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支库与庐江县国库支付中心有什么区别

| 加入收藏
【法规名称】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沙市财政局、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颁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长政发〔2006〕34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沙市财政局、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长政发〔2006〕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四日   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市财政局、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统一部署,我市积极推行收支两条线、工资统一发放、政府采购和会计集中核算等改革。这些改革为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预算执行质量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为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由于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这种运作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大量财政性资金沉淀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因此,必须对现行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原则:  (一)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原则。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改革的目标整体设计方案要求,我市采用先试点、后推广,先规范支出、后规范收入的办法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最终实现“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所有财政性资金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存储管理,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其收入和支出活动,通过各部门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的国库集中收付模式。  (二)坚持“三不变”原则。坚持预算单位的资金性质不变,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不变,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三)有利于方便用款原则。转变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提供优质服务,更加方便预算单位及时用款。  (四)有利于规范操作原则。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和代理商业银行的管理职责,使各项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组成。  (1)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在代理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财政部门经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或授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设特殊过渡性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等。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预算单位的全部财政性资金逐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该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3)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含提现)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该账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在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入类型。按政府收支分类标准,对财政收入实行分类。  2、收缴方式。适应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征缴的非税收入,由缴款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银行缴款,直接将款项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义务人凭回单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在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  财政支出根据支付管理的需要,具体分为:  (1)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已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的工资性支出;  (2)购买支出,即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  (3)零星支出,即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  (4)转移支出,即拨付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拨付企业补贴和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市对区、县(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  2、支付方式。  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或制定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列出。  3、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根据经部门预算机构及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国库支付试点单位,须先经支付局核算柜组审核票据)无误后,向代理商业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通过代理商业银行将财政资金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每日营业终了前由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商业银行进行清算。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将经部门预算机构及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商业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国库支付试点单位,须经支付局核算柜组审核票据后,由单位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基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比照上述程序实施。  (四)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  市财政局、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预算单位和代理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是:  1、市财政局。  (1)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制定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审核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和现金支付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划拨资金事项;组织账务核对工作。  (3)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4)会同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选择代理商业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商业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5)负责财政网络的开发和维护管理工作。  (6)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用款是否符合预算;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7)负责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开户、销户等相关工作。  2、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  (1)制定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相关制度,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2)制定代理商业银行的资格标准,负责代理商业银行的资格认定,负责对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代理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3)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存款账户,办理国库存款账户与代理商业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4)定期向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存款账户的支出情况,与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核对国库存款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5)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3、一级预算单位。  (1)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3)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  (4)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5)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汇总报送所属预算单位年终决算报表;  (6)对通过网络打印和报送的各项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终端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4、基层预算单位。  (1)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3)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4)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5)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6)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商业银行支付资金。  5、代理商业银行。  (1)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收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2)按要求开发与湖南省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的接口程序,向财政部门和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及时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信息。  (3)与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财政部门、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和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4)接受财政部门和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的管理监督。  四、几项配套措施  市级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财政资金拨付方式的重大变革。为使此项改革走向规范化,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推进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更加全面、细致地编制部门综合财政预算,逐步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为全面实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创造条件。  (二)市财政局设立的“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作为财政支付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市级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具体事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长沙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长沙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市级财政支出对账制度和报表体系,保障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市级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国库管理操作系统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实现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和信息反馈等各项业务的科学管理和安全高效运行。  (五)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同时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收付清算业务的代理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代理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收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五、实施步骤  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分三步实施:  (一)日开始,选择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园林局、市公用事业局及所属使用预算内资金的单位共22家启动改革试点。日起,上述单位除预算内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未纳入改革试点的本系统其他所属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均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畴。  (二)日开始,在其他未试点的委派财务单位和河东未试点的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对所有财政性资金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三)日开始,在河西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市本级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第一批试点的预算单位名单附后)  对于预算外资金的收缴问题,暂执行目前操作模式。待条件成熟时,再按规范的收入收缴程序办理。  按照省财政厅文件精神,2006年50%区、县(市)要进行改革试点;2007年所有区、县(市)全部进行试点;2008年全市所有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请各区、县(市)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六、组织领导  成立长沙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小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唐志浩、市财政局局长姚永春、市监察局副局长张庆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处长朱罗坤担任。李晓宏、王金煌、肖继红、邱兵东、杨文质、刘金文、吴金生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吴金生任办公室主任,陈翊高、刘美华任副主任,财政局业务处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为办公室组成人员,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市财政局、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代理商业银行及市级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实行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同时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创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市直第一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沙市卫生局  长沙市卫校  长沙市血液中心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长沙市卫生监督所  长沙市医院投资管理中心  长沙市急救中心  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  长沙市水利局  长沙市水政监察支队  长沙市水利经济管理中心  长沙市水利建设投资管理中心  长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长沙市广播电视局  长沙市园林局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大队  长沙市公用事业局  长沙市排水管理处  长沙市公用事业执法监察队  长沙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
?
