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食品召回制度ppt功能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研究--《兰州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研究
【摘要】:古人云: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立国安邦、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危害后果特别严重,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反思。食品召回制度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方法。本文以广东毒鱼干事件为例,引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在分析我国食品召回制度面临问题的基础上,本文(从经济学,法学,伦理学角度)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包括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召回方式、召回原则。在理论阐述的同时,本文也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以及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技术以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部分:通过对广东毒鱼干事件的描述,引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面临的问题,并说明食品召回制度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详细分析了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食品召回的方式、食品召回的主体以及食品召回的原则,并且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经济学,法学及伦理学的理论分析。第三部分:分析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困境,找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提出问题。第四部分:将关注点转向国外,分析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研究其制度的特点,以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五部分:通过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食品召回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包括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4【分类号】:D922.16;D922.294【目录】:
中文摘要3-4Abstract4-8第一章 绪论8-12 1.1 选题背景8-10
1.1.1 广东毒鱼干事件8-9
1.1.2 毒鱼干事件反映的问题9-10 1.2 研究意义10 1.3 研究现状10-11 1.4 研究方法11-12第二章 食品召回制度概述12-20 2.1 食品召回的内涵12-15
2.1.1 食品召回的概念12-13
2.1.2 食品召回的主体13-14
2.1.3 食品召回的方式14-15 2.2 食品召回的原则15-16
2.2.1 安全原则15
2.2.2 预防原则15-16
2.2.3 及时原则16
2.2.4 最大限度召回原则16 2.3 食品召回的理论基础16-20
2.3.1 食品召回的经济学基础16-17
2.3.2 食品召回的法学基础17-19
2.3.3 食品召回的伦理学基础19-20第三章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20-24 3.1 食品召回法律体系的不完善20-21
3.1.1 法律位阶低20-21
3.1.2 内容原则化21 3.2 食品召回监管体制的混乱21-22 3.3 对食品召回主体处罚力度不够22-23 3.4 食品质量标准的混乱23-24第四章 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及其借鉴24-33 4.1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24-26
4.1.1 食品召回的概述24-25
4.1.2 食品召回的分类25
4.1.3 食品召回的程序25-26
4.1.4 法律责任26 4.2 澳大利亚食品召回制度26-28
4.2.1 食品召回的概述26-27
4.2.2 食品召回的分类27
4.2.3 食品召回的程序27-28 4.3 加拿大食品召回制度28-30
4.3.1 食品召回的概述28-29
4.3.2 食品召回的程序29-30 4.4 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益借鉴30-33
4.4.1 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30
4.4.2 强大的技术检测系统和科学的风险管理30-31
4.4.3 行之有效的食品召回程序31
4.4.4 单部门的监管模式31-32
4.4.5 鼓励企业诚信自律32-33第五章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思考33-41 5.1 总体思路33-34
5.1.1 完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33
5.1.2 理顺食品召回的监管机制33-34 5.2 具体措施34-41
5.2.1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34-35
5.2.2 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35-37
5.2.3 完善召回主体的法律责任制度37-38
5.2.4 建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38-39
5.2.5 建立食品召回准备金制度39-41结语41-42参考文献42-44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44-45致谢45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刘国信;;[J];大众标准化;2007年09期
陈志湘;;[J];法制与社会;2008年25期
张继宗;[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年09期
何悦;;[J];河北法学;2008年03期
童小娟;;[J];龙岩学院学报;2011年03期
胡俊生;[J];廉政瞭望;2005年08期
张利国;徐翔;;[J];农村经济;2006年06期
王贺洋;;[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1期
刘文;王菁;;[J];世界标准信息;2007年08期
陈学章;;[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6年07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陈晨;[D];广西大学;2013年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丁国峰;;[J];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02期
牛松;;[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03期
郑冰;苏淑娴;;[J];安徽农学通报(上半月刊);2010年09期
张家宇;;[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6期
信海红;王宝军;姚玉玲;赵五州;王继坤;;[J];安徽农业科学;2010年29期
金凤涛;[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2期
高光亮;[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3期
刘静娜;;[J];现代农业科技;2012年02期
王明新,潘杨华;[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1期
崔汪卫;;[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4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田春雷;;[A];科学发展与社会责任(B卷)——第五届沈阳科学学术年会文集[C];2008年
沈四宝;程华儿;;[A];北京论坛(2007)文明的和谐与共同繁荣——人类文明的多元发展模式:“全球化趋势中跨国发展战略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学分论坛论文或摘要集(上)[C];2007年
胡鸿高;;[A];北京论坛(2007)文明的和谐与共同繁荣——人类文明的多元发展模式:“全球化趋势中跨国发展战略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学分论坛论文或摘要集(下)[C];2007年
范健;王建文;;[A];北京论坛(2007)文明的和谐与共同繁荣——人类文明的多元发展模式:“全球化趋势中跨国发展战略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学分论坛论文或摘要集(下)[C];2007年
雷兴虎;刘斌;;[A];北京论坛(2007)文明的和谐与共同繁荣——人类文明的多元发展模式:“全球化趋势中跨国发展战略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学分论坛论文或摘要集(下)[C];2007年
吴越;;[A];北京论坛(2007)文明的和谐与共同繁荣——人类文明的多元发展模式:“全球化趋势中跨国发展战略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学分论坛论文或摘要集(下)[C];2007年
王春香;;[A];中国海洋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上册)[C];2007年
唐绍均;;[A];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四册)[C];2007年
