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宇婷消防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扑救面的长宽有些什么规定?消防通道离建筑22米是否符合相关规范?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什么?
装修设计岂能 随意?做不后悔的定制设计,预约优秀设计师
* 设计本将严格保护您的隐私,请放心填写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什么?
被浏览735次
我来帮他解答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包括主要的监管设计和实施中使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规定,或制造工艺等信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现行规范第2-7章主要是建筑方面的防火规定,其中第三-五章根据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不同功能特点,分别对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设置等防火方面分别做了规定;第6章对消防车道的规定;第7章是建筑构造的防火规定。第8、9、10章是对消防给水系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电气等设备方面的防火规定。
修订稿共分十二章,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附录A。
1、重点协调了本规范自身及其与国家其他有关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调整了规范的使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
2、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删除、补充与完善。
3、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4、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的防爆”作了修改和补充;调整了部分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5、在“民用建筑”中补充了商店疏散人员的计算原则和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对居住建筑和商店的面积作了调整、等。
6、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7、补充了建筑幕墙、建筑中贯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的防火要求。
8、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调整;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9、增加了“防烟与排烟”
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
10、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
11、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要求。
12、将原规范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移至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并补充了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2 消防扑救
4.3 防火间距
4.4内部装修
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2 防烟分区
6 安全疏散
6.1 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2 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3安全出口
6.4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5 消防电梯
7 消防设施
7.1消防给水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3 消防电气
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
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1.0.4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1.0.5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0.1 大型商业建筑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
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建筑。
2.0.2 商业营业厅 commercial shopping hall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区域 shelf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2.0.4商铺式营业区域 mall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2.0.5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6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7 安全出口宽度 safety exit width
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其中,防烟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宽度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楼梯间梯段净宽度为墙面至扶手内边缘或扶手内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8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 0. 9 疏散出口 transfer exit
用于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的出口。
2. 0. 10 疏散通道宽度 passage width for evacuation
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 0. 11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 zone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 0. 12 消防扑救面 building wall for fire fight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13 地下防火隔离区 underground fire separation zone