?
?
?
?
企法通会员服务
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解决方案
全部领域细分的精英律师团队提供服务
全国无地域呼叫律师即时响应咨询
全面满足企业日常法律事务需求
全年仅2000元顾问费的超值服务价格
合同撰写系统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Copyright &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人和脉道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 京ICP备号-2国家金库崇阳县支库是属于哪个银行的?
国家金库崇阳县支库是属于哪个银行的? 5
交税的时候税务局的人给我的银行上就写了国家金库崇阳县支库,它到底属于哪个银行?
国家金库崇阳县支库是由崇阳县人民银行来组织管理。
是中央银行,管理各商业银行
是不是每个银行都有?
其他回答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金库( 以下简称国库 )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在执行任务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四条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
第二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立总库;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
 第七条 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
 第八条 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
 第九条 各级国库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办理国库业务。机构设置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 四级国库分别为司、处、科、股。 人员应当稳定,编制单列。业务量不大的县支库,可不设专门机构,但要有专人办理国库业务。
第三章 国库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国库的基本职责如下:(一) 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二) 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三) 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四) 协助财政 、 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五) 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六) 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一) 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现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二) 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帐户之间存款余额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三) 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办理。(四) 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六) 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二条 各级国库应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密核算手续,健全帐簿报表,保证各项预算收支数字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国库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对坚持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作斗争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打击报复国库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库款的收纳与退付
 第十四条 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第十五条 国家各项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管理,并监督缴入国库。缴库方式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国库收纳库款以人民币为限。以金银、外币等缴款,应当向当地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后缴纳。  经济特区缴纳库款的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籍人员缴纳库款的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办理。必须从收入中退库的,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各该级预算收入的有关项目中退付。
第五章 库款的支拨
 第十八条 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 ,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 ,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
 第十九条 中央预算支出,采取实拨资金和限额管理两种方式。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实行限额管理。地方预算支出,采用实拨资金的方式;如果采用限额管理,财政应随限额拨足资金,不由银行垫款。
 第二十条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银行代办国库业务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制定。
 
等待您来回答
银行业务领域专家|||||||||/||
您的位置:&&&&>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失效]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  号:[86]银发字第40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失效日期:  第一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一节 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二节 国库的人员管理
  第二章 国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退付 第一节 征收机关
  第一节 征收机关
  第二节 预算收入的收纳
  第三节 预算收入的划分
  第四节 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四章 国库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节 国库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国库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国库的会计科目与会计帐簿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四节 会计报表
  第五章 各级国库会计核算手续和预算收入报解程序
  第一节 国库经收处
  第二节 支库
  第三节 中心支库
  第四节 分库
  第五节 总库
  第六章 库款的支拨
  第七章 预算收入对帐和年终决算
  第八章 其他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经全国国库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给你们试行,为了使《细则》能适应体制改革的要求,请各地将试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以便使《细则》进一步完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存的国库缴款凭证数量过多的,可由财税库协商,继续使用到一九八六年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一节 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
  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可设置分库,其国库业务受省分库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省(自治区、市)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地区(市)中心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支库”。
