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推人下水导致意外死亡,死者为独生子,应赔偿死者多少费用。前提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死者不会游泳

急问: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伤害致死?_百度知道
急问: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伤害致死?
被告与死者素不相识,事发当晚双方都有喝过酒。被告人骑助动车驶进小区,在保安面前停下准备交谈,死者跌跌憧憧迎面走来,开始指骂被告但被告不予理睬还对其客气的笑了笑,但死者依旧骂脏话并拍打了被告。此时,被告从车上下来并也拍打了死者,示意不要动手。此时死者出手打了被告并将其车子踢倒在地。之后开始一系列的推桑。最后被告人用力把死者推倒在地当场昏迷。正在此时,有4个死者的朋友见状拥上来对被告进行殴打并打到了保安室,期间,被告并没有还手。110在事发几分钟后赶到并劝阻了殴打,死者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抢救无效,于一个星期后死亡。想问,此类案件是否属于过失伤害致死罪?在刑事上会不会被判刑?在民事上最多赔偿多少?
被告并不是故意去推死者,而是只是心里想把对方推开,不想再发生更严重的殴打事件。死因是因为后脑着地,脑干受损,抢救无效。
提问者采纳
此类案件是否属于过失伤害致死罪?首先要弄清楚,死因是什么?如果和推倒在地有关系(比如后脑撞击)则定过失致人死亡。否则无罪。在刑事上会不会被判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要判刑的,但是有可能判处缓刑,因是过失犯罪。在民事上最多赔偿多少?具体协商,各地有不同标准,要根据年龄,户口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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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使被害人受伤或自信能够避免使被害人受伤(本意不想被害人受伤),是过失,但本案中被告的主观方面不是如此,而是不计后果地把被害人推倒在地上,被害人是否受伤害对于被告人来讲都能够接受,应属间接故意伤害。民事赔偿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具体数额要看具体案情,一般在15-30万,甚至更多。
1、首先,要审查那推倒的一下与死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有,那么在刑事责任上存在两种可能。2、如果被定性为抵抗不法侵害,那就不构成任何罪名,只算意外。推人并不一定是攻击,有可能只是为了抵抗而已。3、如果被定性为互相殴打,那就有可能上升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此时有明显的伤害死者身体的故意(前提是死者头部与地面直接撞击死亡,如果是撞在地面的杂物比如石头铁块之类,那仍然是意外)。
刘学勤律师 的
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使被害人受伤或自信能够避免使被害人受伤(本意不想被害人受伤),是过失,但本案中被告的主观方面不是如此,而是不计后果地把被害人推倒在地上,被害人是否受伤害对于被告人来讲都能够接受,应属间接故意伤害。 民事赔偿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具体数额要看具体案情,一般在15-30万,甚至更多。
关键是死者的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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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协警“办案”致人死亡 死者家属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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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0版:政法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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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办案”致人死亡 死者家属获国家赔偿
南国早报&& &&&& &&&&
  以案说法  林仁聪&陆仕平  【案件回放】  日,某矿业公司员工怀疑简某盗窃其价值约200元的手机,与公司保安一起将其扭送至广西某市一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调查时,简某不予承认,当晚被释放回家。10天后,该派出所聘用的工勤人员(俗称协警)梁某驾驶派出所的警车,与矿业公司的保安李某来到简某家,责令简某交出盗窃的手机,并要求其“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被简某拒绝后,梁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将简某铐上警车带走。当日傍晚,家属接到通知,简某溺水死亡,打捞起来的时候手上还戴着手铐。  就简某死亡的责任追究和赔偿问题,家属多次向该市公安局及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确认违法行为、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给予国家赔偿。家属认为,派出所聘用人员梁某开着警车到家里非法拘捕简某,对其使用手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该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简某死亡,因此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  公安局则认为,梁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在公安局未作出传唤决定也未授权传唤的情况下,梁擅自开着派出所的警车带着矿业公司保安李某前去传唤、追赃,属于个人行为。梁某事后也未向派出所汇报,也未将简某带回派出所,简某溺亡与公安局无关。公安局于日做出不予受理简某家属请求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简某家属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安局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赔偿标准和数额给付死亡赔偿金49万多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作为派出所临时聘用人员,本身没有行政执法权,其传唤简某、前往“追赃”属于违法行为。但在派出所受理报案后,梁某带着手铐、开着警车实施的传唤行为,符合公安执法的外在特征,应该认定为公务行为,该行为与简某的溺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遂判决公安局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标准的50%赔偿简某家属24万多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安局一次性赔偿简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生活费等共计32万元。    【律师评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有权要求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本案中,梁某只是派出所临时聘用的工勤人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警察,没有执法权,其在传唤、“追赃”的过程中,没有出示合法的传唤手续,也未得到公安局的“授权”,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其以派出所的名义行使职权,从派出所开出警车,使用公安局提供的手铐,对简某进行非法传唤,在此过程中出现了简某死亡的后果,其违法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公安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般的行政诉讼不能调解,但是国家赔偿属于行政赔偿,可以调解。本案因双方达成谅解,公安局最终承担32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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