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时,商场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所设置的开敞式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域。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3.0.1 经营场所分类表
类 别 商品经营场所
A 类 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券交易厅等。
B 类 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注: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分类应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
3.0.2 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和耐火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承重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2.50
承重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 1.50
板 承重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吊顶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0.25
注: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2.00h。
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
4.1总平面布置
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
4.1.2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2 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4.2消防扑救
4.2.1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
4.2.2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
2 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
3 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4 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外窗,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4.2.3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
2 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
4.2.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4.2.5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3防火间距
4.3.1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3.2的规定。
表4.3.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A类 B类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A类 建筑高度
>24m 13.0 9.0 13.0 9.0
≤24m 9.0 9.0 9.0 9.0
B类 建筑高度
>24m 13.0 9.0 13.0 9.0
≤24m 9.0 9.0 9.0 6.0
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3.3 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4内部装修
4.4.1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1的规定。
表4.4.1 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火灾危险类别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家俱 装饰织物 其它装饰材料
A类 A A B1 A B1 B1 B1 B1
B类 A B1 B1 B1 B2 B1 B1 B2
4.4.2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2的规定。
表4.4.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织物 其它装
装修材料燃
烧性能等级 A A A A A B1 B1
4.4.3 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装修材料。
4.5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5.1大型商业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2m。
4.5.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并直通室外。
4.5.3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
4.5.4 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在该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
1)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应设置顶部敞开的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9m;
2)下沉式空间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 下沉式空间内应设不少于一座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空间防火门的总宽度,该疏散楼梯可计入总疏散宽度。
图4.5.4-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9m;
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宽度应满足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安全出口总宽度的要求,且可计入总疏散宽度。确有困难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与相邻的一个防火分区共用,但进入该安全出口前应设面积不小于12m2的防烟前室;