  第三条 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
  第四条 各级国库的工作机构,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设股(或专人)。
  第五条 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下级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下级国库直接布置检查工作。
  第二节 国库的人员管理
  第六条 各级国库均应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总库配备30人;分库一般配备5至9人;中心支库一般配备3至5人;支库一般配备2至3人。国库业务量较小的地区,人员配备可以适当减少;国库业务量较大的地区也可适当增加。
  各级国库主任,副主任的配备,按“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分库的正、副处长、中心支库的正副科长、支库的正副股长,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任免手续。各级国库人员编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单列逐级下达。
  第七条 各级国库要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中等专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现职人员没有达到上述水平的,应当通过培训尽快达到。要保持国库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国库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国家机密,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库制度,热爱国库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 各级国库领导要关心干部的培养教育,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国库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职称,应根据国库业务的特点,参照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国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重要基础工作。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国库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要充分发挥执行作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
  国库的基本职责要求如下:
  (一)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根据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机关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及时地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划分和留解,以保证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运用。
  (二)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各级财政机关开立帐户。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
  (三)对各级财政库款和预算收入进行会计帐务核算。按期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日报、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定期同财政、征收机关对帐,以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四)协助财政、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根据征收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法协助财税机关扣收个别单位屡催不缴的应缴预算收入;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监督库款的退付。
  (五)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国库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正确地按照国库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办事。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各级国库有权督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发现拖延或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二)各级财政机关要正确执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比例。对于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的分成留解比例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三)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退库。对不符合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四)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国库的各种缴库、退库凭证的格式、尺寸、各联的颜色、用途以及填写内容,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缴退库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财政、征收机关应及时向国库提供下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有关预算执行的文件规定。如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各级预算收支划分范围和预算收入的分成留解比例等有关规定,年度财政预算收入计划,以及各项税收提取手续费的比例等。
  (二)有关预算缴退库款的国营企业名单、计划。包括:企业名称、隶属关系、预算级次、适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和帐号等主要内容,以及提供缴款计划和弥补亏损计划等资料。
  (三)预算执行中涉及调整预算收入分成比例,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预算级次和缴款方式等文件。
  (四)与国库工作有关的财政、预算、税收、财务等规章制度和年度预算的有关部分。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的有关业务会议,要互相通知派人参加,并根据工作需要,由财政机关牵头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以便及时互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将支拨或退付库款所用的印鉴,送同级国库存验。
第三章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退付
  第一节 征收机关
  第十四条 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这些机关通称“征收机关”。按照预算收入的性质分别由下列机关负责征收。
  (一)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有:工商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预算收入。
  (二)海关负责征收的有:关税以及代征的进出口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对台贸易调节税、工商统一税等。
  (三)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的有:国营企业上缴利润、调节税、农业税以及其他收入等。
  (四)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预算收入,以国家规定负责管理征收的单位为征收机关。
  第二节 预算收入的收纳
  第十五条 预算收入的收纳,分为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三种。