夏少敏;;[A];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一册)[C];2011年
崔金星;;[A];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三册)[C];2011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徐子良;[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李平英;[D];山东农业大学;2010年
朱晓燕;[D];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
李洁;[D];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
银晓丹;[D];辽宁大学;2010年
孙青春;[D];昆明理工大学;2008年
赵林飞;[D];东华大学;2010年
孙红竹;[D];首都师范大学;2011年
张春梅;[D];华中科技大学;2011年
黄靖;[D];浙江大学;2011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张兵;[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张磊;[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罗志;[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张璐;[D];山东科技大学;2010年
赵小娟;[D];山东科技大学;2010年
郭琳;[D];山东科技大学;2010年
李墩贤;[D];山东科技大学;2010年
孙茂庆;[D];山东科技大学;2010年
夏嘉鋆;[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赵鑫;[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康江峰;[J];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03期
王宗玉;;[J];法学家;2009年03期
唐虹;[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10期
沈路,马捷;[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04期
韩利琳;;[J];河北法学;2008年12期
付志中;[J];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02期
林子扬;[J];中国机电工业;2001年01期
程言清,黄祖辉;[J];经济纵横;2003年01期
张海燕;[J];律师世界;2002年05期
朱允荣;[J];农村经济;2005年05期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李盘生,陈丽慧,谢建荣;[J];中国卫生法制;2004年06期
程言清;[J];消费经济;2002年04期
陈亮,李盘生,陈庆红,李华鸣,殷霞;[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4年06期
张建太;高钰婷;岑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年01期
盛凤杰;曹慧晶;张琳;;[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9年06期
张周建;陈晓东;刘素萍;殷佩华;王淑萍;陆艳艳;;[J];中国卫生法制;2007年03期
王浩云;;[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1年07期
张云;;[J];学术交流;2011年03期
许和平;;[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04期
;[J];法律与生活;2004年12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傅春荣;[N];中华工商时报;2004年
刘 永;[N];中国工商报;2005年
;[N];经理日报;2005年
赵菲;[N];中国医药报;2004年
李克杰;[N];经理日报;2004年
仇 逸;[N];中国质量报;2005年
蒋蕴;[N];中国国门时报;2002年
李凯年;[N];中国畜牧报;2004年
路虹;[N];国际商报;2005年
张顺军;[N];中华工商时报;2004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刘智超;[D];兰州大学;2014年
王慧姣;[D];厦门大学;2014年
曹璐璐;[D];安徽大学;2014年
司腾飞;[D];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
高光亮;[D];安徽大学;2006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知识超市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服务热线:010--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5号召回制度_百度百科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召回制度,指产品、、在得知其生产、进口、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实施予以修理、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消除的危害风险,提高企业信誉。这种挽救措施的方法即为制度。
召回制度召回制度介绍
召回制度简介
产品、、在得知其生产、进口、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
费者,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实施予以修理、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消除的危害风险,提高企业信誉。这种挽救措施的方法即为制度。
严格说来召回不是退货,因为召回进程中有个维修后返回购买者的程序。最终的商品并没有失去。
召回制度具体情况
通知销售商、售后服务单位、用户等,有关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然后制造商收回产品,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
召回制度汽车的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内容
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
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
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七条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八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九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四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六条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七条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九条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二条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三条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四条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七条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 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召回制度进口乳品召回制度
我国将建立进口乳品召回制度
日前公布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根据征求意见稿,质检总局和直属应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通告,还可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如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及其相关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危害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害的,应立即进行缺陷调查和评估。必要时,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启动监管部门调查和评估。并设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做出认定。
在食品召回分级方面,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出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的主动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食品的责令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在食品召回结果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按规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后,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监管部门必须对召回效果做出认定。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
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企业信用信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食品召回制度ppt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