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生掉头发是什么原因意思

性平法修法 實習生建教生納入保護
【ETtoday新聞雲/賴映秀】更新日期: 16:24
為了保障婦女工作權以及員工性別權益保障,立法院30日三讀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未來如果雇主違反性別歧視、性騷擾等規定,可處罰緩2萬至30萬,甚至公佈雇主姓名及公司名稱,並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性平法》雖然已經通過十幾年,由於未公告違法雇主而沒有實質的嚇阻效果,但職場上還是有性騷擾、性別歧視等問題。
同時,為了落實性別權的基本人權保障,不論是否支薪的建教生、實習生也增訂相關保障條文,將事業單位的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的民眾,納進法律適用範圍。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性平法》所訂的禁止性平及性傾向、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主管機關辦理《性平法》講習或宣導時,可以要求違法雇主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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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人 轉載自 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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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503】建教生工時長津貼少,以專法保障?
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國內學校建教合作班的學生不斷增加,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發現高職學校在建教合作,卻出現了建教生生活津貼低於基本工資、超時工作和老師巡廠工作不確實等問題,呼籲政府有關當局必須要予以重視。受到少子化的影響,國內的學生人數愈來愈少,但是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卻發現,建教合作班的學生總數已經從1997年的1萬6,728人增加到2008年的3萬5,246人,合作廠商家數也從685家增加到1,940家,呈現一種逆勢擴增的趨勢,不過,建教生在最低生活津貼和團體保險卻會因為產業別的不同而有非常大的差異,甚至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還訪視發現高職學校建教合作,出現了建教生生活津貼低於基本工資、超時工作和老師巡廠工作不確實等問題,因而呼籲政府有關當局必須要予以重視(國立教育廣播電台100年9月2日報導:建教生工時長津貼少 民團要求專法保障)。
按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1項、第2項固僅規定「(第1項)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第2項)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惟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3項也規定,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勞動基準法第八章之規定,是勞動基準法第69條:「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對於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有其準用。
但勞動基準法第69條規定中,並未明定,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得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三章工資之規定,是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對於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就無準用之餘地,僅在「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已。
所以,為保障建教合作班學生之權益,建教合作班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在允許未成年人建教合作班學生之訓練契約時,自應慎重;而主管機關則應思考勞動基準法第65條第1項:「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規定中「備案修正為核備」之可行性及必要性,以尊重、保護及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一) 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1) 獲得公允之工資,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不得有任何區別,尤須保證婦女之工作條件不得次於男子,且應同工同酬;(2) 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二) 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三) 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四) 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給酬。」所明定之「工作權」(相關內容,請參第18號一般性意見,、)。至於是否以專法保障,則有討論空間。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楊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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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是誰綁架了建教生權益?」記者會(新聞稿)
是誰綁架了建教生權益?
運用合理不賤價& 工時合理不過勞
貧窮子弟有權享有優質多元的建教合作制度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記者會新聞稿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於今年1月2 日由馬總統正式公告後,卻立即引來中南部建教合作學校與特定廠商聯手出面反擊,除大肆威脅不想辦理或停招建教合作班,並聲稱不排除聯署罷免馬總統與提案之林淑芬委員。而身負落實建教生權益重擔之教育部,只見疲於奔命召開說明會試圖向廠商與建教合作學校滅火外,卻未見因應新法有積極之政策落實作為,實讓人憂心建教生專法將因教育部之被動作為,使美意淪為爭議,無異形同綁架了建教生權益!因此聯盟召開記者會針對部分業者及學校大肆抨擊新法之意見予以回應。
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無異逼廠商簽訂不平等條約?&&&
&&& 針對部分學校及業者抨擊新法對建教生訓練工時、休假、薪資甚至比一般勞工有更嚴格之規定,無異於是逼廠商簽訂「不平等條約」,且造成兩套管理制度的混淆,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表示,現行勞基法技術生專章即已規定,一般勞工之勞動條件對技術生自應適用之,其中包括適用基本工資。而有關工時之規定為每兩周不得超過84小時,本就不代表工時一定要84小時,且工時可以由勞資雙方藉由工會等機制進行協商,何來建教生領取基本工資就需比照一般勞工工時之不平等疑義?且之所以造成上述爭議,乃過去教育部長期未強力督責甚至放任建教合作學校及廠商對於建教生準用勞基法之相關規定,形成今日建教生工時過長、苛扣生活津貼、未有勞保保障等申訴無門之亂象。因此過去廠商如能確實遵守相關規定,新法並不會造成過多進用成本,自然不會有對業界太嚴苛的問題。而針對過去建教生申訴無門之情形,聯盟建議教育部因依法盡速責成縣市政府成立建教合作申訴審議會,提供建教生及家長相關權益諮詢與申訴管道。
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廠商拒收造成貧窮子弟受害?