  (一)就地缴库。由基层缴款单位或缴款人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二)集中缴库。由基层缴款单位将应缴预算收入通过银行汇解到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缴款单位采用集中缴款方式的,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对擅自变更缴款方式的,国库应予制止。
  (三)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缴款人或缴款单位直接向基层税务机关、海关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海关将所收款项汇总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本着既方便群众,又有利于税款入库的原则,对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及农民缴纳的小额税款,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小额税款,原则上凡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和有固定门面,并按月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可直接缴入国库,其余(包括固定摊贩)一律由税务机关自收汇款。有的地区税务部门和银行已有协商的做法,暂可维持不变。
  海关对入境旅客、船员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对边境小额贸易征收的进口税;海关查处走私和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必要时可由海关自收汇缴。海关自收汇缴的具体办法,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预算收入的划分
  第十六条 国家预算收入按照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划分收入的方法分类,有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三种:
  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全部归中央预算,地方预算不参与分成;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全部归地方预算,中央预算不参与分成。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分为总额分成收入与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两种。总额分成收入全额列入地方预算,由国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属于中央分成的部分,作为地方预算的上解支出,上解中央。对无上解任务的补助地区和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中央预算不参与分成。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固定分成比例分成后,分别划归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具体划分收入的方法,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地方预算收入在各级预算之间的划分,分为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和本级预算分成收入三种。
  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不参与分成;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不参与分成。上级预算与本级预算分成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的处理方法办理。具体划分收入的方法,按照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十八条 国库收纳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对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
  (四)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级国库对不合规定的退库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各级国库办理,国库经收处只办理库款收纳,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库款的退库,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地方预算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上级和本级库款中退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库,应向财政、征收机关填具退库申请书。退库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主管部门、预算级次、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预算科目、缴款金额、申请退库原因、申请退库金额以及审查批准机关的审批意见和核定的退库金额(后两项由审批机关填写)等。各级财政机关和征收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不得随意填发收入退还书。
  退库申请书由省财政、或省级征收机关按照以上基本内容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帐办理,不支付现金。除个别特殊情况,必须退付现金时,财政、征收机关应从严审查核实后,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明显戳记,由收款人持向指定的国库按规定审查退款。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户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税款或以外汇券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签发“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金额通过银行往来划转中国银行经收行处,由中国银行通过“外汇买卖”科目,按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帐户时的当天卖出牌价,折成外币或外汇券退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帐户。
第四章 国库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节 国库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会计法”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密核算手续,健全帐簿报表,保证各级预算收支数字完整、准确,及时完成会计核算任务。
  第二十五条 国库会计的核算方法,除本细则规定者外,均按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执行。
  各级国库的会计事务处理,必须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不得以表代帐。国库会计科目是人民银行会计科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库会计事项纳入银行资金平衡表统一平衡。但为了便于分析考查国库会计事项,各级国库的预算收入会计凭证数量较多的,单独装订分册保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的划分报解,原则上采取逐级划分报解方法,但支库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可直接向分库报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的核算报解,原则上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到“款”,但工商税收类核算到“项”(下同)。
  第二节 国库的会计科目与会计帐簿
  第二十八条 会计科目是正确核算和综合反映国库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国库系统的库款上划、下拨、调度,使用人民银行系统联行的有关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一)0311中央预算收入:总库收纳的和各分支库就地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以及分库按比例上解总库的中央预算收入,使用本科目核算。
  中央预算收入的退付也使用本科目核算。
  各分支库逐日上划总库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0312中央预算支出:总库办理财政部实拨资金的中央预算支出,使用本科目核算(总库专用)。
  (三)0313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各行办理财政部下达的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支出,以及总库与财政部结算时,均使用本科目核算。
