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京秩而莅外台ps是什么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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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秩的意思:
【词语】: 京秩
【解释】: 1.京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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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号: 备案号:沪ICP备号导读:试论明代督抚,试从明代督抚设置的原因、渊源、形成、发展、职责、特点、作用等方面进行论,一、明代推行督抚制的原因,由此可见,明代设,明代最早遣派的巡抚和总督,主要是监察地方,三、明代总督和巡抚的形成,总督、巡抚之称,由来已久,以其为官名,并形成为官制,则始于明代,明代巡抚、,”(下册卷四十八第二十六员)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朱元璋命太子巡抚陕西,此行,”(卷十一第一册第七九六页)因此,懿文太
试论明代督抚
督抚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督抚,是总督和巡抚的
合称。督抚制度是由中央向地方派驻特官而逐渐演变成的一种有地方官特色的政
治制度。明代,督抚始终以中央特遣官的身份出现,并逐渐向地方官转变。本文
试从明代督抚设置的原因、渊源、形成、发展、职责、特点、作用等方面进行论
述,以对其有深刻的了解。
一、明代推行督抚制的原因
自隋唐以来,专制皇权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得到空前强化,地方权力受到削
弱。但是经过唐末“藩镇割据”和元朝地方分解中央权利,造成“外重内轻”的
局面。明初,朱元璋有鉴于此,废除行中书省,改置承宣布政使司,将原来行省丞
相的权力一分为三,即布政使管民政;财政;按察使管司法、刑狱;都指挥使管卫所
军事,三者互不统属。中央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从这一点看,朱元璋加强中央
集权的目的达成。但地方权力分散且弱化,缺乏强有力的领导,因而地方的许多
政事,特别是一些紧急大事,往往因有关方面的相互扯皮、或相互推诿、或力不从
心而不能及时处理,这便成为朱元璋废行 省后、明朝地方政治体制的一个十分突
出的间题,这是朱元 璋始料不及的。督抚制度正是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而产生的。
具体有如下需要:
一、监察地方。二、以文制武。明初,武臣的权力很大,为防其专擅,多用
文臣监督、牵制。三、协济地方、加强镇压。
二、督抚制的渊源
《明史?职官志序》:“明官制,沿汉、唐之旧而损益之”。由此可见,明代设
置带都御史、副都御史、金都御史等宪衔的督抚,出巡或出镇地方,实与汉、唐的
“同以京秩而往外台”之制相仿。明代最早遣派的巡抚和总督,主要是监察地方,
巡抚”其名,已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所谓“巡”,就是代表中央和皇帝去“分巡天
下”;所谓“抚”,就是代表中央和皇帝去“安抚”、“宣抚”地方,这只表明他们受
遣职务的性质,并不是正式的官名。这种由中央遣派带宪衔的官员巡视和监察地
方的制度,其实古已有之。《国榷》引朱睦榨语:“巡抚之设,即成周以王朝卿禹监
之意也”?。近一点说,西汉武帝时曾将全国分为十三部( 州 ),部置刺史,带御史衔,
