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替补受遗赠人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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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的相关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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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的相关内容包括以下:
(一)遗赠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 、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赠中也称为遗赠人,遗嘱指定接受遗赠财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也称遗赠受领人。
2、作为遗赠所特有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
(1)遗赠是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不同于法定继承人的是,受遗赠人与遗赠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等,遗赠人给予他人的财产利益,是无偿转让,不以受遗赠人应尽法律上的义务为前提。在遗赠中,虽然有时也有附有某种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可能是对等的。遗赠人不能只将财产义务赠与他人,也不能使受赠人所负的义务超过其所享受的权利,所以,遗赠必须是无偿的。
(2)受遗赠人是国家 、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受遗赠人,而只能称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基于遗嘱取得遗产也可能是无偿的,但在继承法上把这归于遗嘱继承的遗产取得方式。法定继承人只是自然人,而受遗赠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集体组织;遗嘱继承人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受遗赠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指定。
总之 ,按照我国继承定的精神 ,遗赠和遗嘱继承之间主要是主体的不同,并无原则性的差别。
(二)遗赠的有效条件
1、据以确认受遗赠权的遗嘱必须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遗嘱无效,当然导致遗赠的无效。
2、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3、遗赠人须为缺 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 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遗赠人又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涉及这一必要份额的遗赠无效。
4、 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 . 遗赠人设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赠无效。
5、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公民,不能成为受遗赠人,因为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遗赠的财产须是在遗赠人死亡时能够执行遗赠的合法遗产 .如果遗赠财产不属于遗产,或者于遗赠人死亡时该项财产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则遗嘱无效。
(三)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处分自己财产而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与赠与都是公民自愿、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赠给他人的法律行为。但是,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之间仍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1、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而且是与立遗嘱人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抚养关系的自然人。而受遗赠人则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即并不限于自然人,可以是与遗嘱人有密切联系的人,也可以是与遗嘱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人。
(2)遗嘱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客体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是概括地承受财产权利和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义务。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赠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受遗赠人并不承受被继承人的债务。
(3)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作出接受和放弃表示的要求不同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权必须于此期间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4)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嘱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遗赠人的财产。遗产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以实现其继承权。
2、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遗赠是遗赠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必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就可以在遗嘱中作出遗赠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依据遗赠人的遗嘱就对其遗产取得了受遗赠的权利。赠与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只有在得到受赠人的承诺,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发生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 .遗赠以遗嘱的存在为前提,受遗赠人取得财产的依据只能是遗嘱,遗赠人遗赠其财产应遵守法律对于遗嘱的规定,因此,遗赠是要式的法律行为。赠与一般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除法律对特殊标的赠与有形式上的要求外,当事人双方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达成一致,因此,赠与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3)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 .遗赠人按遗赠方式处理其财产,应不违反法律的要求,如不得剥夺无独立生活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受遗赠人可取得的遗产应是偿还了遗嘱人生前所欠债务后才可分得的财产。而赠与人处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除了不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外,法律上一般不加限制。
(4)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遗赠的生效时间实际上是遗嘱的生效时间遗赠在遗嘱订立时具有设立效力,但必须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执行效力。而赠与一般是赠与人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赠与要实际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总之,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亡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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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赠过户有关问题
房产遗赠已经公证,现被遗赠人C已去世5年多。接受遗赠人为A。B为A亲弟,C为AB的伯母。现在房产过户上有什么相关手续以及产生什么相关费用,费用怎么计算?
