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办(酷狗2011免费下载)48号文件的关于调整...

乌鲁木齐县安全生产信息网
转发乌安委办〔2011〕年48号文件的通知
&乌县安监局
乌& 鲁& 木& 齐& 县
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县安委办〔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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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乌安委办〔2011〕年48号文件的通知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安监站:
现将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自治区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2011〕年8号、〔2011〕年9号文件的通知》(乌安委办〔2011〕4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转发自治区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2011〕年8号、〔2011〕年9号文件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抄送:市安委会、市安监局
县委书记陈钢、副书记、县长马宏伟、副书记、组织部部长陈新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秦伟、副县长斯地克&赛买提、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检委办、存档
乌& 鲁& 木& 齐& 市
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乌安委办〔20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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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2011〕年8号、〔2011〕年9号文件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自治区《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2011〕年8号、〔2011〕年9号文件的通知》(新安办〔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2011〕年8号、〔2011〕年9号文件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事故&& 通知
&&&&&&&&&&&&&&&&&&&&&& 共印:5份&&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2011〕8号、〔2011〕9号文件的通知
新安办字〔201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河乡金银煤矿&3.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贵州两起瓦斯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4月2日,新疆焦煤(集团)公司主焦煤分公司主斜井延伸工程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0人死亡。各地、州、市安委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3月27日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立即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1〕117号)的要求和部署,立即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进行细致、彻底的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予以关闭,切实抓好复产复工验收关键环节和瓦斯防治等重点工作,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 各地请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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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1&&& 链接2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安委办〔201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3月12日0时40分左右,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河乡已公告关闭的金银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当班下井31人,事故发生后又有6人下井盲目施救,共造成19人死亡、2人重伤、13人轻伤。
该矿始建于1999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07年该矿被公告关闭,随后与尖山煤矿、阿六寺煤矿整合成松河新成煤业复采有限责任公司新四采区,设计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正在建设之中。但金银煤矿自公告关闭后并未实施彻底关闭,仍非法组织生产。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通风系统极其紊乱,局部高冒区积聚的瓦斯遇火源引发爆炸。
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非法违法生产酿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损失十分惨重、性质极其恶劣。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该矿无视法律、无视矿工生命,长期非法组织生产。二是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冒险蛮干。三是事故发生后,矿方未及时报告,盲目组织施救,延误最佳救援时机,且对入井登记记录弄虚作假。四是未按照有关标准实施彻底关闭,有关监管部门严重失职。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地区&打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到位,工作有&死角&。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各地要保持高压态势,强化&打非&责任,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明确&打非&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以事故多发地区和新建技改、整合重组煤矿为重点,抓住关键,实施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到位。特别是对已经确定列入关闭名单的矿井,要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关实、关死,不给非法生产可乘之机。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切实规范煤矿资源整合。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要求,对于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要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要对整合技改矿井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自身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以及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井,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三、切实加强煤矿监管监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7号)精神,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当前,要突出抓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查煤矿图、实是否相符,严格按复产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做好相关工作。对重点地区、矿区,要组织救护队等专业队伍深入井下,认真排查&一通三防&等方面的重大隐患,并对井下特别是采区内的机电设备进行防爆专项检查;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停产整顿、整合技改和拟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这起重大事故的查处实施挂牌督办。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对于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不但要严厉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还要加大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不力的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安委办〔2011〕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3月24日,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沟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6人受伤。该矿属乡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4万吨/年,为低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矿井局部通风管理混乱,随意开停局扇,造成瓦斯积聚,带电维修开关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3月22日地方有关部门发现违规组织生产后责令其停止生产,但该矿无视政府监管,继续违法组织生产;二是违规采用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三是工人入井未带自救器;四是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事故工作面曾出现过2次瓦斯超限,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
3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淤泥乡罗多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该矿属乡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11007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二是该矿井下掘进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未按规定安装监测监控传感器;三是部分矿级管理人员没有安全资格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3月21日召开的专题视频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为抓手,不断强化各项工作措施,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非法生产、违章作业、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