&&&& 針對部分學校及業者抨擊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某立委聲稱有近七成業者想要退出建教合作制度,將造成中南部經濟弱勢之貧窮子弟無建教合作機會而受害。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表示,建教合作制度的本義乃在於透過職場學習培養技術人才,並為業者所留用,並非是為了解決貧窮子弟經濟收入之社會福利措施。且大部分中南部建教生來自勞工階級或經濟困難之家庭,貧窮子弟有就業養家或自立生活之需求,建教合作制度更應該提供其優質且具勞動尊嚴的建教合作機會,而非任由學校與廠商為尋求替代勞力的牽拖之詞。因此教育部應盡早組成建教合作審議評估小組,針對新法上路後無法安置之建教生,積極規畫替代方案,並制定建教合作友善職場之評估指標,才能對貧窮子弟建教生有尊嚴的勞動保障!
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將扼殺傳統產業?
針對部分學校及業者抨擊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將扼殺傳統產業,
甚至有業者表示現在傳產業都得仰賴建教合作的學生及外勞苦撐,他們抱怨明明已經在缺工了,政府卻仍舊無法通融給予協助。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表示,教育部實施了近45年的建教合作制度,引進之行業及產業屬性的確未做好相關配套規劃,已經失去了育材的本意。日前監察院對於教育部有關辦理建教合作教育之糾正文中,明確指出教育部自民國93年頒布「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後,把關評估建教合作機構審核人力嚴重不足,且大量開放建教合作業務,導致源頭管理不善而造成今日建教生於特定職種行業被賤價使用或濫用的結果,聯盟認為此無異於形成另一種建教合作制度的壟斷!為何現行的建教合作行業大量集中於電子業、美髮美容、流通及餐飲服務等特定行業,且高達九成是由私立高職興辦?此與教育部過去缺乏一套因應社會發展的建教合作政策架構有關。聯盟建議教育部應參照國際經驗,如英國的新學徒制度(見附表)發展出一套多元且優質的建教合作制度,才不會讓特定區域學校與行業壟斷建教資源,造成「南生北送」、「強制勞動」等怪異現象,而將教育訓練成本轉嫁至建教生身上。
&&&& 為免於教育部被特定廠商與學校之立場綁架而讓專法空轉,讓建教生權益面臨空窗期,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除再度強調新法精神將提供貧窮子弟一個運用合理不賤價、工時合理不過勞的多元優質建教合作制度,並對教育部提出三項訴求:
依法盡速成立責成縣市政府成立建教合作申訴審議會,提供建教生及家長相關權益諮詢與申訴管道。
依法盡速成立建教合作審議評估小組,針對新法上路後無法安置之建教生,積極規畫替代方案,並制定建教合作友善職場之評估指標。同時強化建教合作機構審核制度,研議引進多元化之建教合作制度與行業。
依法盡速針對建教生、家長、學校與建教合作廠商召開法令說明會,並公開說明開始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明確日期, 102學年度第1學期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應完全適用落實新法之相關規定。
出席人員:民進黨林淑芬委員、台灣勞工陣線張烽益監事、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葉大華秘書長、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胡孟瑀執委、全國產業總工會黃吉伶副秘書長、全國家長團體聯盟黃聰智常務監事、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黃耀南副理事長建教生勞動標準高 立委:是廠商違法
資料來源:
【台灣醒報記者蔣鎧俊台北報導】建教合作應回歸育才本質!自「建教法」通過後,部分廠商認為新法勞動標準過高,與學校聯手反彈,甚至傳出威脅停召建教生。對此,立委林淑芬1日召開記者會痛批,反彈來自於長期積非成是所造成,並重申建教合作應回歸育才本質。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發言人葉大華則呼籲,教育部應堅持照顧學生立場,並盡速建立學生申訴管道及優質廠商審核機制。廠商反彈新法對於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立委林淑芬駁斥,新法通過前,建教生原已適用勞基法技術生專章,廠商之所以會反彈,實因長久以來教育部放任廠商違法,才會形成建教生工時過長、薪水過低、未有勞保等亂象。她並強調,建教合作應回歸育才本質,而非使學生淪為廠商替代勞工任由剝削。「應回歸建教合作制度培養學生技術的精神!」葉大華表示,建教合作制度不是提供學校為廠商尋找替代勞力的方法,設計本意在於透過職場學習培養技術人才,並圍也者留用,建教生大部分來自經濟困難家庭,廠商應本於企業良知提供具有勞動尊嚴的工作環境。葉大華要求,教育部應成立建教合作申訴審議會,提供遭違法剝削的建教生或家長申訴管道,並成立審議評估小組,擬定新法上路後廠商相關審核評估機制。此外,也要儘速召開法令說明會,向各界廣為宣達政策規範。教育部回應表示,教育部將會依建教法規定時程與內涵,確實落實政策,相關配套子法會在7月2日完成,自法令公告以來,教育部除召開對外說明會,內部經過多次開會審議,子法草案初稿已大略完成,未來會持續針對初稿加以修正,以符合立法精神。建教法規定,廠商給予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2星期不得超過80小時,每日訓練起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且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進行訓練;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4分之1,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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