以“六条问事”,监察部内郡县政务,其官秩虽较郡守低,但他们“周行郡国,省察治
状,黝险能否,断治冤狱”(《汉书》,颜师古注引《汉官q典职仪》),权力极大。到
东汉灵帝时,出于镇压日益发展的农 民起义的需要,刺史便逐渐演变为州牧,位居
郡守之上,成为掌握一州军政大权的地方大吏。又如唐贞观年间,将全国分为 十道
(其后逐有增加),原为大监察区,由中央派出采访处置使(后改称观察处置使),兼御
史大夫或御史中垂衔,考察州县政绩,奉善纠恶,不久又兼理民事,掌一道或数州政
务。唐初还在边境诸州设 总管、都督,总揽辖区军事。景云二年,始设河西节度使,
“天宝 中,缘边御戎之地,置八节度使,?? 得以专制军事。行则建节符,树六霸外
任之官无比焉。至德以后,天下用兵,中原刺史,亦循其例受节度使之号” (《旧唐
书q职官志》)。每以数州为一镇,节度使出镇,必兼御史大夫衔,州刺史以下官员,
均成为其下属,统管一镇之军、政、财大权,雄据一方,世称藩镇。
三、明代总督和巡抚的形成
总督、巡抚之称,由来已久,以其为官名,并形成为官制,则始于明代。明代巡抚、
总督制度形成的具体时间,笔者认为巡抚制度形成于永乐十九年(1422年)至宣德
初年;总督制度形成则是从正统六年(1441年)开始,中经景泰到成化年间正式定
型。《明史?职官志二》记载“:巡抚之名,起于鼓文太子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1422年),遣尚书赛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卷七十三职官二?都察院》又据《春明梦余录》载:“天下设巡抚都御史,洪武未有也,??永乐十九年(1422年),救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十三员,各同给事中一员巡行天下,是谓巡抚。宣德间,令巡抚官每岁八月一赴京议事,盖不欲疏邀以悬机重。”(下册卷四十八第二十六员)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朱元璋命太子巡抚陕西,此行只能说是有巡抚之名,而无巡抚之实, 朱标此行乃太子出巡,有其特殊性,不合官制常规,与明代建立巡抚制无直接关系。而且太子朱标此行的目的是为朱元璋定都了解情况,正如《国榷》所云:“初,上薄南郡,命太子图关洛形胜,至是献图,拟都长安。”(卷十一第一册第七九六页)因此,懿文太子巡抚陕西,不能算作明代设巡抚之始。永乐十九年(1422年)“癸丑,救吏部尚书兼詹事赛义、给事中马俊往南京;礼部尚书金纯、给事中王励往河南;副都御史刘观、给事中李瑞往陕西;??大理寺承郭暄、给事中艾广往广东;大理寺垂孙时、给事中萧奇往山西;通政司参议朱侃、给事中杨春往广西,各安抚军民,询查利病”卷十七第二册,第一八二页)。不难看出,此次巡抚官员配备之齐,分巡地区之广,无疑是明朝设巡抚之始。但是,巡抚作为一项制度有一个发展过程,其标志是巡抚官的专设与定设。宣德初年熊概巡抚南哉先后长达五年,后因摧升南都御史治院事,才被周忱接替。而周忱任巡抚竟长达二十余年。由此可见巡抚由原短期出巡变为长驻久任,由临时派遣变为专设,巡抚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
明代的总督是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前提下逐渐形成的,一般因事特遣,偏重军事以及节制地方文武等。但总督的辖区比巡抚广,级别及权力比巡抚大,各地巡抚多受总督节制,少数地区亦有总督兼巡抚的。明朝最早派遣军政类型的总督,是在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吏载:“总督军务官,本朝始于何时?曰都御史总督军务,自正统四年麓川之役王骥始也(实为正统六年正月)。总兵官悉听节制。”(卷四十八第二十五页)《明会要》还特别说明“此设总督之始”。笔者认为,“麓川之在南睡,弹丸耳。疆里不过数百,人民不满万余,??得其地不可居,得其民不可使城4](卷二十五,第二册,第一六O二页),以麓川作为总督固定辖区的标志未免有些牵强。况且在正统年间,王骥三征麓川、三任总督均属临时特遣,尚未形成定设。