二、突出抓好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1〕18号)要求,进一步明确煤矿复产验收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复产验收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对放假与停产检修煤矿,要逐矿落实复产验收时间安排,做到严格有序恢复生产。严把复产验收关,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煤矿复产验收,做到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复产一个,切实保障工作质量,严防走过场;要加大对尚未复产验收矿井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通过复产验收、违法组织生产行为。同时,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特别是与工人同上同下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监察;对证照即将过期和被整合重组、即将关闭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防止突击生产追逐最后利益而忽视安全、酿成事故。
三、切实加强煤矿通风管理。全面落实2010年11月2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以安全管理为基础、科技投入为支撑、政策扶持为保障、结构调整为根本进行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强力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要优化采掘布置,禁止采用巷道式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要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稳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要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和瓦斯检查,严禁超限作业。要加强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严禁带电作业、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及工艺,及时淘汰落后老化的机电设备。
四、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力度。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编制突出矿井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尽可能开采保护层,落实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对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煤矿,要立即启动矿井防突能力评估,对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矿要采取停产整顿、限期改正直至关闭等措施。
五、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这两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吉林、贵州两省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追究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要认真总结教训,查找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力度。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地方各级安委会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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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乌鲁木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 址:中国&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路70号 邮编:830002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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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2〕5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就强化火灾预防、夯实消防工作基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创新社会消防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要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消防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打造现代化消防铁军和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法治防控、重点防控、基础防控、全民防控”四大防控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创新社会消防管理为动力,以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为牵引,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依法治火、综合治理,着力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坚持继承发展、改革创新,着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科技保障、信息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总体目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火灾总量、亡人数量保持在较低水平。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四大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防控火灾水平显著提升。
  ―――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常抓常议机制和政策保障措施有效落实,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监管合力不断增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基础工作全面达标,火灾风险高的单位严管措施落实到位。
  ―――公共消防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依法治火战略深入实施,法制化、现代化消防管理模式基本建立,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全面落实,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健全完善,火灾隐患突出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本达标。城乡消防规划及时编制、修订并纳入城乡规划,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公共消防设施欠账问题基本解决,消防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全面加强。
  ―――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贯彻有力,消防文化建设全面加强,公益性消防宣传力度加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特殊工种等从业人员普遍接受消防培训,“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深入人心。
  ―――社会消防力量不断发展壮大。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建设扎实推进,“消防巡防一体化”、“消防保安一体化”工作全面深化,消防文职人员和消防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用充分发挥。
  ―――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稳步提升。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贫困地区消防事业扶持和消防特殊项目经费保障机制健全落实,消防经费稳步增长。
  ―――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升。省、市、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和指挥体系高效运行。公安消防特勤队和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基本达标,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充分。
  ―――火灾形势持续平稳。积极预防和减少亡人火灾,有效遏制较大火灾,严密防范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火灾亡人数在全国保持较低水平。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四)完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加快消防立法进程,制定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高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产品监督、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监管、消防技术服务和产业集聚区消防建设等方面的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各省辖市要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出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郑州市、洛阳市要针对大城市安全发展需要,制定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从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出台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提高设防等级。
  (五)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落实消防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切实抓好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安全创建和文明创建内容,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半年督导、年终考评。要建立完善消防工作常抓常议机制,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着力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问题。各省辖市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作出消防工作专题报告,报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投入和年度消防责任目标落实等情况。
