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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考二级建造师需要什么条件吗?考哪些科目?_百度知道
请问考二级建造师需要什么条件吗?考哪些科目?
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中专以上学历,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2年相关工作经验。考试科目分三科,2科基础课,一科专业课;分别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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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更多考试信息请点击左下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号)、建设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附件一),以及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对考核认定工作的安排,为做好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我省建筑业企业或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专业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条件的,均可选择一项专业申报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专业详见《指导意见》)。   二、申报条件   严格按照建设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规定执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及《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可从中国建造师网下载)。  三、网上申报   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申请人或申报单位须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人为建筑业企业的,可直接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的身份认证锁进入“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系统”;申报人为勘察设计单位的,需通过“建造师申报审核锁”,方可进入“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需购买“建造师申报审核锁”的,请直接与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联系,联系人:赵秋立、栾镕宏,联系电话:1。   四、书面申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书面申报材料由个人申报(以下简称申请人),企业汇总。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报材料包括: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网上申报后下载,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三)。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以下简称证明材料,样式见附件四),内容包括:   (1)申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表;   (2)身份证或军官证;   (3)学历或学位证书;   (4)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务证书、本企业中级技术职务聘任文件或聘书;   (5)建筑施工企业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6)反映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页面、或业主证明等其它有效证明;   (7)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8)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文件;   (9)如有参编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封面、目录和有关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10)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部属建筑业企业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申报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时,另须提交所属部委审查同意的“在浙申报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委托函”;   (11)需补充说明的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二)企业上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申报材料包括:   1、本企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一式一份(样式见附件五);   2、本企业申请人的个人申报材料,其中《申报表》一式两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装入贴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封面的档案袋,档案袋每人两份,连同原件一并上报。   (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建设厅的书面申报材料如下:   1、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意见函;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含EXCEL电子文档一份);   3、申请人的《申报表》(一式两份);   4、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受理与审核   (一)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的申报、汇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报所在建筑业企业或勘察设计单位,单位汇总后直接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报资料后,必须认真核查报送的材料是否完整,并核对证明材料的原件,其中涉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历等材料由市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各市应加强材料真实性审查工作,对材料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或涉及举报的,应派专人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的初审工作: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审核申报人《申请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市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审核申报人学历或学位是否符合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并在“人事部门复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最后由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并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会同省人事厅负责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其中涉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等专业的,先由有关专业厅、局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考核认定合格人员,经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公布。   六、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和地点   鉴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量大、时间紧,我省二级建造师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分两批集中办理,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批受理时间为11月10日至15日,受理地区为: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   (二)第二批受理时间为12月5日至10日,受理地区为: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   请各市按时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地址为:杭州市体育场路498号浙江地勘大楼3楼;联系人:赵秋立、栾镕宏;电话:1。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名,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企业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查无误后须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 “申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页中签字,同时在《申报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签署“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三)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四)申请人身份证姓名与其他证明材料不一致的,需在证明材料中另附户籍管理部门(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早期工程项目无法提供规范的项目经理任职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甚至工程合同时,企业须出具证明材料,并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六)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照条件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非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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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谁告诉下咱二级建造师有什么报名条件啊?狠迷茫,,_百度知道
谁告诉下咱二级建造师有什么报名条件啊?狠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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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1、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2、具备其它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3、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拓程教育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具备其它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你是什么学历?什么专业?毕业几年?可以给你判断下是否符合条件
参考资料:
本人中专毕业证丢了,又无法补办,想报考二建还有什么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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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请问二级建造师的报名条件是什么呢?
请问二级建造师的报名条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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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凡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2、取得非工程类或非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担任一、二级项目经理5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同时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职称。(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对已取得建筑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的考生,符合报考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 1、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须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须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三)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报考条件中有关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报考条件中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2007年底。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专业类别的调整。(一)调整前的专业类别:“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10个专业类别。(二)调整后的专业类别: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号),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将原“电力、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保留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3个专业。即,调整后的专业类别为:“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6个专业类别。(三)报考专业类别的选择:&&&& 1、已按调整前《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相关专业类别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07年度继续按照调整前的10个专业类别的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考试。&&& 2、在2007年度首次参加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或已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且各科目均不合格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的6个专业类别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对已取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6个专业类别中的另一个专业考试,该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的专业合格证明。&&&& 3、自2008年度起,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报考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 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对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考试成绩按规定年限滚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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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省内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 第三条 青海省建设厅为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本省内一级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和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建造师注册工作的受理和初审。&& &&& 第四条 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 第五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建设部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省建设厅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受理、初审和审批工作。涉及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将有关材料送相关专业厅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再报省建设厅审批。符合注册条件的,分别由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 第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均为3年。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由省建设厅按照建设部统一式样制作。&&& &&& 第七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所需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应当与书面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 第八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类别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 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类别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择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 第九条 注册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二)申请人按照注册类别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聘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数据进行核实汇总后,将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数据上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四)省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建设部;对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有关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建设部备案。 &&& 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省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对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 (五)省建设厅应公布注册审批结果,并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条&&&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三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一级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另增加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一份。& &&&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 &&&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 &&&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逾期申请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文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者应当提交达到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初始注册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持外省(市)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该省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 第十二条&&& 延续注册& &&&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 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 第十三条&&& 变更注册& &&& 在注册有效期内,执业单位、所在聘用企业名称、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及时申请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其中变更执业单位的,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执业满一年方可办理一次变更注册。跨省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变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报程序及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出省变更注册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增加一份。& &&& 第十四条&&& 增项注册& &&&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按规定提供该专业继续教育的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期不变。& 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增项专业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专业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报形式、程序及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 &&&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当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或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须提供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须提交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申报材料按一式一份提供。& &&&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建设厅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将核实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函告省建设厅。& &&&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本人及其聘用单位办理注销注册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销注册申报材料按一式一份提交。& &&&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申请材料同初始注册。&&&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申请人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省建设厅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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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领域专家致2014年二级建造师还在迷茫的考生们_二建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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