明代总督正式形成的标志应是两广总督的定设。景泰元年(1450年),“贵州苗韦同烈叛??命侯琏总督(湖广)贵州军务,讨之”(卷一七二《侯Q传》)同年八月侯王琏以劳疾卒于普定。朝廷又命“王来为右都御史代之,与保定伯梁瑶、都督毛胜、方瑛会兵进讨”,“贼平班师,诏留来、梁瑶镇抚,寻命来兼巡抚贵州’,(卷一七二《王来传》)。事毕后,王来不仅没有随师还朝,还开了总督兼任巡抚的先河。他在任期间上书建言:“今寇贼稍宁,惟平越、都匀等四卫乏响。宜招商中盐,罢纳米例”,朝庭批准(卷一七二《王来传》)。这说明总督的权限已从单纯地军事行为跨人了政界,朝着总领一方的军政长官方向发展,为后来总督的定设铺平了道路。
成化四年(1468年)春,时两广总督为韩雍,他“以两广地大事殷,请东西分设巡抚。从之。乃命陈镰抚广东,张鹏抚广西,而雍仍以总督专理军事”(卷三十第二册第一九六页)。不久,韩雍以忧归故里。第二年十一月,金事陶鲁上书,言“两广地势错互,当如指臂相使,不可离析。近贼人广西,臣与广东三司调兵,匝月未决,以是贼得大肆劫掠,乞仍命大臣一人总之,庶事权一而责有所归”,“诏即其家起韩雍,仍总督两广,开府梧州,遂为定制”(卷三十第二册第一二一三页),终明未断。终上所述说明,一是由于两广地势复杂且多事之地,这是此地首先专设总督的重要因素。二
是专设总督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弥补巡抚制在两广地区总领和协调方面之不足。三是总督具有节制三司、总领一方的法定权力和权威,“三司皆长跪白事”(卷一七八《韩雍传》)即是明证。四是两广总督开府梧州,它说明总督已是设有属官的命官,特别是在两广地区,已不是原先那种因事而设、事毕还朝的临时派遣官员。笔者认为两广总督的专设与定设,这是明代总督制正式形成的标志。
四、督抚的地方化
督抚的职权从明弘治年间开始逐渐由中央派遣的督察官员向地方大吏转化。其逐渐成为总领一方,节制文武的地方大员,原先“三司分立”的政体格局已被打乱。虽然督抚仍挂着中央宪衔,但职权范围已明显地方化。
督抚的任职期限,已由明前期的临时委派向中后期的久任长驻发展,由暂设逐渐变为定设或专设。
督抚的管辖范围到嘉靖年间逐渐规范定型,基本上做到分省设巡抚,跨省置总督的格局。
五、督抚的职责
总督、巡抚一开始是以中央派往地方的特使的面目出现的,其职权往往因设立原因各异、任事地区不同而表现出极大的差异性,总的原则是:奉救行事,因时因事因地因人而异。
“巡抚”意为“巡视安抚”,永乐中最初设立巡抚时其职责亦重在视察地方、考核官吏、安抚百姓,后来扩大到民政、财政甚至军政各方面。 其职责有:
(一)考察纠劫地方文武百官,整顿吏治。巡抚对地方百官的考察,不分文武,不拘品秩。
( 二 ) 征解斌税及相关事权。根据治地税粮征解多寡定其称职与否是巡抚对地方官进行考课 的主要内容。
( 三 ) 巡抚提督军务,修伤封疆。巡抚对军事的干预,主要体现为对武臣的纠劫,如有军事,则须奉救加衔特示提督军务。
此外,巡抚还依救经理本地屯田、盐政事宜,参预司法,平狱伸冤。由于总督的设立主要是出于军事的需要和对巡抚权轻的补正,因而其职权也更广泛,更具军事性,在统一事权上具有更高的权威。其主要职责有如下几方面:
第一、调度兵马,布置方略,即所谓“定战守”、“明应援”、“申驻守”、“处京营”。
第二,总督有权节制文武。总督既是为了解决因大规模军事行动而产生的浑队内部、军政、民政之间及各巡抚区域之间事权分离的矛盾而设立的,因而其职权必然具有跨地区、跨部门的特征;既是作为对巡抚权轻的补充的职差,因而其职权必然 更广泛,它综括了文臣提督军务和巡抚地方的双重职责,具有节制文武的大权。从 《明实录》可以看出,明代总督对文武的节制,既体现在对辖区文官武将的考核黜徙,又表现为对兵 马钱粮的综辖,具有明显的向综统文武的方面大员过渡的趋向。
