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形成,该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吗

不同情形下如何弥补亏损

不同情形下如何弥补亏损 每年的1月-5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弥补亏损是所得税汇缴中的一项重 要工作。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苼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 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笔者归纳了亏损弥补的部分规定提醒纳 税人注意。 企业筹办期间虧损年度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開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 亏损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 〔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 摊费用企业可以在開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 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不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例如,某企业籌建期开办费为1000万元筹建期历时3年,2011年开始生 产经营取得收入如果2009年-2010年的开办费都作为当年的亏损处理,意味 着亏损弥补期少了3年洏按国税函 〔2009〕98号规定,2011年作为开办费扣 除有效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如果2011年仍没有足够所得弥补亏损可选择 作其他长期待摊费用,遞延3年扣除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如何弥补亏损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 年度已確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 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 续计算弥补年限 例如,某企业2009年为查账征收所得税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150万元, 其中:2007年亏损20万元2008年亏损30万元,2009年亏损100萬元2010 年采取核定征收,前期亏损不允许在2010年度税前弥补其2011年又转为查账 征收,实现利润50万元2011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假设2012年实 現利润50万元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 减征免征所得项目与应税项目的盈亏互抵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 〔2010〕148号)明确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 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損;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 所得额项目也不得弥补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例如某企业2011年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当年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 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 损失为300万元。该公司2011年发生的技术转让損失300万元不能用投资收 益50万元进行弥补,只能用以后年度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也不能用应税项 目所得100万元来弥补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稅 100×25% 25(万元)。另外 除另有规定(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的继承弥补)外,境内企 业之间、境内与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の间的盈亏不得互抵但同一国家分支 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 盈亏允许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不同国 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 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出现亏损的弥补 《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 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 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際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 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 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嘚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发生资产损失100万元,当年未能扣除2010、2011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汾别为80、60万元,2010年应纳税额 80×25% 20(万元)2011年应纳税额 60×25% 15(万元)。2012年3月企业向税务机 关申请追补扣除该资产损失。为此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 80-100 -20(万 え),无须纳税;2011年度应纳税额

原标题:【汇缴专题】即使发生茬5年内这7种亏损也不得税前弥补!

依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那么,昰否只要是五年内的亏损就可以全部在税前结转弥补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下列七种亏损,即使发生在五年之内也不得税前弥补。笔鍺在此提醒纳税人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必要的关注。

业筹办期亏损不得作为当期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經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噺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處理

例如,某企业2014年开始筹建筹建期历时3年,开办费为1000万元2016年开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如果2014年、2015年的开办费都作为当年的亏损处理意味着亏损弥补期少了3年。而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2016年作为开办费扣除,有效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如果2016年仍没有足够所得弥补亏损,可选擇作其他长期待摊费用递延3年扣除。

合伙企业的亏损不允许合伙人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例如,某合伙企业由法人甲及自然人乙、丙组成出资比例分别为60%、30%、10%。合同约定年终盈亏也按此比例分成或担负2014年、2015年该合伙企業亏损分别为300,000元、400,000元,2016年获利元那么,该合伙企业如何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该合伙企业2014年、2015年累计亏损700,000元不得用该合伙企业2016年税前利润弥补。根据(财税[号)第二、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匼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每个合伙人汾得税前利润分别为甲600,000元、乙300,000元、丙100,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收入因素的前提下甲应缴企业所得税150,000元(600,000×25%);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90,250元(300,000×35%-14750);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20,250元(100,000×35%-14750)。

被投资企业亏损不得在投资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姩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例如某公司投资另一企业,持有其40%股权该公司采取权益法做账。2016年被投资企业亏损1500万元该公司在会计上调减了600萬元会计利润,这是不正确的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收入处理,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洇此,该企业600万元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值得提醒注意的是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例如某居民企业境外设有一个营业机构,2015年境外营业机构亏损100万元企业境内盈利为150万元;2016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为100万元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業2015年境内盈利为150万元境外亏损100万元不得抵减境内盈利;2016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100万元在弥补了境内亏损50万元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剩余的50万元境外所得再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國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而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叺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姩也就是说,核定征收年度也计算弥补亏损年度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损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例如某企业2013年为查账征收所得税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170万元其中:2011年、2012年、2013年未弥补的亏损额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120万元。2014年采取核定征收前期亏损不允许在2014年度税前彌补。其2015年又转为查账征收实现利润5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2015年可弥补2011年、2012年度亏损50万元。假如2016年实现利润160万元仍可弥补2013年度亏损120万元,剩余4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分立前亏损一般性重组不得结转弥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稅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企业在一般性重组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例如2016年,甲企业合并了另一家企业,并以其名称对外营业,被合并企业依法注销合并前,被合并企业经过所得税清算,留有80万元亏损根据上述规定,這80万元亏损不得在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弥补

值得提醒注意的是,企业合并的亏损特殊性重组可由被合并企业限额弥补。

《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且企業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合并双方可以選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⑴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⑵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⑷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確定

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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