  (四)0314财政预拨经费限额款:凡财政部门拨来的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款,用本科目核算。
  (五)0344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本科目为反映地方预算收入的过渡性科目。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地方预算收入暂记本科目,每日划分报解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032地方财政库款:地方各级预算的固定收入、分成收入、以及预算支出拨款均用本科目核算。
  各分、支库应按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预算级次划分,在本科目下分别省、地(市)、县(市)等同级财政部门开立地方财政库款户。
  (七)033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央财政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的存款;地方财政掌管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拨、上解等均用本科目核算。
  总库为财政部开立中央财政预算外存款户,各分、支库分别为同级财政部门开立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户。
  (八)0341待结算财政款项:凡由国库经收处代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为过渡科目。
  各国库经收处在本科目下设“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每天代收的各项预算收入先进入本科目专户,当天营业终了前汇总上划支库时,结清本科目专户。
  (九)总库对中央财政库款进行帐外登记,反映汇总中央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支出及库款的结存数字。
  第二十九条 国库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各项财政总预算收支余存以及往来款项的核算工具。各级国库都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总帐和明细帐:
  (一)总帐: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国库会计科目名称设置。
  (二)明细帐(分户帐或登记簿):
  1.中央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各分、支库收纳和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设登记簿,总库设明细帐。本帐(簿)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分别立户。
  2.中央经费限额支出明细帐:各开户行依照“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的规定,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分“款”设置帐户。
  3.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登记簿:各分、支库均设置本簿。登记经收的预算收入,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分别立户。
  4.地方财政库款明细帐:各分、支库按同级财政机关设置本帐,按会计事项序时登记。其中对同级预算收入按年度根据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另设帐户。
  5.中央预算支出、财政预算外存款明细帐,按会计事项序时登记。
  会计帐簿的格式,总帐采用三栏式,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明细帐,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
  国库会计的核算方法和记帐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的“会计基本制度”执行。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三十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记帐的依据。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属于银行的“特定凭证”。
  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一般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记帐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加以归类整理而编制的,是登记帐簿的依据。符合记帐凭证要求的,也可代替记帐凭证。
  第三十一条 国库的原始凭证分为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收入错误凭证、库款支付凭证和上划库款凭证五种。
  第三十二条 国库会计的收入缴库凭证,为“缴款书”。“缴款书”是国库业务最多的基本凭证。
  缴款书一般应具备以下十二项基本内容:
  (一)填制年月日;
  (二)人民币大、小写金额;
  (三)凭证号码和银行的会计分录;
  (四)银行有关经办人员印章;
  (五)付款(缴款)单位的户名、开户银行和帐号;
  (六)缴款单位的银行转帐印章(预留银行的印鉴);
  (七)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名称及收款国库名称;
  (八)预算(收入)级次;
  (九)预算科目“款”、“项”、“目”的名称;
  (十)缴款的所属预算计划年度、月份;
  (十一)滞纳金的计算;
  (十二)纳税的计算根据。
  第三十三条 缴款书的种类:分为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其他专用缴款书三种。
  (一)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见本细则附件格式一)一式六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代完税证),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或纳税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缴款单位的转帐支票,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基层征收机关;
  征收机关需要增加存根联的为第六联存根,由税务机关留存,缴款企业自填的由企业送基层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除涉外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外,均使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
  (二)一般缴款书(见本细则附件格式二)一式五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或缴款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缴款单位的转帐支票,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
  实行利润包干办法的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以及其他企业收入,各机关事业单位上缴的其他收入等使用一般缴款书。
  (三)其他专用缴款书,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涉外税收、海关征收或代征的税收等专用缴款书。
  1.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格式和用途见本细则附件格式三)。
  2.涉外税收专用缴款书,包括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个人所得税等专用缴款书(格式和用途见本细则附件格式四、五、六、七)。
  3.海关专用缴款书(格式及用途见本细则附件格式八)。
  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代税务机关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等专用缴款书(格式及用途见本细则附件格式九)。
  4.其他不属于税收、利润和其他收入的缴款书。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格式和用途见本细则附件格式十)。
  农业税缴款书可以使用一般缴款书。如需要使用特定的专用缴款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与分库自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凭统一规定的缴款书办理。缴款书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一税一票,按“款”填制,不得几种税合开一票。