C为孤寡老人,无儿女无法第一第二定继承人。
我有更好的答案
  遗赠已经公证了就好办了,继承人带着继承房产公证书、房权证、身份证等到房管部门申请变更即可,不交税、只缴纳手续费1元/平方(各地有差距)和登记费(工本费)产权人80元、共有人10元~一~
持经公证的遗赠协议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可。
土地性质为划拨呢?手续如何?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1、按照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的规定,划拨土地房屋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2、你所在的城镇是否这样执行,请到房屋登记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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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赠,多得是你不知道的事
关于遗赠,多的是你不知道的事
被继承人张奶奶(日报死亡)与何爷爷(日报死亡)生有何儿子(日死亡)等子女六人,何儿子与杨儿媳生育何孙女(原告)。
日,张奶奶在何儿子的陪同下前往公证处立下一份代书遗嘱,载明崂山东路房屋中属于其本人拥有的产权份额及丈夫何爷爷遗留有该房中的房屋部分产权中属于其本人应继承的份额,在其去世后,全部遗留给何孙女继承,任何人不得干涉。
但杨儿媳因丈夫去世一直服用抗抑郁药物,直至日才将遗赠之事告知何孙女,何孙女得知受遗赠后立即向其余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其余继承人对于此遗赠行为
存在两点疑虑
张奶奶所设立的遗嘱为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虽然遗嘱公证申请表和谈话笔录的每一页都有张奶奶的签字,但是遗嘱正本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并且也没有相关笔录对这一现象进行说明,因此不符合代书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
其余继承人认为,即使此遗嘱生效,何孙女却没有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应视为放弃受遗赠。虽然何孙女称其在日才知道遗嘱,但是其余继承人认为这是何孙女的母亲杨儿媳的过错导致的,该责任应由杨儿媳来承担。
被继承人张奶奶所立之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张奶奶的公证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份公证遗嘱依法有效。
遗赠是否需经他人同意才能生效?
《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的遗嘱只要合法,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受遗赠人同意。遗赠又是一种死因行为,遗赠在遗赠人死亡时就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何孙女是否已放弃了受遗赠?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前述法律条文对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该向何人作出没有明确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采取从宽原则为宜,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确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同时遗赠人的遗愿应当被尊重,不应轻易变更。
因为被继承人张奶奶所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何孙女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已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综上,何孙女依法可以依照遗嘱取得张奶奶的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的条件下所适用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受遗赠主体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综上,存在遗赠的前提下,不适用法定继承,应遵循遗嘱。
来源: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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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有关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的效力的法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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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赠协议书
甲方(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 【遗赠房产】遗赠抚养协议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抚养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的,要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应与其配偶共同为一方,与遗赠人签订协议。   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抚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3.遗赠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赠人个人所有,且无债务。   4.抚养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的,要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应与其配偶共同为一方,与遗赠人签订协议。   5.协议如设立了担保条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同时还应提供担保人的财产情况。2 【遗赠房产】遗赠抚养协议书内容   甲方系夫妻关系,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现经与乙方协商,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达成本协议   遗赠人:XXX,性别,年龄,汉族,住XXX   (称甲方)   XXX,性别,年龄,汉族,住XXX   抚养人:XXX,性别,年龄,汉族,住XXX。(称乙方)   甲方系夫妻关系,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现经与乙方协商,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达成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由乙方承担甲方的衣、食、行、医疗、殡葬等费用,直至甲方两位遗赠人“百年”为止。   二、乙方享有受赠甲方全部财产的权利。包括位于XXX***号房屋五间,西房三间以及其他附属建筑;甲方的全部生活用品及存款等。3 男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女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200  年 月 日双方相识恋爱,200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为保障自己在百年归世后,对方的生活不受更大的影响,晚年生活更有保障,根据《婚姻法》第19条、《继承法》第16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经深思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现有财产  双方确认现有财产状况如下:   1、个人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   二、独立继承  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先于另一方死亡,其遗产均由生存的一方独立继承,其他继承人不得继承,但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除外,即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享受按正常情况下应继承的份额。  被继承人之死亡是由于生存一方故意、过失造成的或对其生前有严重虐待行为造成,生存的一方无继承权。   三、效力及权利限制  双方同意赋予本合同内容具有遗嘱继承的效力,任何一方在无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事由的情况下,不得再立遗嘱处理遗产,否则,后立之遗嘱无论是否公正,均属无效遗嘱。同时,也不得通过赠与4 甲方(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_________(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_________元,医疗补助费_________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_________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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