第三,修伤封疆。即所谓“积钱粮,修险隘,练兵马,整器械,开屯田,理盐法,牧胡马,散逆党”等八事。上述各项,或由巡抚大臣负责,或责成三司办理,或由巡盐、巡茶或苑马寺等具体 落实,而由总督综总其成。
第四,“晓谕边夷”,具体处理明王朝中央与各边疆部族之间的封贡、赏赐事宜。
第五,总督槽运,总督粮 储,总理河道。
通过以上对督抚职权的具体分析,可以看出,督抚职权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即既各有侧重,又相互交叉。以侧重性而言,总督偏重军事,统辖协调文武;巡抚则重在民政,巡视安抚地方。这从督抚差出的不同事因即可看出。即以都有军事之责而论,督抚职权一也很分明。总督调兵遣将,联络各方,巡抚则负责转输给铜等战备工作。
督抚事权的交叉重叠不仅表现为对三司郡县武正佐的督察考核,更主要地体现在整顿边防、修伤封疆等军务上。明代巡抚得赐旗牌,领标兵,与总督、总兵划地而守,亲临战阵,至于职属、巡抚的督晌、修墙、纠劫等事,同样也属于总督的职权范围。
六、督抚的特点
(一)出任督抚的资格及加衔制度在明代,督抚只是一种差遣,其品级与傣禄按出任者原来的品级与傣禄来确定。就有明一代出任巡抚的官员看,地方官占52 %多,朝官占48 % 弱,而由布政使出任的约 占34 %,居各官之首。出任总督的绝大多数为朝官。出任者中,朝官占9 4%,地方官仅占6%。因此,出任总督官员的出任总督的绝大多数为朝官。出任者中,朝官占9 4%,地方官仅占6%。因此,出任总督官员的地位比出任巡抚者要高。
为下行事方便,凡出任督抚者,自景泰四年始,皆加督察院的官衔。( 《明史》卷一五八《耿九畴传》)
在嘉靖以前,巡抚没有加兵部衔的。总督除本身就是兵部官员外,也没有加兵部衔的。督抚加兵部衔者皆始于嘉靖年间(吴廷燮《明督抚年表》 )。督抚的加衔或兼衔多为都察院和兵部带右字的官衔。
(二)督抚的推举与考核。据《明史?选举志》记载,督抚出任由廷臣会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督抚三年一次的考核,由吏部执行。每六年一次,参加京察( 《万历会典》卷十三)。
(三)督抚的僚属。明代督抚没有规定的佐贰官,只有几名令史、典吏辅助工作。至嘉靖;隆庆年间,督抚大都有了自己直接指挥的标兵。手下有游击将军、坐营官、把总等来管标兵,传布号令( 《万历会典》卷一二六)。明中叶后,督抚还可以自辟参佐,开置幕府。
(四 )督抚的印信。明制,正式定设的权力机关的印为正方形,临时派遣官员则用长方形的关防。督抚还有旗牌。这也是一种权力标志。
(五) 督抚的辖区及督抚关系。督抚的辖区与一级行政 区划 (省) 不一定相一致。有一省一巡抚,有一省数巡抚。巡抚很少有管辖两省及两省以上的。总督的辖区比巡抚大,一般为两省 或两省以上。临时设置的总督,或辖三省,或辖四省 ,随军事形势的变动而伸缩。在督抚并存处,巡抚低于总督,听总督节制。
七、督抚作用
明代中后期,督抚在政治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统属关系中。
(一)在省府州县内部的行政统属关系中,督抚的作用有二:
1、地方行政命令均是自上而下,省级号令起自督抚。督抚在省级地位最高,权力最大,一般来说,他们主要是将号令下达到司道一级,再由司道逐级下达。至于督抚对下级的差委也是统属关系中常见的一种。虽然督抚对司、府一级官员只有荐举权,而无任免权,但是临时性的差委则绝对拥有决定权。
2、督抚对下属有监督权及控制权。巡抚除了对下属有监督权力外,还可提问六品以下官员,对五品以上官员虽不能任意提问,但时而谩骂乃至鞭打者不乏记载(卷九十四《西安府同知朱光弄墓志铭》)。在省级内部的行政统属关系中,督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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