系的原理的。只有在这种模式的宏观架构下,才能真正理顺党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建构起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合理的党政领导体制和社会运行机制。  五、改革的取向:从“党政本位”走向“社会本位”  近30年来,我们的改革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历史上积累下来的尚未解决而一直困扰我们的老问题也不少。最大、最难、最突出的莫过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了。政治体制改革,我们一直在许多方面不断加以推进,但是,匆庸讳言,由于大多是在一些多单项的浅层次的非实质性的问题上有所推进,而在深层次的实质性的问题上却进展甚微,甚至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还有所停滞、倒退。这集中表现在:“权力过分集中”问题,主要是“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和“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问题,不但没有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反而在实际上还有日益强化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导致政治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也不少,大多都与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有关。因此,今后的改革应当把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性推进提上日程,各方面的改革全面推进,应该着重在“抓住实质、精心设计、自上而下、综合配套、协调推进”上下功夫。改革已近30年,进入“深水区”,也早已实施“攻坚战”了。在这个时候、这种情况下,恐怕就不能再搞“抓小放大,避重就轻,多在外围转”、“下改上不改,主要由基层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零打碎敲”了,也不能再像改革初期那样“摸着石头过河”了(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最需要的是靠理性分析深入问题的本质,而不能再靠“摸石头”,跟着感觉走了)。这是笔者对当前和今后改革思路或策略的一些看法。  不管对改革采取什么策略,但我认为,社会主义改革的价值取取向和基本目标是什么的问题,也就是前一个时期和近来关于改革的争论实际上涉及到的改革究竟向何处去的问题,始终应该很明确,而不能因为改革在不同阶段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就模糊了改革的基本取向。  那么,社会主义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什么呢?  我认为,如果从宏观上作高度的概括,那么,社会主义改革的基本取向应该是前面已经提到的,从“国家本位”走向“社会本位”,或者说,实现由“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以及从根本上改变“党权高于一切”、“以党治国”和“党领导一切”、“党管一切”、“党的一元化领导”(实际上也就是“党本位”),逐步实现党“还权于政”、“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以及“政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其中也包括实现从“为民作主”到人民当家作主、从“民之主”到“民为主”、从“官主”到“民主”以及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这就是社会主义改革的“社会本位”取向。我们针对原有体制的弊端,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以及科技文化体制等等所有的改革,都应当一以贯之,始终不逾地坚持“社会本位”的改革取向,大力促进公民社会的孕育、形成、发展和完善。  六、引申性简短结论:几个不同层次的“三权”关系  关于&“三权关系”的问题,以往人们比较熟知的似乎只有西方的所谓“三权分立”。其实,这是极其片面的。从笔者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我们所面对的有几个不同层次的“三权关系”需要研究和解决。  首先,第一个层次,即宏观层次,就是政党、国家、社会三大领域所属的“三权关系”,即前述“党权”、“政权”(“国权”)、“民权”(社权)这“三权”的关系。这是在西方国家关于“三权分立”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中所基本缺失的,特别是作为深层基础的社会(人民)对国家的制约和监督,尤其如此。它只是在国家机关之内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权之间斗圈子,相互“鼎立”。这无疑是“三权分立”理论和实践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之根本所在。  其次,第二个层次,即中观层次,包括:一是国家机关内部权力机关、行政权和司法机这三者的权力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西方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三权”关系。但在我国,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不仅具有立法权,而且具有最高的决定权、选举任免权和监督权。二是政党之间和政党内部的关系,在我国,中共作为执政党内的“三权”关系,就是“决策权”、“执行权”和专门“监督权”这三权的关系。对此,笔者早在一些文章中作过比较充分的论述。三是&“社会”内部也可以有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比如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组织、非政府(亦非政党)组织、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及其各自的权力(权利)关系。对此,笔者正在思考之中。此外,还可以在每一个子系统内再作细分,确立各部分之间的合理关系。  如何把宏观的、中观的以及微观的各种权力(权利)关系梳理清楚,逐步加以调整和理顺,使之相互配合和制约,逐步实现全面和谐。这既是广大理论工作者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大课题,也是党和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所肩负的繁重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作者系中央党校教授)  (文章仅供学术交流,文中包含的立场、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所持,不代表人民网立场)  来源: 
(责任编辑: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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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教育目的上的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
评述教育目的上的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要求:1.运用所学的教育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不要单列条目;2.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密、表述准确。
  评述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  第一,个人本位论盛行于18—19世纪上半叶,以卢梭、洛克、裴斯泰洛奇、福禄倍尔等人为代表。其基本观点是主张教育目的应依据个人需要来确定。该理论认为,人生来就具有健全的本能,教育目的是由人的本能、本性的需要决定的,教育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使人的本能和本性得到自由发展;个人价值高于社会价值,评价教育价值应当以其对个人发展所起的作用为标准来衡量。个人本位论兴盛时期,正是欧洲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时期,它对反对宗教神学对人的思想禁锢,反对封建蒙昧主义强加于人的一切教育要求,提倡个性解放,尊重人的价值,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是,个人本位论排斥社会对教育的制约,排斥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第二,社会本位论是在19世纪下半叶产生的,代表人物有孔德、涂尔干、赫尔巴特等。其基本观点是主张教育目的应根据社会需要来确定。该理论认为,个人的发展有赖于社会,教育结果也只能以其社会功能加以衡量,教育结果好坏,主要看它为社会贡献了什么,贡献的程度如何;教育的一切活动都应服从和服务于社会需要,教育除了社会的目的之外,没有其他目的。社会本位论看到了教育目的受社会制约的一面是对的,但却完全否认了教育目的的个体制约性,因此也是不全面的。  第三,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在处理社会和个人的关系问题上各执一端,都是不正确的。只有将社会发展需要与个人发展需要统一起来,才是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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