4)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m2的防烟前室,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卷帘门侧加设甲级防火门;
5)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图4.5.4-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
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下一层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当设有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且该出口宽度能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时,该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2地下二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2地上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m2;
2二层及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 m2 。
5.1.3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防火分区超过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4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将经天桥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必须进行防火分隔,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本规范5.1.2条的规定。当围合区域加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5.1.5 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平顶层和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当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
2 上层和吊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3 吊层内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要求,且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6.2.1条或6.2.2条的规定时,该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10000 m2。
5.1.6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当相邻任一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时,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卷帘的长度不应大于该部位防火分隔长度的1/2。
5.2 防烟分区
5.2.1 防烟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1.1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
表6.1.1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营业厅布置方式 疏散通道名称(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
柜架式营业区域
(超市) 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1.50
双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2.00
货架区与闸机(收银台)之间 5.00
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的通道 3.00
主通道 3.00
柜架式营业区域
(百货商店、
购物中心等) 单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1.50
双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2.20
主通道 3.00
商铺式营业区域 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2.00
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2.50
主通道 3.00
6.1.2商业营业厅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
6.1.3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5m,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
6.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2.1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柜架式营业区域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疏散条件 最大直线距离(m) 最大行走距离(m)
双向疏散 37.5 45
单向疏散 20 25
6.2.2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
疏散条件 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m) 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
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m)
双向疏散 15 37.5
单向疏散 20
注: 当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表6.2.2规定的最大双向行走距离可增加5m;单向疏散行走距离可增加3m。
6.3安全出口
6.3.1 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
6.3.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中庭内设有经营场所时,该中庭的安全出口应按营业厅的要求设置,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6.3.3 安全出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按以下公式计算,设计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
W=SoDoE (6.3.3)
式中:W-安全出口计算宽度,m;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
