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性材料的应用邮寄

2014中国国际绕线机、线圈、磁性材料、绝缘材料及电机制造展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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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中国电子学会电子材料分会  
  上海电机行业协会支持单位: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亚洲钕铁硼协会广东省电机工程学会承办单位:  
  上海冠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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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地
址:上海市水产路2659号(世华国际广场)20层  
  & 邮
编:201901电
话:+86-21-  
真:+86-21-联系人:高 天
2014中国国际绕线机、线圈、磁性材料、绝缘材料及电机制造展览会(以下简称“RXCJD广州展”)是一个国际性的贸易展览会,将于-28日在广州琶洲展览馆举行,主要服务于电磁材料、绝缘材料、线圈、电机、变压器制造和维修等行业。 国际绕线展(RXCJD),每年举办一次,至今已有6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绕线机、线圈、电机、磁材、绝缘材料、变压器电气制造专业性展览会。2013年总展出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近500家公司参展,其中中国参展企业260家。来自西欧、东欧、亚洲、北美、中南美洲、中东、非洲、澳洲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万名观众参观该展会。 作为国际领先的绕线机、线圈、绝缘材料及电机制造展览会,RXCJD广州展已经吸引了超过430余家参展企业。迅斐利、田中精机、马斯利、杜邦、艾伦塔斯、丰罗、奥士玛等众多国际知名企业参展,国际参展商超过40%,整个展览面积逾20000O。热忱欢迎中外企业及采购团体、专家、学者前来中国广州参展、参观、合作、洽谈,共谋发展大计。
控制系统及装置类:各种电机(马达);电枢(磁芯)、电机控制系统及伺服系统、线圈绕组、驱动器、调速器、数控装置、传感器、变压器变频器、开关设备、转换器、专用设备、电子原器件及装置等;材料类:各种永磁材料和软磁性材料、磁性材料生产和检测设备、导磁、导电材料、绝缘材料、树脂、粘合剂、电碳制品和电工合金等;测试仪器及设备类:绕线机、穿线机、束线机、拉线机、层压、浸渍机、端子机、冲压、切割、焊接、涂装设备、电枢检测仪、电机综合性性能测试仪、动平衡机、电量测试仪、测功机、绝缘性能测试仪、磁测量仪器、在线检测仪、CAT、机械检验设备等;配套产品:轴承、整流子、电刷、换向器、模具、风机、铁芯、转轴、冲片、端盖、热保护器、导线、绝缘材料、工程塑料、接线盒、接插件。
◆收费标准:1.标准展位9m2(3m×3m)配置:展出场地、三面展板(2.5m高)、楣牌制作、一张洽谈桌、二把椅子、九平方地毯、220V电源插座一个、二支射灯;2.光地(36m2起租)配置: 展出场地、保安、清洁服务;3.展 台 类 型    
 国内企业    
 合资企业    
 境外企业标 准 展 台    
 ¥15000元/9m2    
 ¥18000元/9m2    
 $3600元/9m2室内光地(36m2起租)    
 ¥1500元/m2    
 ¥1800元/m2    
 $400元/m2
◆参展程序:参展单位填写参展申请表→加盖公章→邮寄或传真至组委会→组委会确认参展资格→参展单位在一周内将所需费用汇至组委会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组委会→组委会按报名时间、展位规模及付款顺序安排展位。磁钢回收 钕铁硼强磁回收 磁性材料回收 - 宁波58同城--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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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力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9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力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06号9-2号。法定代表人:王秋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世兵,重庆力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安祥,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程前,镇长。委托代理人:易凯,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瑜,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力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德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湾镇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1000号判决,力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力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世兵、刘安祥,被上诉人大湾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易凯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日,大湾镇政府作为甲方,案外人重庆铁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大湾镇城周森林屏障项目绿化合同》,该合同结算价为156万元。日,铁鼎公司作为甲方,何×××作为乙方,王××及力德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内容为:鉴于甲方和乙方现尚欠丙方王××和力德公司款项,为了能及时偿还丙方的款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因承建大湾镇城周森林屏障项目绿化工程,于日与渝北区大湾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大湾镇城周森林屏障项目绿化合同》。结算价为1560000元。现大湾镇政府已经支付甲方工程款59万元,尚欠甲方工程款及质保金970000元。现甲方将对大湾镇政府享有的上述全部工程款、质保金债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丙方,由丙方享有。