  第三十五条 缴款书是国库办理收纳预算收入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海关、国库、银行以及缴款单位,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记帐统计的重要基础资料。除征收机关认真填写,并加强对自填单位的辅导检查外,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必须比照对银行收付款凭证的审查要求,加强对国库缴款书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库收入退库凭证为“收入退还书”(格式见本细则附件格式十一),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报查,由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签发收入退还书的机关;
  第二联:付款凭证,由退款国库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入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行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收帐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收帐;
  第五联:付款通知,由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送退款的财政机关。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库按规定退付预算收入时,一律凭国库收入退还书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库对于收入退还书要认真审核把关,除按规定审核批准程序、退库范围等事项处,还应当比照缴款书的要求,逐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签发机头联系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
  (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二)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三)国库在办理库款分成上解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更正。
  更正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调整帐表,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帐表。年终整理期内,更正上年度的错误,均在上年度决算中调整。“更正通知书”的格式,见本细则中附件格式十二。
  联数和各联用途如下:
  1.征收机关更正缴款书的更正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征收机关留存;第二、三两联送国库审核签章更正后,第二联国库留存,凭以更正当日收入的帐表,第三联随收入日报表送同级财政机关。
  2.国库更正收入日报表的更正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国库留存;二联国库凭以更正当日收入的帐表;三联随收入日报表送征收机关。
  属于国库办理分成留解、划解库款的错误,由国库另编冲正传票更正。
  第四十条 库款支付凭证。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可使用银行的结算凭证,即同城预算拨款使用银行的“付款凭证”,异地预算拨款使用银行的“信汇凭证”,紧急用款使用银行的“电汇凭证”。
  各级财政部门的同城结算拨款,也可以参照银行的付款凭证的联数、样式制定特定的库款支付凭证或者在银行的付款凭证上加盖“财政预算拨款”戳记,以区别银行的一般客户。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库向上级国库上划库款时,应将收入报表随同“中国人民银行邮划代收(付)报单”(简称划款报单)一并上报。
  第四节 会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国库会计报表,是国库对预算收入原始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的一种书面报告。它是财政部门掌握支出拨款,分析检查和汇编国家预算收入情况唯一的合法根据,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税收入库进度情况的根据。各级国库必须及时、正确、完整地编报各种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国库会计报表基本上分为日报、旬报、月报、年度决算四类。日报是国库的基础报表,旬报、月报、年度决算按预算科目反映收入累计数。
  第四十四条 国库日报表。分为预算收入日报表、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和财政库存日报表三种。
  (一)预算收入日报表(格式十三)。它是各级国库收纳、划分、报解库款的基础报表。征收机关据以检查收入征收入库情况,并逐日对帐。
  本表根据缴款书、收入退还书、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分别中央、省、地、县等不同的预算级次逐日汇总编报。
  (二)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格式十四)。它是计算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地方上下级财政之间,每日分成收入留解的报表。分成收入计算表的基本内容包括:收入总额,中央、省、地(市)、县级分成数的有关栏次。各级国库只办理与上级预算的分成。分成收入的计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划分的预算级次逐级办理。例如,支库办理县财政与地区财政的收入分成;中心支库办理地区财政与省财政的收入分成,分库办理省财政与中央财政的收入分成。
  本表根据地方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属于分成收入各科目数字之和,按照上级财政部门通知的分成留解比例计算填列。其中应上解的分成收入,列入上级财政的预算收入日报表的“上解收入”科目,随“划款报单”将库款上划上级国库。
  没有分成收入上解任务的县和地(市),支库和中心支库对县和地(市)级预算收入,仍应编报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本表收入总数与县或地(市)留成数一致)上报,以便上级国库汇总收入总额,办理与其上级的分成收入留解。
  (三)财政库存日报表(格式十五)。它是国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核对财政预算库款数额的报表。根据国库的同级财政预算库款帐编制。
  此外,各国库经收处,每日应将收纳的缴款书分别预算级次和预算收入科目汇总编制“代收预算收入清单”,连同国库缴款书有关联一并上报支库。
  第四十五条 国库旬报、月报(格式十六)。收入旬报、月报是预算收入日报表的定期综合。按照预算收入科目报本年累计数。
  为了准确反映当月预算收入数字,各支库月末前数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应当采取加快报解办法,尽量在上级国库报送月报期限内,报达上级国库汇入当月报表,做到按月基本划期。对个别来不及汇入当月月报的,可并入下月报表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向总库编送的中央预算收入月报,采用电报报告。各支库、中心支库,应采取加快月末前数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的报送措施。
  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支出月报,是反映部分中央预算支出的报表,是国家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组成部分。由各有关分、支库逐级汇总电报报告总库。
  第四十六条 国库年度决算(格式十六)。年度决算是国库一年来收纳、划分、报解国家预算收入的总结。根据预算收入明细帐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年度决算应于年终后两个月内报达总库。总库汇总后报财政部。
  各级国库年度决算编成后,应附国库决算说明书,随决算表一并报上级国库。
第五章 各级国库会计核算手续和预算收入报解程序
  &第一节 国库经收处
  第四十七条 国库经收处根据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填写的缴款书(包括征收机关自行收款汇总缴纳的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工作。然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收讫日期的业务印章。第一联收据联退回缴款人,第二联付出凭证由经收处作为缴款单位存款户的支付凭证,第三、四两联随划款报单上划支库,第五联报查联县级收入交主管收入的基层征收机关。
  缴款单位或缴款人以现金缴纳时,第二联付款凭证联作为现金收入传票的附件。现金收入传票由经收处自行填制。
  第四十八条 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收纳预算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收:“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付:“××存款”科目或“现金”科目