D-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 m2;
E-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6.3.4商业营业厅面积:
S=AoB (6.3.4)
式中: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用于计算安全出口宽度的面积);
A-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m2;
B-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比例,见表6.3.4。
表6.3.4 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比例
商场经营商品种类 营业面积比例
(%) 辅助面积比例
家具市场、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市场 90 10
灯具、装饰材料市场 85 15
大型百货市场、服装等纺织品市场、综合市场、机电市场、家用电气市场、电脑城 75 25
地下商场、超市 70 30
其它 75 25
注:未明确经营定位时,B值取75%。
6.3.5 专业市场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6.3.5的规定。
表6.3.5 专业市场营业厅的人员密度 (人/ m2)
市场名称 地下
三层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家具市场 0.08 0.09 0.10 0.09 0.08 0.06
电脑城、书城 0.35 0.40 0.55 0.40 0.35 0.30
机电市场、家电市场 0.07 0.08 0.09 0.08 0.07 0.06
石材、陶瓷、板材建材市场 0.03 0.04 0.05 0.04 0.03 0.02
五金、灯具、洁具装饰材料市场 0.07 0.08 0.09 0.08 0.07 0.06
6.3.6 表6.3.5未列出的其它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6.3.6的规定。
表6.3.6 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 ( 人/ m2 )
三层 地上四层及四
层以上各层
人员密度 0.35 0.45 0.60 0.45 0.35 0.30
注:1与轻轨、地铁车站相连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0人/m2计算。
2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60人/m2计算。
3吊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10000 m2时,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0人/m2计算。
6.3.7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应按表6.3.7的规定取值,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6.3.7 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序号 层 数 安全出口净宽度
1 地上一、二层 0.65
2 地上三层 0.75
3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00
4 地下一层 0.75
5 地下二层 1.00
注:坡地商业建筑吊层的营业厅需向平顶层疏散时,m/100人宽度应分别按表6.3.7中序号4和5确定。
6.3.8 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时,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但计入的总宽度不应大于3m。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相连。
6.3.9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过甲级防火门进入共用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时,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
6.3.10 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除外:
1 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
2 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消防控制室应设置远程手动操作按钮,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6.4 疏散楼梯和避难空间
6.4.1 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6.4.2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6.4.3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m的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与相邻营业厅分隔,安全疏散通道严禁通过其它房间通往室外。
图6.4.3 安全疏散通道示意
6.4.4 多、高层大型商业建筑可结合(裙房)屋顶、退台、架空层、阳台等设置人员应急避难空间,避难空间宜满足下列要求:
1 避难空间的面积应满足最大防火分区疏散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m2计算;
2 大型商业建筑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座防烟楼梯间通向屋顶避难空间;
3 避难空间宜设逃生用具。
6.5消防电梯
6.5.1当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超过15m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到达包括地下室在内的每一楼层。
6.5.2 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宜独立设置,可兼作客、货梯,并应靠近消防扑救面布置。
7 消防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2 大型商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1.2的规定 。
表7.1.2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建筑类别 建筑高度(m)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
(L/S) 每支水枪
A类 ≤24 30 30 15 5
B类 30 20 10 5
A类 &24 30 40 15 5
B类 30 30 15 5
