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资质乙级升交通部甲级造价师需要几年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 )年的企业,方可申请甲级资质。
【标准答案-】A
【建设工程教育网-名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方可申请甲级资质。
【建设工程教育网-考后点评】该知识点与网校2015年开通的预测模拟试题第04题考点基本相同。在基础班第一章第03讲做了详细的讲解。另外在题库练习中心多次涉及此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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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为2015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只供参考,如有疑问,可以到建设工程教育网论坛()与大家讨论。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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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 )年的企业,方可申请甲级资质。类似的试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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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升甲级
升级条件:(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O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办理程序:1、省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材料直接向省住建厅政务大厅递交;2、各市、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料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大厅;3、省住建厅对乙级、乙级(暂定期)资质申请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准予许可的,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4、甲级资质的申请,由省住建厅作出审核意见后报住建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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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注册地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申报。   3,每双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   4、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   2、省属单位申请资质。   3,直接向建设厅申报企业搜索申报程序   1。   受理时间及审批时限   1、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   2、单位报送申请资料时,自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单位直接向建设厅申报,由建设厅初审后全部报建设部审批、单位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按建设部规定的时间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以便受理部门与附件材料复印件进行核对、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由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初审后全部报建设厅审批、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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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初审上报手续办理指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初审上报手续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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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初审上报
审批(登记)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审批(登记)类别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
申请对象及审批(登记)条件
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关于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的相关规定。
法定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新设立企业资质核定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报材料目录;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乙级晋升甲级的需提供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满三年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
8、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9、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10、股东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1、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12、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3、造价工程师材料(以每个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需在该人资料后附退休证复印件;
14、造价员材料(以每个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员注册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需在该人资料后附退休证复印件;
15、企业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与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代理机构近期提供的代理人员详细名单)及近一年代理交费凭证;
16、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社保中心核对盖章认可的《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二)资质延续、升级
1、综合材料、人员材料(附件1)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二份);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乙级晋升甲级的需提供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满三年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
(6)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
(7)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8)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9)股东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0)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2)造价工程师材料(以每个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需在该人资料后附退休证复印件(乙级晋升甲级或申报甲级延续的企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除提供职称证书外还应提供取得技术职称的批准文件);
(13)造价员材料(以每个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员注册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乙级晋升甲级或申报甲级延续的企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除提供职称证书外还应提供取得技术职称的批准文件)。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需在该人资料后附退休证复印件;
(14)企业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与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代理机构近期提供的代理人员详细名单)及近一年代理交费凭证;
(15)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社保中心核对盖章认可的《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企业营业收入材料(附件2)
(1)申报材料目录;
(2)企业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其营业收入的汇总情况;
(3)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乙级升甲级、甲级延续必须提供营业税发票;其他情况提供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均可);
(4)企业开具的营业收入发票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乙级升甲级、甲级延续需提供,其他情况可不提供);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乙级升甲级、甲级延续必须提供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情况如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3、资质证书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甲级二份、乙级一份);
②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变更的依据(股东会决议)原件和复印件及申请报告;
④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⑤变更后的企业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⑥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报告专用章。
(2)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甲级二份、乙级一份);
②工商部门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变更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职称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④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⑤企业章程修改案原件和复印件;
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技术负责人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甲级二份、乙级一份);
②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③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注册资金、股东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甲级二份、乙级一份);
②工商部门出具的注册资金、股东变更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④股东出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⑤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⑥变更后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⑦章程修改案原件和复印件;
⑧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⑨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5)经营地址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甲级二份、乙级一份);
②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地址变更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④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⑤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四)资质证书遗失补发
1、企业申请报告;
2、报纸(省级报刊刊登遗失申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资质证书正副本。
(五)企业申请相关资质时,应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具体要求,提供上述申请附件资料的电子版。
申请资料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审批科)受理,经两名工作人员双审符合条件的,报科室负责人审签后,上报省住建厅审批
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审批科
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委窗口或一楼建委审批科办公室(黄石大道新街口老市委办公楼)
咨询电话:或6511203
网址:http://www./upfiles/wszwfwdt.htm
网上申报操作指南: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服务(http://www./upfiles/wszwfwdt.htm)&&企业资质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网上申报&&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插入企业身份认证锁(到省建设信息中心申领)&&新(旧)版身份锁登录&&上报企业申请资料的电子扫描件及有关信息和数据&&检查确认填报无误后选择黄石市提交&&将纸质申请资料、相关资料原件由市建委初审合格后上报省住建厅窗口受理。
鄂ICP备号 联系电话:2
黄 石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主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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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公司升甲级资质到到底需要几个造价工程师,有没有具体文件?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9 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第三章 资质许可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1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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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而且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有档案托管在本单位,现予发布: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自日起施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二)企业出资人中,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其中,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需要至少10个造价工程师简单说
这是在哪个网站上找到的呢?
其他2条回答
我现在就在做这个,具体文件看北京造价网的357号文,你是7月发的提问,估计你应该申报结束了吧
有文件规定,请查看造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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