  每天营业终了,应将当日代收的款项随同缴款书划转专业银行管辖支行,再由专业银行支行当天划转支库,不得积压。
  经收处上划库款时,会计分录为:
  收:“支行辖内往来”或“县辖往来”科目
  付:“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专业银行支行收到所辖上划预算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收:“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付:“支行辖内往来”或“县辖往来”科目
  专业银行支行转划国库支库时,会计分录为:
  收:“人民银行往来”科目
  付:“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第四十九条 在中国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涉外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缴纳税款时,一律由开户银行负责库款的收纳。如果纳税人以外币(现钞)缴纳税款时,一律由中国银行负责库款的收纳,外币应兑换成人民币。
  中国银行收纳的库款的报解程序,按国库经收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经收处所收款项是代收性质,不算正式入库。经收处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但在当日预算收入未上划以前,如征收机关发现错误可以更正。
  第二节 支库
  第五十一条 国库以支库为基层库。各级预算收入款项,以缴入支库为正式入库。征收机关和国库计算入库数字和入库日期,都以支库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
  第五十二条 支库根据缴款单位或缴款人的缴款书办理预算收入库款的入库工作。支库应由专人审查缴款书,审查无误收款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有收讫日期的业务印章。第一联收据联退缴款人,第二联付款凭证代缴款单位存款户的支付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作支库收入传票,由支库凭以记帐,其他各联按缴款凭证用途,分送有关单位。
  第五十三条 支库对专业银行经收处解缴库款的划款凭证和随送的三、四联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按预算收入级次清分,按同一级次、同一预算科目汇总后作收入传票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付:“××银行往来”科目
  第五十四条 支库收纳的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确实来不及的,可在次日上午办理,但月底日收纳的预算收入,必须当日扫数报解。支库办理库款报解时,应按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格式十三)。具体处理办法:
  (一)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地、市级预算固定收入,根据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帐或登记簿记载,并应分别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附缴款书回执联送征收机关,一份附缴款书报查联随报单上划分库,地(市)级预算固定收入上划中心支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收入”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二)本级预算收入日报表,根据地方预算收入明细帐编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附缴款书回执联交征收机关,一份送财政机关。
  如有收入退付,须在同一预算科目内轧差列入,退付大于缴库时其差额用红字列入收入日报表。
  对县级预算收入中的固定收入,转入县级财政库款户。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第五十五条 支库对县(市)级的预算收入,除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外,还须编制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格式十四)和库存日报表(格式十五)。为了便于核对数字,分成计算日报表应填列本日收入数和本年累计数。
  支库根据本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属于分成收入各科目的本日收入合计数,填写分成收入计算表的收入总额,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分成留解,其中上解部分应从“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帐户付出,然后划上级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属于本级预算分成收入应从“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付出。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为了便于上级国库汇总计算地方预算收入总额,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县,支库对县级预算收入,仍应编制分成收入计算表(其县级留成数额与收入总额一致)。分成收入计算表编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财政机关,一份随划款报单报上级国库。
  第三节 中心支库
  第五十六条 中心支库收纳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的方法办理。
  中心支库收到支库上报的地(市)级预算收入日报表、分成收入计算表和上划库款的联行报单,经审核无误后,分别转入有关帐户,会计分录为:
  收:“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根据支库上报的地(市)预算收入日报表的数字,记载地方预算收入科目地区级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据以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财政机关。
  第五十七条 中心支库汇总支库上报的分成收入计算表的收入总额数字后,加计地(市)级预算收入合计数字,即为地(市)预算收入总额,然后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分成留解,编制汇总地(市)级分成收入计算表,属于上解部分应上划省分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属于本级的预算收入,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地(市),中心支库仍应上报分成收入计算表(其地、市级留成数额与预算收入总额一致),以便分库汇总计算地方预算收入的分成总额。
  第四节 分库
  第五十八条 分库收纳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的方法办理。
  分库对于中央和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应按预算科目设置明细帐或登记簿。
  分库收到县(市)支库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凭以记帐,然后编制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另一份收入日报表随联行报单上报总库。
  分库收到支库上划中央预算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上划总库时的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分库收到县(市)支库上划的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凭以记帐,然后,编制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省财政机关。会计分录为:
  收:“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分库收到县(市)支库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收入缴款书,属于中央级预算收入缴款书,留分库备查;属于省级预算收入缴款书连同本级收纳的预算收入缴款书,随同收入日报表送同级财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分库汇总中心支库分成收入计算表的收入总额数字后,加计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预算收入中属于分成收入各科目的合计数字,即为省、市、自治区地方预算收入总额,然后编制全省的分成收入计算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级财政,一份上报总库。属于上解部分应上划总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