7.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7.1.4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火灾类别分别计算,A类建筑按3.00h计算,B类建筑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7.1.5 商业营业厅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自救式消防卷盘,但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1.6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但不应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内。
7.1.7 当利用架空层作为避难空间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1.8 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应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7.1.9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和热浸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件(卡箍) 、丝扣或法兰连接。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2.1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首层用于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
3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其防烟前室。
7.2.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营业区域;
2 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需设机械排烟的其它场所。
7.2.3 机械防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楼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n=3确定;
2 楼层数为二层及以下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实际楼层数确定;
3 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计算值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加压送风量规定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4 首层用于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30000m3/h。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0000m3/h。
注:计算时,门按1.50m×2.10m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5防烟楼梯间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送风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7.2.4 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7.2.5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连接封闭隔断的商铺或房间的排烟支管上应设有280℃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2 设置机械排烟的大型商业建筑,地下商场及大于5000m2的地上楼层,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7.2.6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加压送风和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及前室;
2 加压送风管道需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应在送风管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火墙处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7.2.7 空气调节机房于机房隔墙上采用集中回风风口时,应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7.3 消防电气
7.3.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2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7.3.3 防火卷帘门控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3.8条的规定外,首层安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控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门应两次降落;
2 除首层外的其它楼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3 首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到底。
7.3.4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和地上A类大型商业建筑的照明系统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其报警系统的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3.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7.3.6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3.7 消防应急照明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集散区、楼梯间、防烟前室、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主通道等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2 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7.3.8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及疏散出口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2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光致发光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3 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宜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当采用分散式控制时,应有火灾自动强制点亮措施;