三、本协议签订后收款时需要向大湾镇政府开具的工程款发票仍然由甲方开具,所需的费用和税金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没有及时开具造成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日,铁鼎公司出具《债权转让函告》,内容为:大湾镇政府:我司因承建大湾镇城周森林屏障项目绿化工程,于日与贵府签订了《大湾镇城周森林屏障项目绿化合同》,结算价为1560000元。现在贵府已经支付我司工程款59万元,尚欠我司工程款及质保金970000元及相应利息。现因我司与力德公司及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我司将对贵府享有的上述全部工程款、质保金债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力德公司。为此,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通知贵府:我司对贵府享有的工程款、质保金97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全部债权均转让给力德公司,请贵府直接向该公司支付上述全部款项。该函告由力德公司于日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出,收件人为辜夕尹,单位名称渝北区大湾镇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人民政府,内件品名债权转让函告。于日签收,查询显示为本人签收,但签收人的具体姓名不祥。日为星期六,法定休息日。大湾镇政府于日及日向铁鼎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共计59万元;日,铁鼎公司向大湾镇政府出具委托书,委托大湾镇政府代为支付2012年度管护费13万元;日再次向铁鼎公司支付工程款12.5万元;日及7月9日,大湾镇政府向力德公司支付共计71.5万元,其中日的渝北区大湾镇2010年度城周森林屏障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表中显示,施工单位力德公司,应付金额1170000元,已付金额715000元,本次支付金额455000元,本次实际支付金额455000元。领款人签字王秋勇。庭审中大湾镇政府陈述未收到力德公司于日寄出的邮政特快专递,之后付给力德公司的71.5万元是其于2012年5月直接来大湾镇政府交涉,将转让通知和协议交给大湾镇政府,大湾镇政府才据此支付的款项。另查明:铁鼎公司与力德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均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61号25-1#,力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是铁鼎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40%。力德公司一审诉称:日,案外人铁鼎公司与大湾镇政府签订了《大湾镇城周森林屏障项目绿化合同》,约定由铁鼎公司承包上述工程。经双方结算价款为156万元。截止日,大湾镇政府支付铁鼎公司59万元,尚欠97万元及利息未付。日,力德公司与铁鼎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铁鼎公司享有的97万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力德公司。日,铁鼎公司作出《债权转让函告》,该函于日经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大湾镇政府签收。后大湾镇政府向力德公司支付了共71.5万元,余下款项未予支付。要求大湾镇政府立即支付工程款12.5万元,并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期止。大湾镇政府一审辩称:大湾镇政府已支付全部工程款,转让债权时,应付款已没有97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日大湾镇政府向案外人铁鼎公司支付12.5万元时是否收到《债权转让函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将使债务人的支付对象产生变更,因此债权人必须进行有效的通知。铁鼎公司将对大湾镇政府享有的97万元债权转让给力德公司,并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通知,该快递邮寄单载明收件人为辜夕尹,单位名称及地址渝北区大湾镇人民政府。查询虽显示日(星期六)本人签收,但邮寄地址为政府机关,收件人为该机关法定代表人,按照一般政府机关工作时间安排,周六为法定休息日,在力德公司未举示签收回执等能够证明签收人等证据的情形下,无法认定该邮件确为大湾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辜夕尹签收,亦无法确定该邮件被大湾镇政府有权签收邮件的收发室或部门签收。因此在大湾镇政府未接到有效通知之前,该债权转让对大湾镇政府不发生效力,大湾镇政府在日向铁鼎公司支付12.5万元的行为应为有效的支付行为。且大湾镇政府之后已依据债权转让将案涉工程的剩余款项71.5万元支付给力德公司,故对力德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2.5万元,并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期止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力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0元,由力德公司负担。力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大湾镇政府向铁鼎公司支付涉案12.5万元时没有收到债权转让函是错误的。力德公司举示的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内容准确无误,查询单显示邮件经“本人签收”,足以证实债权转让函日发出后已经大湾镇政府日签收,且大湾镇政府于2013年两次向力德公司付款,其辩称没有收到债权转让函违背常理。2、力德公司已经穷尽举证责任,举示了邮件查询单,邮局盖章的查询单就是邮政特快专递的签收回执,一审法院还要求力德公司另外举示所谓的签收回执是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催收通知的复函》指出,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主张了权利。据此精神,本案足以认定力德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已经依法送达,不能因为大湾镇政府的特殊身份就作出偏向裁判。大湾镇政府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主要理由:1、力德公司仅凭邮件详情单不能证明大湾镇政府收到了转让函,大湾镇政府有收发室,不可能由镇长亲自收取邮件。邮政局的电子数据改动可能性较大,其录入工作并非大湾镇政府能够控制,邮政局对大湾镇政府的查询回复是无法查询。2、力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工程款尚未结算,转让金额不能确定。