  科目属于本级的预算收入,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省、自治区分库,仍应上报地方预算收入总额,以便总库汇总核对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 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的数字,应包括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分成上解收入,其本日收入合计数应与联行划款报单的数字一致。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只报本日收入数字。
  中央预算收入月终应根据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于月后三日内电报月报,以分库月末日的数字为准。以千元为金额单位,向总库报送年累计数。
  第五节 总库
  第六十一条 总库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的方法办理。
  第六十二条 总库收到分库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库款、收入日报表和分成收入计算表,经审核后,应即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并根据分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按预算科目记载的明细帐,编制汇总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财政部。
  总库收到分库报送的电月报,经审核后,编制汇总的中央预算收入月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用于核对帐务及分析预算收入的情况,一份报财政部。
第六章 库款的支拨
  第六十三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办理。总库凭财政部的拨款凭证办理;分库凭省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办理;中心支库凭地(市)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办理;支库凭县(市)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办理。
  第六十四条 各级库款的拨付,在各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各级财政机关应将拨款使用的印鉴,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对超过库款余额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拨款,各级国库一律拒绝支付。
  第六十五条 各级国库收到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时,应审查凭证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对凭证填写不完整、拨款用途不符合规定的,国库不得受理。
  总库接到财政部的拨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支出”科目
  各分、支库接到同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时,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或“××银行往来”科目
  付:“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第六十六条 实行限额拨款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其有关国库、银行的制度手续,按“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拨款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各级国库对库款的拨付,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
  国库应将财政机关通知拨付的款项转入或汇往有关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各级国库和转拨行都不得积压。
第七章 预算收入对帐和年终决算
  第六十八条 为了正确反映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各级征收机关和国库必须严格遵守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各级财政机关对于核对帐务工作负有组织和监督的责任。
  各征收机关和国库的收入对帐,应当按月、按年按照预算科目对帐。
  第六十九条 月份对帐。每月终了,支库应在三日内根据各级预算科目明细帐或登记簿的余额编制月份对帐单(格式十六)一式四份,送财政和征收机关于三日内核对完毕并盖章后,财政、征收机关各留一份,退回支库两份,支库留存一份,报中心支库一份(中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收入月份对帐单,直接报分库)。如有错误,应在月后六日内通知国库更正。
  中心支库、分库、总库三级收纳的预算收入对帐工作,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第七十条 年度对帐和年终决算。年度终了后,支库应设置十天库款报解整理期,经收处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所收之款项,应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报达支库,支库应列入当年决算。
  支库应按中央、省、地(市)县四级分别编制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格式十六)各一式四份,于年后二十天内送财政,征收机关核对,财政、征收机关应于五日内核对签章完毕,财政、征收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支库两份,支库留存一份,其余一份属地市级决算表报中心支库;属中央、省级决算表报分库。
  中心支库根据支库上报的地市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经审核无误后,汇总编制全辖(包括县)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一式四份,送财政、征收机关核对无误并盖章后,财政、征收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中心支库两份,中心支库留存一份,上报分库一份。
  分库根据县支库和中心支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经审核无误后,分别汇总编制全辖(包括地市县级)的地方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一式三份,送财政机关一份,分库留存一份,上报总库一份。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由分库汇总编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总库。
  总库收到分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经审核无误后,汇总编制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一式两份,留存一份,报财政部一份。总库收到的地方预算收入要分别审核,计算核对分成收入的有关数字,分析国家预算收入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其他
  第七十一条 国库的各种缴(退、拨)款等会计凭证,分别由省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总署按本细则规定统一印制。各种会计帐表,由省分库按本细则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十二条 各级国库使用的印章,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发。
  第七十三条 各级财政在银行的财政库款和预算外存款,均不计利息。汇款和拨款也不收费。财政机关需用银行的凭证也不收费。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财政部一九七七年十一月第八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和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和分库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原则,参照各地区具体情况,自行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附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格式(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您的位置:&&&&> 正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左右支气管的区别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