  (六)落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宗教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会同消防部门,建立完善联管联查机制和信息互通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密度和执法力度,公安派出所和农村、社区警务室要落实消防安全每日一查、每周例会、每月考评、季度培训、年度责任告知五项制度,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七)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加大消防安全投入,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和“三会三化”(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管理标准化、标识明细化、宣传常态化)建设,2012年人员密集场所要全部达标,2015年所有单位基本达标。各单位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
  (八)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要采取上级督办、约谈领导等措施督促整改。对于失职渎职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所属省辖市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紧盯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全力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九)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要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禁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点),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十)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持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商业密集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出租屋、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等消防安全“乱点”区域专项治理。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依法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市县两级政府每季度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隐患突出区域,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施停业整改;对火灾隐患突出区域,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机制,健全受理、查处、移交、反馈、奖励等制度,2012年9月底前所有县(市、区)要建成“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
  (十一)严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各级质监、工商、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对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反认证规定的,质监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对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要建立消防产品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销售单位信息库,每年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企业信用等级和不合格消防产品信息。积极利用物联网、图像识别及现代通信技术,对消防产品实行网络验证,提高监管有效性。
  (十二)严格建筑工地、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适时开展建筑工地和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专项检查。建设部门要将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等安全措施,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已投入使用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建筑,以及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保障消防安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四、深化网格精细化管理,着力提升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水平
  (十三)健全基层消防管理组织。要将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向基层延伸,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并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整合基层消防管理资源。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吸纳社会资源,弥补基层消防管理力量的不足。继续深化“消防巡防一体化”、“消防保安一体化”工作,进一步明确治安巡防队和保安队伍消防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标准,强化消防培训,推动其全面履行防火检查巡查、扑救初起火灾、宣传服务群众“三大消防职能”。大力发展消防协管员队伍,各县(市、区)要参照消防文职人员标准,招录一批消防协管员,“一对一”联系指导各街道、乡镇开展消防工作。切实加强社区“两员一长”建设,2015年底前,所有社区要设立消防督导员,居民小区要配备消防管理员,高层住宅要逐一明确楼院长,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夯实基层消防设施基础。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装备建设,按照有关标准,为乡镇专职消防队、巡防队、保安及各类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消防电动巡逻车、消防电动自行车和灭火器材。加强农村、社区消防设施建设,2012年底前所有社区、行政村至少设置1处公共消防器材点和1处消防水源。城乡社区要建立消防巡防室、消防工作室、消防培训教室和消防体验中心,街道要依托平安建设中心建成应急调度中心,加强“三室两中心”建设。积极开发应用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提升基层科技防范水平。
  (十六)完善基层消防管理机制。建立网格化排查检查机制,乡镇街道每月、行政村社区每周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巡防队员、保安队员、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志愿消防队员结合自身岗位每天开展防火巡查。建立网格化宣传教育机制,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集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安、巡防队员、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员要结合防火巡查每天提示消防安全;落实“九小”场所消防标牌化管理,2012年底前消防标牌化管理覆盖率达到90%,2013年实现全面覆盖。建立快捷化应急处置机制,各乡镇、街道每季度组织基层消防力量开展一次综合模拟演练,制订完善火灾联合处置预案,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
  五、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切实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十七)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各地要认真编制、同步修订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尚未制定消防规划的县级以上城市、建制镇,要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已发布消防规划的县级以上城市、建制镇,要制定并严格落实年度实施计划。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2015年底前补齐消防设施欠账。建设、通信、城市供水等部门要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公共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其完整好用。
  (十八)提升消防经费可持续保障能力。加大对消防建设的投入,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制订的《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标准体系,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用于保障消防部队装备、工程建设、灭火应急救援装备、消防信息网络建设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支出等所需经费,完善消防员职业健康保障机制。消防设施维护和装备建设经费占城市维护费的比例不低于6-8%,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地方消防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健全贫困地区消防事业扶持和特殊项目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消防事业发展予以支持,各地也要安排适当资金支持贫困县消防建设。社会各单位要保证和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等必须的资金,为本单位消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十九)强力推进城市消防站建设。结合老城区改造和新城区扩建,同步建设消防站,“十二五”期间,全省180个产业集聚区要全部建成消防站,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县(市、区)要增设消防站,郑州、洛阳等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建小型卫星消防站。要全面推进特勤队站和训练基地建设,2013年完成省应急救援特勤支队和省消防训练基地三期工程建设,各省辖市要按计划完成特勤队站和训练基地建设任务。加强消防战勤保障队站建设,“十二五”期间,各省辖市要建成战勤保障队站,安阳、开封、驻马店、洛阳市要建成省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
  (二十)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建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要按照国家标准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已建成的要完成升级改造,其他乡镇和经济条件较好的社区、行政村要建成志愿消防队。加强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粮食、棉花、石油、煤炭、药品等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等单位,要全部建成专职消防队。增建火灾高危场所防消联勤专职队,2012年年底前全省超大型商市场、超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全部建成防消联勤专职队,配备轻型消防车和装备器材,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普遍建立防消联勤队伍,设立消防执勤点;2013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防消联勤队伍。发展消防文职人员队伍,继续实行消防文职人员辅助消防监督执法制度,2012年年底前全省消防文职人员达到3000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保障和优惠政策,逐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将非现役消防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二十一)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各级科技部门要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研发先进消防技术装备。探索利用物联网技术建设消防物联网数据中心,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大力推广新型防火阻燃材料、火灾漏电保护装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消防新产品、新技术,以科技手段降低火灾风险。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建设完善现代化应急救援通信指挥光缆网、消防指挥调度网和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强化信息化手段在社会消防管理和综合应急救援领域的应用。