4 疏散标志的设置场所、部位及要求应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7.3.9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除采用双电源自动切换供电外,还应采用蓄电池作应急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45min。
7.3.10 商业营业厅内的应急照明蓄电池电源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采用集中式应急电源。
7.3.11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双电源自动切换箱的电源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 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引至消防设备控制箱及消防设备控制箱引至消防设备电源线:
1)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
2)采用金属线槽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
3)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
3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电源线,应采用阻燃电线,当采用集中式应急电源供电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
7.3.12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3.13 当消防设备配电电源线路符合本规范7.3.11条的规定时,其供电系统可采用下列方式:
1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等用电设备的供电应采用双电源末级自动切换方式,双电源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专线放射式供电;
2 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的防排烟设施、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可由本防火分区的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单回路供电;
3当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采用分散式供电时,其供电电源应采用每层楼或防火分区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动切换箱供电方式,双电源可由变电所专线树干式供电,但供电楼层或防火分区数不应超过三个。
7.3.14 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管敷设的电线电缆外,建筑内的所有电线电缆宜采用无卤低烟型。
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
一、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用“宜”;反面词用“不宜”;
稍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可”;
二、本规范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该执行”。
拾年_赖维&回答:设置发光式安全指示牌
我就是我d&回答:你好,占地面积就是盖楼房的底座的面积 这个可以那尺子测出来!建筑面积就是该建筑物体一共的建筑的高度和建筑的宽度加上建筑物内部的结构体的面积。公共建筑面积:在小区里来讲比如 会所。供暖所。避风亭!!等等 在楼梯内就是 电梯 大堂! 楼体等 商业建筑面积就是 就是楼体内的所有建筑体面楼体外地不算。建筑覆盖率是该建筑物 在周边所产生分辐射面积。。容积率:总建筑面除以总占地面积。。。绿化率:总的绿化面积除以占地面积。。
wxq941&回答:商业建筑消防电梯的设计要求
(1)建筑高度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建筑。
(2) 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高度超过32m的商业建筑。
(3) 营业层在六层及六层以上的商业建筑。
2.消防电梯宜按防火分区分散布置。消防电梯在首层宜靠近消防控制中心,应靠近防烟楼梯,并应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或经过最大距离不超过30米的安全通道通往室外。在室外应与消防通道相接。
3.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宜独立设置,可兼作客、货梯,并宜靠近消防扑救面布置。
4.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不应与其相邻或上部的住宅楼建筑部分混用。
5.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有关规定。
一起耍流氓的柴仔&回答: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平面的设计要求
1.1 购物中心一般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入口广场,入口广场应结合城市主要交通道路及步行街主要出入口设置。
1.2 购物中心设计中应考虑与城市交通的泊接站点,如公交车站、出租车停靠站等。应充分考虑泊接站站面的长、宽等功能需求。有轨道交通时,考虑与轨道交通的连接可能。
1.2.1 自方案深化阶段开始,在总图及购物中心首层平面图中应体现出泊接站点,一般设两处港湾式停车站点。
1.2.2 应将泊接站点设计纳入景观标识系统设计。
1.2.3 规划设计部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公司与政府协调沟通的结果,将泊接站点在图中落实到位。
1.3 大、中型以上城市商业广场,原则上不设大型地面停车场。
1.4 北京、上海的项目,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5%。
1.5 购物中心沿主要道路尽量不设车库出入口,若必须设,不可垂直道路,在退线宽裕情况下可顺着红线边缘设。并且不能在商铺前横向设车道出入口。
1.6 人防设计:人防设计应优先考虑异地建设,人防区域应优先考虑布置在持有物业部分。
2、 购物中心的设计要求
2.1 购物中心主力店首层对外开门不要太多,同一业态两个门之间的距离不要小于50 米。首层
商业入口的门做平开门,不做转门或自动门(北方寒冷地区另议)。购物中心商铺原则上不对外开门。
2.2 购物中心首层内装设计时应考虑尽可能多的橱窗等商业展示面。购物中心的疏散楼梯原则上应垂直外墙布置,少占用沿街面,以达到同样效果。
3、 室内商业步行街的设计要求(以下简称“室内步行街”)
3.1 室内步行街的中庭必须设在转折部位。若有两个及以上中庭时要分主次,一大一小, 中庭形状要有所不同。主中庭开洞面积大于600 平方米,次中庭开洞面积300~400平方米左右。两中庭间距离宜大于100 米。
3.2 严寒及寒冷地区商业广场室内步行街出入口必须设双层门廊,并且设风幕,不得设门帘。
3.3 若为三层室内步行街,第三层宜全部做餐饮,重点布置具有当地餐饮美食文化特色的餐饮业态。重油烟餐饮业态尽可能放置在三层,以减少其对一、二层的影响;油烟尽可能高空排放。
3.4 三层室内步行街使用率(租赁面积与步行街总建筑面积之比)应达到50%。
