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达斯男士板鞋2011板鞋都有什么系列 一款黑色的 白底 鞋底看着有点厚的 没有三道杠 不是三叶草 求这款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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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阿迪达斯”“三道杠”看商标侵权(以案释法)
从“阿迪达斯”“三道杠”看商标侵权(以案释法)
  最近,美国阿迪达斯公司诉浙江省温州市一些鞋类生产企业,侵犯其注册商标(三道杠或称三条线)专用权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阿迪达斯公司在鞋类产品上使用的三道杠是不是其注册的图形商标;二是被投诉企业使用的三道杠与阿迪达斯注册的三道杠图形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对于三道杠图形商标的使用问题,形成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其主要起加固作用。其二,认为是一种标志,起识别作用。其三,则认为只是一种装饰和美观作用。乍一看,这三种观点各有道理,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经办人员则从逆向思维的角度分析认为,如果说三道杠只起加固作用,为什么被投诉企业不用三条线或其他图案,而偏偏使用与阿迪达斯注册商标近似的三道杠,而且三道杠的使用位置和方向竟然惊人地一致?如果说三道杠只起装饰作用,那么被投诉企业为什么
不用四道杠、两道杠或是其他图案呢。虽然三道杠图形具有一定的功能性,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该标志只要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当其作为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注册后,其识别作用则跃居为第一位,其客观具有的加固和装饰作用,则已经是辅助的、附加的和第三位的了。从阿迪达斯公司递交的资料还可反映出,
由于该公司在鞋的最容易吸引消费者视线的位置使用该注册商标,这一独特的创意,已经成为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的主要依据之一。例如,1994年,阿迪达斯在全球共销售1800万双带有三道杠图形商标的运动鞋,销售额达到5320万英镑。由此可以认定,阿迪达斯公司在鞋类产品上使用三道杠是其注册商标的合理合法使用,他人在鞋上使用与阿迪达斯公司
注册商标近似的三道杠,则是对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恶意模仿。对于被投诉企业使用的三道杠与阿迪达斯注册的三道杠图形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问题,经办人员认为,判断两个图形是否近似,主要看二者的内部结构、排列组合、使用位置及颜色对比是否近似。从本案看,被投诉企业与阿迪达斯使用的图形均为三道杠,排列组合是三道杠平行排列,都使用于鞋的侧面,即鞋带与鞋底之间,并且三道杠的颜色均为黑色,与鞋的主体色调反差强烈,因此,可以判断二者构成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之规定,温州一些鞋厂在运动鞋产品上使用三道杠,与阿迪达斯注册的三道杠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属于商标侵权。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经行文,要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处理,限期结案。
  阿迪达斯公司曾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一些鞋类生产企业在运动鞋上使用与其注册的“三道杠”(或称三条线)图形商标近似的图案,还有一些鞋厂准备将这种产品出口到国外,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阿迪达斯公司在投诉材料中称,从20世纪40年代起,阿迪达斯公司就已经在运动鞋上使用“三道杠”,1999年,该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运动鞋产品上注册一系列“三道杠”图形商标,并于2000年获准注册。阿迪达斯公司认为,该公司所注册的三道杠图形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消费者看到带有三道杠图形的鞋类产品,自然而然就会联想到阿迪达斯公司的产品。
  被投诉企业则认为,首先,在旅游鞋、休闲鞋、橡胶鞋或者其它鞋上缝制的“三道杠”是商品的通用图形。因此,在鞋类产品上使用“三道杠”主要是起加固作用,增加鞋帮两侧的硬度和鞋面的流线,完善鞋的整体结构,其本身没有识别作用,是各鞋厂的习惯制作方法。其次,阿迪达斯公司注册的“三道杠”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一是“三道杠”图形是制鞋行业普遍使用的线条,二是“三道杠”图形过于简单且不构成完整的图形,不便于识别,三是该商标与商品结构有直接关联。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一是阿迪达斯公司在鞋类产品上使用的“三道杠”是不是其注册的图形商标;二是被投诉企业使用的“三道杠”与阿迪达斯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首先,关于“三道杠”图形商标的使用问题。如果“三道杠”在鞋上只起装饰、加固等功能作用,为什么被投诉企业不用四道杠、两道杠或其它图案,而且“三道杠”的使用位置和方向竟然惊人地一致?至于“三道杠”的作用问题,笔者认为,虽然“三道杠”图形具有一定的功能性,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该标志只要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当其作为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注册后,其识别作用则跃居第一位,其它作用则已是第二位的、辅助的、附加的了。其次是被投诉企业使用的“三道杠”与阿迪达斯公司注册的“三道杠”图形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问题。从本案看,被投诉企业与阿迪达斯公司使用的图形均为“三道杠”,排列组合方式是“三道杠”平行排列,都使用于鞋的侧面即鞋带与鞋底之间,并且“三道杠”的颜色均为黑色,与鞋的主体色调反差强烈,因此可以判断二者构成近似。因此,被投诉企业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细揣此案,能带给我们许多启发。一是关于商标的概念、注册和使用问题。《商标法》认为,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另外,经过使用产生显著特征的标志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可以看出,《商标法》中商标概念的内涵不是狭隘的。结合本案,“三道杠”图形作为一种标志,即使其对商品具有表述性和暗示性,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可视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另外,本案中,商标概念内涵也是确定阿迪达斯公司使用“三道杠”是不是注册商标使用的重要依据,虽然“三道杠”图形具有一定的功能性,但由于其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反过来,也不排除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在使用时具有一定的功能性。
“阿迪达斯就像一只保护幼崽的母老虎,凶猛地保护着它的经典条纹设计。”美国《福布斯》杂志这样评价道。4月10日,这一德国运动品牌巨头又一次赢得了保护“幼崽”的胜利。欧盟法院的有利裁决,标志着阿迪达斯的“三道杠”霸业,向着“两道杠”、“四道杠”迈进,也标志着它的“条纹霸业”跨出德国,开始向欧盟乃至全球扩展。尽管阿迪达斯的商标为三道条纹,欧盟法院的裁决却能在法律上杜绝任何竞争对手使用两道、四道条纹的设计。法院解释说,重要的不是条纹数量,而是购买者是否会将它与阿迪达斯商标联系起来。阿迪达斯这次战胜的对象,包括C&A、H&M、Marca Mode和Vendex四大国际服装商。而为了这一纸判决,阿迪达斯已经争取了10年之久。还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末,阿迪达斯就向荷兰当地法院提起控诉,称上述四大服装商使用的两条纹设计侵犯其商标权益。对这一“疑难案件”,荷兰法院久拖未决,直到去年双方最终决定将其提交到欧盟法院。欧盟法院裁决后,该案件还将再次返回到荷兰法院,由后者判定各方的赔偿额等。实际上,在上世纪70年代,德国法庭就已作出终审判决,任何两道、三道或是四道条纹的设计都侵犯阿迪达斯“三道杠”的商标权。借助这一判决,阿迪达斯甚至打败了老对手美国耐克公司。耐克2005年上市的一款短裤的接缝处使用了双平行条纹缝合,2006年1月德国科隆地方法庭就支持阿迪达斯的上诉,责令耐克停止销售这种侵权服装,并罚款100万欧元。同一期间,德国服装厂商Tom Tailor也因一款夹克衫袖口的两条杠设计被罚款50万欧元。在德国以外,阿迪达斯的“条纹官司”也不断发生。2003年,阿迪达斯在卢森堡起诉Fitness世界贸易公司。2005年,阿迪达斯连续向美国法庭指控拉尔夫劳伦和A&F,认为它们的两道条纹图案服装及运动鞋侵犯了自己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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