  六、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大力提升消防监管服务效能
  (二十二)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管。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针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明确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应对火灾赔偿的能力和水平。要全面推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开发应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系统,逐一建立高层建筑基本信息,加强动态监管和长效管理。
  (二十三)建立消防安全评估预警机制。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每半年要对本地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石油、化工、卫生、教育、民政等重点行业系统要每半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针对性措施。要探索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机制,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与单位星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等直接挂钩,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二十四)强化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各地要探索成立行业消防安全联合会,制定消防安全共同章程,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服务、培训、评比内容,培育行业消防自治自律能力。网吧、娱乐、建筑、装修、家具、酒店、会展、服装、演出、餐饮、物业管理等重点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大力开展自查互查、达标创建、等级评定等活动。积极参与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大型消防宣传活动,发挥辅助消防管理、提供消防服务、规范行业消防行为等作用。
  (二十五)规范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建设、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成立。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年度培训制度,其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服务活动,每年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消防业务培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黑名单”制度,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
  七、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
  (二十六)深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有关文件精神,尽快制定出台全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将应急救援纳入维护公共安全的支撑体系。推进省、市、县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以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为骨干,以驻豫解放军的战略预备队、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队、基层应急组织和社会力量的辅助队为补充的应急队伍体系。大力加强特勤专业队伍建设,重点突出对各类典型、特殊火灾事故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积极开展各种复杂情况下的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全面提高灭火应急救援综合实战能力。
  (二十七)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按照公安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的要求,按时完成消防装备评估论证,大力推进部队灭火救援常规装备、特种装备和防护装备的配备、淘汰和更新,所有执勤中队的基础配置要达到相关要求。加强装备建设的针对性,高层建筑和大型商场数量较多的城市要配备56米以上举高类消防车、强臂破拆消防车、消防直升机,有地铁交通的城市要配备轨道消防车,石油化工企业密集的城市要配备远程供水系统和化学事故抢险救援车,山区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要配备应急救援支撑系统。全省所有战勤保障队要按照标准配齐战勤保障车辆装备,进一步完善与民航、铁路、公路等相关部门的联勤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运送和持续保障能力。
  (二十八)强化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各地要建立应急救援扁平化调度指挥机制,搭建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交通、环保、气象、地震、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订应急预案,细化职责任务,优化调度方式,明确指挥关系。健全一体化运行管理机制,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认定、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聘用、应急志愿者招募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登记备案等制度,落实应急工作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要情通报等制度。完善常态化培训演练机制,制定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省政府每年、省辖市政府每半年、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由多力量参加、多部门协同的综合性应急演练。
  八、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二十九)构建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格局。各地要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建设和全民普法教育内容,加强制度建设和政策支撑,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结合消防重点工作,设置消防专题和专栏,及时报道消防工作动态,义务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向公众提示防火灭火和火场逃生知识。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把消防教育作为学校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开展典型火灾警示教育,每年组织居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
  (三十)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等八部委《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广泛开展“平安社区(农村)”创建、“消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和“家庭学校消防安全计划”等活动,大力实施消防橱窗工程,高频次、高密度传播消防安全知识。针对城市、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创新形式方法,积极开展上门式消防宣传教育。大力倡导志愿消防服务,积极引导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等活动。依托消防宣传车搭建流动宣传服务平台,利用3G通信技术建立网上消防安全教育馆,扩大宣传覆盖面。
  (三十一)强化针对性消防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技能纳入劳务用工培训,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和科普、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对乡镇和行政村负责人实施消防培训,培育基层消防管理“明白人”。加强消防专业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推行消防专业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依托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加强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以及保安、电(气)焊工的消防专业培训,2012年全省30%的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要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3年达到80%,2014年达到100%。
  (三十二)大力加强消防文化建设。强力推进消防平安文化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消防文化需求。大力支持消防文化创作,鼓励创作贴近社会、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消防题材作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提供合适的消防宣传平台支持。大力加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支持社会教育馆、博物馆和科技馆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努力形成消防宣传辐射效应。大力实施消防文化惠民工程,积极建设消防主题公园、消防文化长廊等消防文化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常态化消防文艺巡演活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将消防安全纳入企业文化范畴,逐步形成与生产经营相协调的企业消防文化。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
主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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