3.5 室内步行街的尺度
3.5.1 室内步行街的长度以280~350 米为宜,宽度宜为38—40米,3.5—4.0 万平方米。
3.5.2 室内步行街两侧店面之间宽度:首层9~10米,二、三层15~17 米。
3.5.3 室内步行街走道净宽宜3.5~4 米,“洞”口宽度宜为9 米,“桥”的净宽度宜为3.5 米,中庭周围走道净宽应适当加宽,观光电梯处走道必须加宽,可至5~6 米。“洞”口及“桥”边缘不得设反梁。
3.5.4 室内步行街采光顶的开口宽度,应较下层开口两侧各扩大0.8 米左右。
3.5.5 室内步行街的剖面:步行街一般为三层。首层层高为5.4米,二、三层层高为5.1米,吊顶下净高分别控制不低于3.6 米和3.3米。
3.5.6 室内步行街第三层延伸到二层室外街商铺上方的,室内步行街必须注意向外侧偏移。占室外步行街三层的,应退后外街5 米左右。
3.6 室内步行街卫生间的设置:
3.6.1 根据室内步行街的长度不同,一般设3~5 组卫生间。
3.6.2 卫生间的间距为80~100 米,面积为70~100平方米/组。
3.6.3 每组卫生间蹲位:男厕不宜少于5 个,女厕不宜少于10 个;男卫生间小便斗不应少于5 个;洗手盆各不应少于4个。
3.6.4 室内步行街卫生间应与主力店合用,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3.7 室内步行街的采光廊和中庭的采光天棚应考虑广告装饰物的安装,需要预留一定数量的吊挂件。中庭的吊挂件预留6~8 个,要考虑方便安装LED 电子屏,总荷载20KN。采光廊按每跨预留一处吊挂件,应考虑电动提升装置。
3.8 室内步行街中庭的采光天棚及步行街的采光廊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应设置电动遮阳装置。
3.9 主力店对室内步行街开口的设置原则:
3.9.1 主力店对室内步行街的主要开口,单边连接设置一处,双边连接不超过两处。
3.9.2 主要开口尺寸为一个整跨,位置宜尽量设置在中庭区域。
3.10 室内步行街地面为浅暖色石材。
3.11 室内步行街的电梯及自动扶梯设计要求:
3.11.1 自动扶梯距步行街主入口不小于10 米,间距宜控制在50 米左右。
3.11.2 自动扶梯应靠洞口一侧并平行布置,以免遮挡视线。
3.11.3 提升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自动扶梯,靠外墙时应不留缝,临空一侧必须做安全防护,招标采购前必须明确保护高度。
3.11.4 室内步行街的自动扶梯应有一组通往地下停车场各层。
3.11.5 观光梯在中庭设置,以2 部为一组,观光梯轿厢要使用玻璃使其通透,井道为钢和玻璃结构,观光梯应通到地下停车场各层,在停车场应设置通透玻璃候梯厅,候梯厅需设计空调。厅外入口处应设计防护设施。
3.11.6 室内步行街的货梯,吨位为1.6~2 吨,可与主力店合用(不含百货)。供室内步行街独立使用的货梯不应超过2 组。
3.12 室内步行街的各层内外出入口均应设置人流计数系统。
4、 百货楼的设计要求
4.1 在总图中百货楼应设置在重要区位,贴临广场,应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4.2 百货单层面积宜大于50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宜为2.5~3万平方米。
4.3 百货宜设置中庭。中庭宜居中布置,一般占4~6个柱跨。
4.4 百货对室内步行街开口宜设置在中庭。
4.5 百货一般在中庭两侧各设置1 组自动扶梯。
4.6 最终百货楼的中庭是否设置,需以百货租户的意见为主要参考依据。
5、 娱乐楼的设计要求
5.1 娱乐楼应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5.2 娱乐楼为四层时常态各层布置为:电玩或待定、桌球吧、KTV、影城,楼层位置可根据设计调整。
5.3 在二、三线城市中,影城只做8~9 个厅,即:一个容纳280~300 人左右的大厅、一个VIP厅、其余均为不超过200 人的中厅。
5.4 省会以上城市应设10 个厅(含)以上。部分市场好的城市或区位可以考虑12~15个厅。10厅的影城中需设一个300 人以上的大厅;除VIP厅外,其余影厅人数均不得少于100 人。各影城影厅人数应有级差,同样规模影厅不得超过4厅。
5.5 室内步行街首层设立影城售票位(位置与影城区域互补)。
6、 综合楼的设计要求
6.1 综合楼原则上不设健身业态,各层业态构成分别为:待定、电器(或其它)、儿童城、酒楼(主题餐厅)。
6.2 综合楼应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酒楼在一层宜设置独立门厅并设电梯。
7、 独立酒楼的设计要求
7.1 酒楼应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7.2 酒楼首层设独立大堂,面积约150 平方米左右,两层通高,2~3 部客梯,大堂宜与步行街
8、 超市的设计要求
8.1 超市原则上只在室内步行街内设置一个出入口,不对外单独开口。
8.2 总建筑面积宜控制在1.2~1.6 万平方米。
8.3 规划设计部应对超市的外租区进行管控,商管公司配合,避免出现“第二条室内步行街”。
9、 五星级(含超五星级)酒店的设计要求
9.1 总图设计要求:
9.1.1 在总图中酒店应设置在重要区位,贴临城市主路,宜独立设置。
9.1.2 酒店主入口门前宜退红线25 米。
9.2 酒店地下部分设计要求:
9.2.1 地下部分主要功能为后勤服务、停车及设备用房,根据情况设置夜总会。
9.2.2 地下建筑面积(不含停车面积)设置夜总会的不得超过8000 平方米,不设置夜总会的不得超过6500 平方米。
9.2.3 夜总会只表示范围,不做内部布置。
9.3 酒店首层设计要求:
9.3.1 首层大堂挑空区面积宜600~800平方米,距入口10 米以内不得有柱子,以横向布置大堂为宜。
9.3.2 自助餐区域应设置VIP间。
9.3.3 客梯区域应考虑避免总服务台视线通视。
9.4 酒店二层设计要求:
9.4.1 酒店二层一般为餐饮功能,为中餐厅和风味餐厅。
9.4.2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可设西餐厅;地级市的酒店不设风味餐厅,仅设中餐厅。
9.4.3 酒店的中餐厅,包房宜为8~12 间;其中应至少设一间豪华包房,面积在100 平方米以上,餐台宜为25~30位以上。所有项目中的餐厅包房都要有送餐间,最好带卫生间。
9.4.4 滨江酒店(如福州、武昌等沿江项目),餐厅要放在四层并设室外观景平台,康体部分放在二层。
9.5 酒店三层设计要求:
9.5.1 酒店三层为会议及大宴会厅功能。
9.5.2 应考虑设置1~2 个会见厅,其中一个可容纳40 人的大会见厅,会见厅应设置卫生间及衣帽间。
9.5.3 宜设置一个250~300平方米左右的中会议室,及中小会议室8 个左右,可以与大宴会厅不在一个楼层。
9.5.4 应考虑足够面积的卫生间。
9.5.5 应考虑衣帽间。
9.5.6 大宴会厅根据城市不同净面积约在平方米左右,并可同时分隔成为3 个中型会议厅使用。
9.6 酒店四层设计要求:
9.6.1 酒店四层原则上为康体功能。
9.6.2 考虑游泳、健身及跳操、美容美发及SPA 会所等功能。
9.6.3 SPA 会所应按立天唐人的全套间模式设计,根据面积设置5~7 套,每套约150~300平方米左右。每套均含桑拿、SPA功能,并考虑单间及棋牌室。冷热水池高出地面500,下降500,水面净高约为500~600mm。
9.6.4 酒店健身房做100~200 平方米。
9.6.5 酒店泳池的休息区宜40~50 平方米。
9.6.6 美容美发应设置1~2间VIP房间。
9.7 酒店行政楼层设计要求:
9.7.1 行政酒廊应紧邻客梯电梯间布置,位置应考虑周边环境景观。
9.7.2 行政酒廊的接待台应迎宾布置。
9.8 酒店卫生间的设计要求:
9.8.1 酒店公共卫生间必须做两道门,进入第一道门后再分男女。
9.8.2 卫生间最好设计成比较方正的空间,洁具靠边布置,房间中间最好能留出4平方米左右的空地,不要设计成狭长的空间。
