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向降工资怎么维权

茄政办发〔201414

茄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市“四升五降”专项治理任务督办落实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八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四升五降”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中涉及我区的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落实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四升五降”专项治理是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委、市政府重点推进的民生工程。市政府十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详细讨论通过了相关工作方案,对“四升五降”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目标责任要求。各治理任务承标部门务必要增强大局意识,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日程,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主要领导亲自靠前抓落实,对应承担任务分口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治理任务推进落实措施,周密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协调配合部门尽快组建精干的工作机构,及时与上级行管部门做好沟通对接,确保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全面启动分管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要及时总结,切实提高工作推进效率。这次“四升五降”专项治理活动对于全区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可以通过活动开展带动整体工作深化迈进。区政府已将治理任务列为重点督办事项,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责任部门要把工作效率摆在首位,结合承担的任务逐项制定工作落实计划,坚持倒排工期、加速推进,争取最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效果。各责任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情况汇总,每月25日前将工作情况整理文字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内容包括本月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个月工作安排,5月份报送材料另包括方案、组织机构、具体联系人等内容,文字稿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由分管副区长签字后报送,电子版发送邮箱qzhzfb@。

  29、建立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长效机制,一是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管理,严格“三公”经费预算核定,严禁“三公”经费超预算支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行为;二是要加强经常性监督,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三公”经费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要开展常态化检查,切实规范“三公”经费管理使用行为;三是要建立定期报告机制,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按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三公”经费季度支出情况表》(见附件3),财政局要做好汇总和分析工作;四是要加快推进“三公”经费公开,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以部门预算公开为契机,扎实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30、为确保专项治理成效,成立区“三公”经费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周学军同志任组长,郝贵喜、吴均玲、刘佳权、李松涛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政府办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郝贵喜同志兼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监察局统筹安排治理活动,负责通报专项治理检查情况,并对在“三公”经费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对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财政局负责压缩全区“三公”经费预算,汇总分析“三公”经费实际执行情况,并根据全市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制定出台我区实施细则,指导规范公车改革实施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工作。审计局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大“三公”经费审计监督力度,纠正和查处各类违规行为。政府办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区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对公务接待标准、范围、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

  (以上六项工作任务牵头领导:周学军,责任部门: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政府办。)

  31、促进信访积案限时化解。区信访联席会议对2013年12月至今83件个体访案件和24件集体访案件,按照属事原则分别落实区级战线包案领导、属事包案领导和包案责任人。各责任部门要采取措施推动非正常上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特别是属事单位要做到合理诉求的必须处理到位,诉求过高或无理诉求的三级信访程序履行到位,部分解决不了的提请区级分管领导研究处理,区级分管领导解决有困难的提出具体工作建议报区联席会议研究,提请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争取在11月30日前实现信访积案“清仓见底”。

  32、加大接访工作力度。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待群众来访。参加信访接待日的领导要做到包接待、包协调、包督办、包稳定,对分管范围内的信访案件,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诉求,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交办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提交办结报告。

  33、加大非访依法处置力度。公安机关要对区联办提供的违法上访人员,采取严厉措施坚决依法处置到位。对新发生的进京非访人员,按照先处置其违法行为、后解决其诉求的原则逐一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属事单位和属地单位要针对重点上访人员,逐一落实稳控包保领导和责任人,采取人盯人等措施稳控,减少甚至避免发生“倒流”。

  34、严肃信访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治理进京非正常上访进一步严肃信访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重点对单位不接人、不稳控、不解决问题、不依法处置、不承担费用等现象,一旦对应条款,立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以上四项工作任务牵头领导:周学军,责任部门:区信访办)

  35、推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区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市政府要求开展三级网格划定工作,区为一级网格、乡镇社区为二级网格、街道村屯为三级网格,1个网格即为1个安全生产责任区,确定每个责任区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及其承担的重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和主要责任。3月10日至12月31日以乡镇社区、街道村屯行政区域为基础划定覆盖全区的安全管理网格,制定本辖区《网格化安全管理区域图》,标明各安全管理网格的位置、区域范围、安全管理责任人、重点监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各安全生产责任区负责人牵头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包保辖区重点单位安全生产,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36、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步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治、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属地政府全面负责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5月底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各乡镇、各街道、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所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再排查、再摸底,落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领导对所辖行业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6月底前组织企业参加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培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档案;10月31日前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报,对企业发现的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根据全市进度启动企业自查自报系统试运行工作。

  37、开展煤矿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3月15日至5月31日抓好煤矿复产复工验收专项治理,保证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快速、有序、严格进行;3月15日至12月31日抓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专项治理,公安部门与煤管局联合执法,对非法买卖、使用、私自储存、串用火工品的矿井,加大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控制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协调和监督电力部门对关闭矿井强制断电。6月1日至11月30日抓好生产矿井隐患排查治理,6月份开展雨季“三防”及水害防治、7月份开展安全培训、8月份开展煤矿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及“旁站式”安全管理模式落实情况专项督查、10月份开展矿井机电运输治理、11月份开展矿井“一通三防”专项检查活动。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三违”行为专项治理,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建立“三违”问题整改落实及奖惩考核情况详细台账,组织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督查,约谈整改进度慢、效果不明显或在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8、全力推进地方煤矿关闭整治整合达标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安全优先、规划先行”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支持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人才优势的煤炭公司制企业集团以多种形式兼并其他煤矿企业,形成以骨干煤炭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以上四项工作任务牵头领导:张艳文,责任部门:区安监局、区煤管局)

  • 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面降低劳动者工资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已经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执行原工资标准,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可以降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公司不正当扣绩效工资(实际上是全公司变向降薪)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工伤赔付中涉及劳动者工资分为“原工资”和“本人工资”,各指不同。工伤赔偿中的原工资,适用于停工留薪期,按《》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原工资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确认。设区的市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签订,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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