力德公司带着转让协议来大湾镇政府领款时其法定代表人已经确认大湾镇政府尚欠铁鼎公司的金额并不包括争议的12.5万元。王秋勇既是力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铁鼎公司的股东,知晓大湾镇政府的付款情况。二审中,力德公司举示了以下证据:1、邮件详情单及网上查询单,拟证明除一审已举示的邮件外,铁鼎公司还于日以邮政特快专递向大湾镇政府送达了债权转让函,查询单显示邮件于日投递,投递结果为本人签收。2、寄给一审法院的邮件详情单,认为其在一审期间向法院邮寄了关于王××放弃主张权利的说明。大湾镇政府对两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二审还查明:铁鼎公司将其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力德公司时,与大湾镇政府并未办理结算,但本案双方确认,根据铁鼎公司的履行情况及绿化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铁鼎公司应得苗木栽植款117万元、管护补偿金26万元,共计143万元。截止日铁鼎公司在与力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大湾镇政府已支付铁鼎公司59万元。日大湾镇政府支付铁鼎公司12.5万元。该笔款项的付款过程为:日大湾镇政府制作工程款支付表,拟对铁鼎公司等5家施工单位合并付款145万元,其中铁鼎公司应得12.5万元;日大湾镇政府制作费用报销单,经报销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同日大湾镇镇长签署了审核意见;日该12.5万元划转入帐。日,大湾镇政府首次将铁鼎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给力德公司,付款金额45.5万元。付款凭证附有债权转让协议,另附有日《森林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表》,该表分别列明拟支付三家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情况,其中属于铁鼎公司的施工项目付款对象为力德公司,还载明涉案合同项下苗木栽植款总计117万元、已付款71.5万元、本次支付与实际支付45.5万元等内容,力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在表格领款人栏签名。该表所列款项经大湾镇政府内部逐级审批后属于力德公司的款项于日到帐。日及次日,大湾镇政府向力德公司各支付13万元。该两笔款项系铁鼎公司根据绿化合同约定向大湾镇政府申请领取的2010年度、2011年度绿化管护补助金。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大湾镇政府向铁鼎公司支付12.5万元能否对抗力德公司。力德公司于日、铁鼎公司于日分别向大湾镇政府邮寄了债权转让函。虽然查询单显示两份邮件分别于日、日经镇长本人签收,但该查询记录仅是邮局所作的工作记录,在无邮件签收联予以核对的情况下,邮局的工作记录是否准确无误难以判断,能否作为送达依据,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分析认定。首先,根据双方交易习惯,邮件送达并非铁鼎公司或力德公司与大湾镇政府之间通常的沟通方式,大湾镇政府亦不存在直接送达障碍,铁鼎公司与力德公司采取邮件方式向大湾镇政府送达转让函,超出大湾镇政府根据交易惯例可以预测的合理范围。其次,大湾镇政府作为政府机关,应有专门的邮件接收部门,其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普通邮件并不符合通常的工作程序。第三,虽然涉案12.5万元最终付至铁鼎公司银行账户的时间是日,但该款已于日报批,日经大湾镇政府负责人审核,支付过程表明大湾镇政府并不存在恶意向原债权人付款的主观过错。第四,力德公司首次在大湾镇政府领款时,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森林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表》已明确载明森林工程的已付款数额为71.5万元,而该数额是包含涉案12.5万元在内的。力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前提是不认可该12.5万元,与其在大湾镇政府领款时已知晓涉案工程的已付款数额及欠付款数额的事实相悖。第五,力德公司与铁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力德公司知晓大湾镇政府已向铁鼎公司支付了涉案12.5万元,两公司又在大湾镇政府办理了后续领款手续,至大湾镇政府支付完毕所有工程款项,力德公司从未反馈过已经邮件送达转让函以及涉案12.5万元付款不适格的问题,力德公司现诉讼主张该笔付款对象错误,难免突兀。综合以上分析,大湾镇政府向其合同相对方铁鼎公司支付涉案12.5万元能够对抗债权受让人力德公司,力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元,由上诉人重庆力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立新审 判 员  邓 山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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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学与磁性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关于受理
2015年度开放课题基金申请的通知
  2015年度磁学与磁性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报工作现已开始,请相关研究领域的科研人员认真阅读“磁学与磁性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磁学与磁性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见附件2、3),积极申报。
  注意事项:
  1. 开放课题基金项目申请书下载见附件1。
  2. 申请截止日期为日(以寄出邮戳为准)。申请者需提交纸质申请书(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及申请书电子版(发至Email: )。
  3. 联系人:苏振博
   联系电话:
   Email: 
  4. 邮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兰州大学磁学与磁性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邮编730000
  5. 本校申请者交至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办公室(格致楼2018)。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磁学与磁性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编辑:张敏
磁学与磁性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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