9.8.3 大宴会厅男卫生间里小便斗不少于10 个,厕位8 个左右。女卫生间厕位数约15个左右。
9.8.4 酒店套间客房的卫生间要设两个洗手盆,总统套浴缸不应过高,高度控制在500左右。
9.9 酒店配套设施设计要求:
9.9.1 酒店凡多部货梯在一个核心筒内的,一定要布置在一起,不得分散布置。
9.9.2 酒店裙房中的设备机房尽可能放在夹层中,少占用有效面积。
9.9.3 空调一律采用四管制。
9.9.4 酒店冷、热水给水管路要分开设置。
9.10 酒店层高设计要求:
9.10.1 首层大堂高不小于12 米(7 米+5米),滨水酒店适当增加。
9.10.2 宴会厅层高不小于10 米。
9.10.3 客房层高宜为3.6~3.8 米。
9.11 酒店的其他设计要求:
9.11.1 三北地区(东北、西北、华北)新建酒店的外立面饰面材料尽可能采用石材,少用铝板(考虑酸雨腐蚀)。
9.11.2 酒店计算套房比例时,总统套不计算在内。
9.11.3 六星级酒店一律不设双床间,五星级配30%左右。
10、室外步行街(底商)的设计要求
10.1 除北京、上海外,原则上不做3层室外步行街商铺,以2层一拖二模式为主。
10.2 严禁设计三层分层销售的室外步行街。原则也不设计一、二层分层销售的商铺。
10.3 室外步行街(指大商业以外)商铺上的塔楼全部做结构转换。
10.4 室外步行街街宽一般约9~15米。
10.5 所有室外步行街应设公共卫生间,每条街至少设一处。商铺内预留卫生间给排水管道。
10.6 室外步行街不应做大树和水景。
10.7 商铺进深一般为10~14米,以12 米为宜,面宽4.2 米左右。
10.8 底商不做过街楼,采用全断开的形式。
10.9 室外步行街根据长度在转折处设置两个左右节点空间。
11、写字楼的设计要求
11.1 写字楼的定义:“甲级写字楼”代表“5A写字楼”或“高级写字楼”,做中央空调;“写字楼”代表“公寓”、“SOHO”或普通档次销售写字楼,不做中央空调。
11.2 写字楼入口不要正对电梯厅,入口正对面可以考虑服务台或背景墙。
11.3 甲级写字楼应设置两层共享的入口大堂,大堂挑空部分面积约250~400平方米;甲级写字楼标准层层高宜为3.8 米。独立的甲级写字楼应考虑环绕型大堂。
11.4 甲级写字楼客梯:按照5000 平方米左右设一部客梯考虑。
11.5 回迁写字楼应优先采取插蜡烛的方式,设100平米左右的大堂。
12、商管物管用房的设计要求
12.1 商业综合体地上部分考虑部分商业管理用房。
12.2 地下设约600 平方米的商管物业用员工餐厅(含厨房)。
13、配套教育设施的设计要求
13.1 所有项目中的配套学校、幼儿园宜设置地上游泳池,游泳池须考虑对外经营的需要。
13.2 总建筑面积在60 万平方米以上项目中的配套学校应设置球类馆、游泳馆,在两馆内考虑设置多功能厅。
13.3 小学应设置200 米环形跑道和长度不小于100 米的直线跑道;中学应设置300 米或400的环形跑道以及长度不小于120 米的直线跑道。
14、立面的设计要求
14.1 立面设计原则:
14.1.1 有蜡烛的大商业立面应突出裙房商业部分;
14.1.2 大商业部分应突出步行街入口,做到二~三层高,同时考虑二级主力店入口及三级写字楼入口的对应关系。
14.2 广告位及店招的设计要求:
14.2.1 广告位应从二层开始,不要在四层及以上布置广告位。广告位高度宜为5~15米。
14.2.2 每个商业广场广告位10~15块左右,临主要街道应考虑约50平方米以上的大幅面广告位。三北地区除京、津、西安外,减少广告位至10 块左右。
14.2.3 所有的主力店中,只给超市和百货提供免费的广告位(超市给一个,百货可以给两个),其它主力店只提供免费的店招。
14.2.4 购物中心里面广告不得凹在外立面内,广告要成组布置。竖向广告位连续布置可考虑最多3 个,横向的可3~4 个。长度比1:1.6~1:1.8 最好,竖向的可酌情放大到不超过1:2.5。
14.2.5 广告位和店招的位置、尺寸必须由规划设计部在立面设计时统一考虑。
14.2.6 室外立面上应设置一块大型LED,面积约100 平方米,在LED周围不能有其它广告位和店招,同时应考虑LED 的维护保养以及防水的需求。
14.3 外立面不应采用全玻璃幕墙设计。
15、景观设计要求
15.1 持有物业景观设计要求
15.1.1 广场硬铺装的设计图案要简洁明快,不出现大面积小规格铺装材料,消防通道铺装材料厚度为5cm,其他部分厚度为3cm,表面进行烧面水洗防滑处理。光面材料宽度不得大于25cm,达到防滑目的。
15.1.2 酒店主入口大门雨篷下地面铺装净宽不小于13米,地面铺装材料和大堂材质相呼应。
15.1.3 酒店停车位设计方面,根据场地考虑VIP 车位,同时大巴车停车位不少于3 个,并考虑临时出租车等候点。
15.2 室外步行街景观设计要求:
15.2.1 街区宽度通常为12m以下和12m—15m两种街区,部分街区超过15m。
15.2.2 街区无水景、无配置大乔木设计。
15.2.3 街区商铺入口尽量不出现台阶,以的坡度的形式进行设计。
15.2.4 街区要进行雕塑小品设计,街口设置街牌,街区要进行滚动灯箱广告设计。
15.2.5 街区每隔70—80m的距离设置一个给水和保洁给电点,严寒地区水表及管道需采取防冻措施。
15.2.6 街区的灯具为无道旗设计,街宽度为12 米以下的街区设置一排灯具,高度为4.0—4.5m;12—15m街区设置双排灯具,高度为4.5—5m;一般他们的间距不大于13 米,照度标准为50—80lx。
16、夜景照明设计要求
16.1 持有物业的夜景照明应能反映商业综合体的特点,与商业建筑相匹配。商业广场夜景照明 照度要充足,并严格按照公司签批的A、B版建造标准执行。
16.2 广场照明系统原则上不采用地埋灯,步行街入口广场以及百货入口广场设置一到两个高杆 灯。
16.3 照明设计公司应与幕墙设计公司配合并会签图纸,在开业前完成现场灯光调试。
16.4 夜景照明验收应按照公司签批的夜景照明方案验收。
17、地下室及配套用房的设计要求
17.1 地下车库宜考虑改造成双层机械停车的可能。
17.2 地上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的地下车库,平层停车至少800辆以上。二线以上城市商业停车位不少于1000 个,三线城市不少于800个。
有烟无火80&回答:一、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工业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工业厂房和地下工业厂房的设计。
  三、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工业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四、工业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工业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六、工业厂房是由独立一栋建筑物(车间),和独立一栋建筑物(宿舍),两栋建筑物之间距离标准是10米,最近不得少于5米,以便消验收合格。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是1:3。
快速发布需求&找到专属设计
* 设计本将严格保护您的隐私,请放心填写
手机设计本
随时提问题,随意赏美图
设计本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可与本本亲密互动,还有更多美图等你来看!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由用户自行上传,如权利人发现存在误传其作品情形,请及时与本站联系。
(C)2012 设计本-定制化装修设计服务平台, All
Rights Reserved.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长沙宇婷消防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