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出国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能不能购上拒执罪

浅析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适用成本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朱丹枫
   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是法院针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推出的一项反规避执行威慑机制,旨在通过限制其出入境的强制措施,督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该项措施在四个方面适用成本高,影响执行员适用该措施的积极性,导致其功能作用发挥不尽如人意。
  一、适用成本高的原因
  由于受到自身及程序设置等四方面原因的限制,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适用成本较高。
  一是可适用的对象少、措施实施成本高。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绝大多数被执行人仅限于在国内活动,需要出入境的人员不多;而且,被执行人在边境被控制后,因出入境管理局在外地,路程较远,且控制时间有限,需要执行员在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同时,因可能存在被执行人在被控制后仍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承办人需做好将被执行人带回法院的准备,故一般需多人来回坐飞机,花费成本较高。鉴于上述情况,执行员一般不愿采取,客观上致使该措施的“虚设”。
  二是被执行人护照信息获取困难,耗时长、人力物力耗费高。在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的措施过程中,限制出入境的前提是需要知道被执行人的护照信息,而该信息只有被执行人有过出入境记录才能查询得到。由于本区或市高院的查询系统目前没有与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进行联网,所以不能通过网络化手段直接查询被执行人的出入境信息记录,承办人往往要驱车到出入境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出入境记录,从而获得被执行人的护照信息。经常会出现承办人花费大量时间往来于法院与出入境管理局,结果却查无收获的局面。
  三是审批手续较为传统,耗费物力人力。依照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承办人需制作审批表、拘留决定书等纸质材料,并将纸质材料送交高院审核,审批通过后再由承办人交送出入境管理局。这种纸质化办公方式,使得远郊区县适用限制出境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大大增加,同时也降低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四是解除限制措施的手续繁杂,增加工作量。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出入境管理局要求必须再由高院出具函件,才能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无形中又增加了承办人的工作量,影响采取该措施积极性。
  二、成本低化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应对:
  一是在结合申请人意愿,明确措施适用的“门槛”。统一措施适用与否的参考标准,如案件标的、性质及被执行人的身份等,由此综合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出境的需求及可能性,进而决定是否采取该项限制措施。同时,可以征求申请人意见并充分发挥申请人的主观能动性,发动其积极提供被执行人是否可能出境的相关线索。
  二是延伸执行联动部门,加强部门间沟通、交流,提高信息共享力度。建议上级单位与出入境管理局协调沟通,一定程度上实现信息共享,以执行信息查询中心为平台,统一查询被执行人的护照信息,以此减少奔波,降低措施适用成本。
  三是减少办理流程,适当简化解除限制出境手续,提高执行效率。通过完善机制,开发电子化审批系统等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特别是解除限制出入境措施,由于被执行人已履行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此时解除手续并不需要高院等部门层层审批,出入境管理局可以适当简化解除手续,直接根据承办法院出具解除限制的材料进行办理,避免耗费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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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因借贷纠纷被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后,又拒不履行偿还义务。近日,被执行人聂某因涉嫌“拒执罪”,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此前,赵某荣与聂某产生民间借贷纠纷后,将聂某起诉至渠县人民法院,要求聂某偿还借款。日,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聂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荣借款1006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判决生效后,聂某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年10月15日,原告赵某荣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聂某拒绝领取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同时虚假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通知聂某到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聂某总是以种种借口推脱,不愿亲自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只愿委托律师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在执行人员数次打电话、发短信告知其不得委托代理人领取的情况下,聂某仍拒不到人民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并接受执行询问。
日,承办法官向聂某的代理人送达了财产报告令,限聂某5日内如实报告当前财产状况。但聂某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而且事后还虚假报告财产,导致无法执行。
随后,渠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给聂某打电话、发短信,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但聂某仍置若罔闻,并称“随便你们怎么执行”。后聂某将手机设置了语音提示,执行人员根本无法与其联系,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鉴于聂某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罪”,渠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渠县公安局侦查。近日,聂某因涉嫌“拒执罪”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蒲桢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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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是否涉嫌拒执罪?
wl6785bpql
你好,被执行人是一家公司,执行法院将执行通知送达公司后,是由经理签收,法定代表人不在公司,案件执行过去一年时间内,法定代表人一直不出面,经调查发现法定代表人一直在外地某家公司上班,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公司是正常经营的,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对账单显示累计流入现金额45万元,因银行账户内是流动资金,期间被执行人又陆续将45万元转出,本案的执行款只有9万元,执行已经过去一年时间未能结案
请问:1、当时执行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是由公司经理签收,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定代表人已经收到执行通知?
2、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涉嫌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应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3、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却不予认为被执行人行为违法,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定代表人提出自己没有收到执行通知,不知道执行事情的理由抗辩,是否有效?
黑龙江 哈尔滨 香坊区发表时间: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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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回复时间: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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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是否
律师回答共 1 条
黑龙江-哈尔滨
你好,如果这个执行款确实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取走执行款又导致了执行申请人的债务无法得到偿还,法院判决难以得到实现,符合司法结束中所说的“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确实可能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回复时间: 21:11
我们调查发现的是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累计流入45万元,属于公司流动资金,边进边出,被执行人说银行账户的钱都是用于生产经营了,都是合法使用的,被执行人将银行账户的现金转移,用于生产经营,是否也构成拒执罪呢?
wl6785bp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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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执行
被执行人:可执行
被执行人:及其
被执行人:追加
被执行人: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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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sbq&|[福建 厦门];& 18: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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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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